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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三、遗嘱真实性与遗嘱能力

李某与陈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2026)沪0109民初10520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6.08.28 判决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6)沪0109民初10520号
审理法官: 朱咏梅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8.28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无效 代理 按份共有 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 证明 诉讼请求 撤诉 简易程序 强制执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刚,上海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3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律师,被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刚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继承人李某乙名下上海市虹口区房屋由原告继承。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李某乙与配偶邹某生育原告李某及李某丙两个女儿。邹某于2003年12月28日死亡。李某丙于2021年6月10日死亡,被告陈某系李某丙独生女。被继承人李某乙于2023年10月9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上海市虹口区房屋于2018年取得不动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被继承人李某乙。2019年5月20日,被继承人立下自书遗嘱,言明死亡后,案涉房屋由原告李某继承。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合法财产,上海市虹口区房屋权利人如何从李某丙变更为李某乙与本案无关。被告在之前的诉讼中认可遗嘱的真实性,现被告否认遗嘱真实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又不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合法有效,要求按照遗嘱,继承上述遗产。

被告辩称 陈某辩称,对原告所述家庭成员情况无异议。1998年8月18日,邹某、李某乙将上海市虹口区房屋赠与李某丙,2006年11月13日,李某丙与李某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丙将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出售给李某乙,其未经李某丙的配偶陈某乙的同意,该行为无效。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征收补偿款为陈某乙与李某丙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虹口区房屋系征收补偿款形式的转化,故案涉房屋不能全部作为被继承人李某乙的遗产进行继承。被告已经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丙与李某乙就上海市虹口区晒搭西间房屋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附件无效。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李某乙与配偶邹某生育原告李某及李某丙两个女儿。邹某于2003年12月28日死亡。李某丙于2021年6月10日死亡,其与配偶陈某乙生育独生女,即被告陈某。被继承人李某乙于2023年10月9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2019年5月20日,被继承人立下自书遗嘱,言明死亡后,上海市虹口区房屋由李某继承,并且只归其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查明,上海市虹口区房屋于2018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登记为李某乙。

再查明,2025年3月24日,李某起诉陈某,要求按照被继承人遗嘱,继承上海市虹口区房屋。2025年5月13日,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律师、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律师、曹志刚律师就该案到庭参加诉讼。庭前会议中,李某出示遗嘱原件,陈某表示对遗嘱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遗嘱内容不认可,并对上海市虹口区房屋权属登记提出异议,同时表示将提起确权诉讼,故李某于2025年6月16日申请撤诉。2025年6月25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出具 (2025)沪0109民初73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2026年2月6日,陈某乙、陈某起诉李某,要求确认上海市虹口区房屋产权由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按份共有,其中李某乙占2/3产权份额,李某丙、李某各占1/6产权份额。2026年3月30日,陈某乙、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律师、曹志刚律师,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律师到庭参加庭审。庭审中,陈某乙、陈某陈述上海市虹口区晒搭西间房屋系邹某、李某乙所有的私房,邹某死亡后,房屋应由李某乙、李某、李某丙按份共有。上海市虹口区房屋系上海市虹口区晒搭西间房屋征收补偿款购买所得,故房屋产权应由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按份共有。李某陈述,上海市虹口区晒搭西间房屋被征收时权利人为李某乙,共取得征收补偿款2,995,475.44元,系李某乙个人财产。2018年,李某乙出资310万元,购买上海市虹口区房屋,权利人登记为李某乙一人。庭审结束后,陈某乙、陈某于2026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出具 (2026)沪0109民初2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陈某乙、陈某撤诉。

审理中,被告陈某表示,2026年7月16日,陈某乙、陈某通过邮寄立案方式,起诉李某,要求:1.确认李某丙与李某乙于2006年11月13日就上海市虹口区晒搭西间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附件无效;2.确认上海市虹口区晒搭西间房屋在2006年12月1日过户登记至李某乙名下前,属于陈某乙与李某丙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因征收所产生的补偿款2,995,475.44元属于陈某乙与李某丙的夫妻共同财产;3.确认上海市虹口区房屋由陈某乙享有三分之二产权份额,陈某享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李某享有十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上海市虹口区房屋由被继承人李某乙出资购买,权利人登记为李某乙,系被继承人合法财产。被告陈某主张李某丙与李某乙就上海市东汉阳路210号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因此上海市房屋应为李某丙、陈某乙夫妻共同财产。案涉上海市虹口区房屋系被继承人出资购买,并非上海市东汉阳路210号房屋征收取得的补偿安置房屋,即使购房款可能有部分来源于上海市东汉阳路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亦不能以此推翻上海市虹口区房屋产权登记的效力,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 (2025)沪0109民初7332号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庭前会议中,认可被继承人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在本案中对此予以否定,又不申请对真实性做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被继承人李某乙所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故其遗产应按照遗嘱办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3"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 \l "tiao_1128" 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 \l "tiao_1133" 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 \l "tiao_1134" 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

二、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李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24,640元,减半收取12,3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 \l "tiao_1" 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朱咏梅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王慧之

书记员王慧之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1条 \l "tiao_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3条 \l "tiao_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 \l "tiao_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8条 \l "tiao_1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3条 \l "tiao_1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4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刘某起与刘某海等遗嘱继承纠纷上诉案——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个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六:黄某杰等与黄某智等继承纠纷案——维护打印遗嘱继承人合法权益 李某诉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段某甲、段某乙诉段某丙、段某丁、段某戊、段己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 段某甲、段某乙诉段某丙、段某丁、段某戊、段己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 山东日照中院判决牟乃分与卢振林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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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按原文作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引用请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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