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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九、再婚家庭与继亲关系

吴某甲、蓝某甲、游某甲继承纠纷一案

(2026)粤01民终21249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09.28 判决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6)粤01民终21249号
审理法官: 何凤祥 余洪 彭国强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28
案件类型: 民事二审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师/律所:丘劲, 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梁明辉, 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社会公共利益 显失公平 代理 新证据 诉讼请求 维持原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劲,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辉, 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游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劲,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蓝某甲、原审被告游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5)粤0106民初30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吴某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至第九项关于遗产继承份额分配的内容;2.改判被继承人吴某乙的全部遗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银行存款、债权、金条等)由吴某甲继承45%份额,蓝某甲继承25%份额,游某甲继承30%份额;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蓝某甲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吴某甲与蓝某甲各继承35%遗产份额,与双方实际所尽的抚养义务情况严重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第 \l "tiao_1130_kuan_3" 三、 \l "tiao_1130_kuan_4" 四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吴某甲尽到了长期、主要、完整的抚养义务。自被继承人吴某乙出生后,其抚养教育主要由吴某甲承担,尤其是1981年吴某甲与蓝某甲离婚后,年仅3周岁的吴某乙即由吴某甲直接抚养。从吴某乙的童年、少年、青年直至其大学毕业、独立工作、成家立业,吴某甲在长达四十余年的时间里全程参与、深度陪伴、投入巨大,无论是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还是精神上的关爱,均尽到了一个父亲所能尽到的全部责任。一审判决亦查明“吴某乙由吴某甲抚养”这一基本事实。相反,蓝某甲未尽到基本的抚养义务。蓝某甲在吴某乙年仅3岁时便与吴某甲离婚,此后长期未与吴某乙共同生活。正如一审中吴某甲提交的证据及主张所述,蓝某甲离婚后另行组建家庭,对吴某乙的学习、生活、成长长期缺乏关心,没有提供物质经济支持,精神上的慰藉更是微乎其微,其声称的“寒暑假跟随其生活”“通过现金给予生活费”等,要么无法证实,要么其贡献与吴某甲长达数十年的抚养责任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综上,吴某甲对被继承人吴某乙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而蓝某甲有抚养能力和条件却长期缺位,未尽到应尽的义务。一审判决无视这一巨大差异,简单地将双方的继承份额均等划定为35%,不仅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多分”“不分或少分”的原则精神,更是对吴某甲几十年含辛茹苦付出的不公否定,客观上奖励了蓝某甲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于法不符,于理不合,于情不容。二、一审判决对吴某甲所举证据未予充分采信,导致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事实认定存在偏差。吴某甲在一审中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长期、持续抚养吴某乙,包括但不限于为吴某乙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全部费用,以及吴某乙长期随吴某甲共同生活等。一审判决以“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为由,对吴某甲“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主张不予采纳,该认定过于严苛。在继承案件中,长期共同生活、抚养的事实,往往通过家庭成员关系、生活常理、邻里证言等综合判断。被继承人吴某乙自3岁起随吴某甲生活,直至其成年独立,这一持续十几年的共同生活事实本身,就是吴某甲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有力证明。一审法院对此未予足够重视,导致判决结果失当。三、吴某甲认可游某甲的继承资格及份额,在重新平衡各继承人份额时,应维持其30%份额不变,仅在蓝某甲与吴某甲之间进行调增调减。游某甲与吴某甲结婚后,与吴某甲共同抚养吴某乙,同样付出了心血。因此,吴某甲对游某甲继承30%份额的判决结果不持异议,但吴某甲与蓝某甲的继承份额不应均等。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在遗产份额分配上未能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权利义务对等”“鼓励赡养扶助”的立法本意,偏离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支持吴某甲的全部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蓝某甲辩称,一、一审判决对各方继承份额的分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严重失衡”或“显失公平”情形。一审判决在认定继承人范围的基础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结合本案证据情况和各方举证程度,酌情确定吴某甲、蓝某甲、游某甲各继承35%、35%、30%份额,属于自由裁量的合理范围之内,且已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多分”不等于“应当多分”,其适用前提是存在显著的、可证实的扶养义务差异。一审中,吴某甲虽主张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一审判决确定各方的继承份额时绝非“简单均等划开”,而是已经向下微调了游某甲的份额,裁量尺度恰当。二、吴某甲主张的逻辑存在根本性矛盾,吴某甲与游某甲系夫妻关系,其“抚养贡献”不能叠加计算,更不得双向占利。本案中,游某甲的继承人资格本身就依附于其与吴某甲的婚姻关系,游某甲的继承份额并非独立于吴某甲的“另一个人的独立贡献”,而是从同一个家庭共同体的经济来源中所派生的。吴某甲以“贡献独占、份额叠加”的方式,将夫妻共同体拆开双重计价,该主张不能成立。退一步而言,假设如吴某甲所言“吴某甲才是唯一真正的抚养人”,则游某甲的30%继承份额就不应当存在。一审判决酌定由游某甲享有30%继承份额,在利益归属上已照顾吴某甲一方。若吴某甲坚持认为其继承份额应当多于35%,也只能在吴某甲与游某甲内部之间(即65%总量内)重新划分,而非从蓝某甲的35%份额中再析出。三、吴某甲并非“唯一/主要抚养人”,其“四十余年深度陪伴、全程参与”以及蓝某甲“离婚后另行组建家庭、不管不顾”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事实上,被继承人吴某乙自出生起至4岁前由蓝某甲独自抚养。后吴某甲与蓝某甲于1981年离婚,吴某乙由吴某甲抚养,但不等于蓝某甲放弃抚养或者主动遗弃女儿,吴某乙由吴某甲抚养是因吴某甲在深圳有稳定工作,且当时蓝某甲的经济条件相对弱势。吴某乙6岁至12岁的关键成长期在河源跟随祖辈生活,日常生活由爷爷奶奶照顾,吴某甲则与第二任妻子在深圳工作、生活,并未尽到照料女儿的义务,其所谓“四十余年深度陪伴”不属实。1990年前后,吴某甲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单位辞退,此后回到河源与游某甲共同生活并生育多个女儿,当时12-18岁的吴某乙在深圳住校,吴某甲所谓的“共同生活、全程照料”不属实,且缺乏充分证据佐证。并且,吴某乙成年后长期在广州独立生活,与吴某甲分隔两地。二十多年间吴某甲一直在河源生活,根本不可能对已成年的吴某乙提供日常扶养照料,其所谓“全程参与、深度陪伴四十余年”在物理空间和时间线上无法成立。相反,蓝某甲始终与吴某乙维系母女关系,绝非“不管不顾”。吴某乙成年前,蓝某甲每逢寒暑假便接吴某乙到广州共同生活,以现金形式给付生活费、学费,保持电话沟通;吴某乙迁居广州后,与蓝某甲共同生活长达四年,母女关系和谐;吴某乙患抑郁症后,蓝某甲陪同其前往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精神医学科多次就诊治疗,给予了实质性的医疗陪伴与精神支持。吴某乙在已成年、有独立收入后为蓝某甲购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20年期(保单号HP04某某)的行为,证明了母女感情深厚,吴某甲所谓的“蓝某甲不管不顾”显然不属实。四、吴某甲在2018年当众殴打吴某乙致其患上严重抑郁症,并于2025年因抑郁症发作跳楼身亡的事实,与吴某甲主张的“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明显矛盾,法律上更不应因其血缘身份而获得额外份额。吴某甲在一审中并未否认该事实,且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天园派出所亦留有相关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第 \l "tiao_1130_kuan_3" 三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扶养、赡养与家庭和睦,“多分遗产”的前提是继承人积极履行了扶养义务。吴某甲对女儿吴某乙当众实施暴力、造成女儿严重心理创伤乃至死亡结局的行为,在价值判断上并非“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而是构成了家庭暴力性质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042" 一千零四十二条亦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吴某甲对吴某乙施加严重精神暴力、激化吴某乙抑郁症病情,却主张其“含辛茹苦、应多分遗产”,有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所承载的公序良俗与家庭美德导向。一审判决酌定由吴某甲继承35%份额,已是对其血缘身份的尊重,而非对其行为的嘉奖。即使法院认为该暴力事件不足以否定吴某甲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及资格,也绝不构成“可以多分遗产”的正当理由,吴某甲再以此为由要求额外多分遗产,于法于理均不合。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证据采信合法,遗产份额分配公平合理,恳请二审法院驳回吴某甲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游某甲述称,同意吴某甲的上诉意见。

原告诉称 蓝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中路某号及某房由蓝某甲与吴某甲双方各继承分得二分之一;2.判令被继承人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某号某幢某房由蓝某甲与吴某甲双方各继承分得二分之一;3.判令被继承人名下现金、银行存款、社保余额、公积金、对外债权、金条(金额暂计值为268万元,具体以审定金额为准)由蓝某甲与吴某甲双方各继承分得二分之一;4.判令被继承人抚恤金、丧葬费由蓝某甲与吴某甲各分得二分之一;5.判令吴某甲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裁判理由见一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登记在被继承人吴某乙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中路某号及某房,由蓝某甲、吴某甲、游某甲各继承35%、35%、30%产权份额。二、登记在被继承人吴某乙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北环路501号5幢2梯903房,由蓝某甲、吴某甲、游某甲各继承35%、35%、30%产权份额。三、被继承人吴某乙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xxx2某、6222某某、3602某某账户内的存款及相应利息,由蓝某甲、吴某甲、游某甲各继承35%、35%、30%份额。四、被继承人吴某乙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xxx8某、4406某某、4406某某账户,4406某某存折(含存折35、36、37)的存款及相应利息,由蓝某甲、吴某甲、游某甲各继承35%、35%、30%份额。五、被继承人吴某乙名下的中国银行xxx1某、6392某某、6217某某账户内的存款及相应利息,由蓝某甲、吴某甲、游某甲各继承35%、35%、30%份额。六、被继承人吴某乙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7某账户、广州银行xxx4某账户、中国建设银行xxx6某账户内的存款及相应利息,由蓝某甲、吴某甲、游某甲各继承35%、35%、30%份额。七、被继承人吴某乙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广东省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的金额,由蓝某甲、吴某甲、游某甲各继承35%、35%、30%份额。八、被继承人吴某乙遗留的人民币6480元、马某90元由吴某甲继承;被继承人吴某乙遗留金条50克,由蓝某甲、吴某甲、游某甲各继承35%、35%、30%份额。九、被继承人吴某乙对案外人吴某的20万元债权,对叶远望的3万元债权(债权的金额以实际实现为准),由蓝某甲、吴某甲、游某甲各继承35%、35%、30%份额。十、驳回蓝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64"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蓝某甲负担21280元、吴某甲负担21280元,游某甲负担18240元(蓝某甲已向一审法院预缴,吴某甲、游某甲迳付蓝某甲)。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l "tiao_321" 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根据吴某甲的上诉请求,结合蓝某甲的答辩意见及游某甲的陈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吴某乙所尽抚养义务的认定及遗产份额的分配比例问题。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父母、子女、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蓝某甲作为生母,吴某甲作为生父,均享有法定继承权。关于游某甲的继承资格,吴某甲与游某甲结婚时吴某乙尚未成年,虽双方对于是否共同生活存在争议,但考虑到吴某乙作为未成年人无法独立生活,且吴某甲与游某甲婚后共同管理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吴某乙的生活及教育开支,依据生活常理及法律规定,应认定游某甲与吴某乙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游某甲享有继承权,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遗产份额的分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吴某甲主张吴某乙自3岁起即由其独自抚养,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然而,综合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吴某乙在由吴某甲抚养时,主要由亲属照料、寄宿住校,成年后双方分居两地。考虑到吴某乙在未成年时无法独立生活,且需要经济支持,故认定期间游某甲与吴某甲二人均对吴某乙尽了抚养义务,由游某甲与吴某甲共同抚养吴某乙,基于此认定,才得以让游某甲取得继承地位,现吴某甲主张其一人对吴某乙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显然与前述认定相悖且否定了游某甲的贡献地位,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在认定继承地位和继承份额时,充分考虑了游某甲与吴某甲的共同贡献,结果上亦是对二人的共同抚养行为的倾斜认可,吴某甲的相关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蓝某甲虽与吴某甲离婚,但其在吴某乙幼年时期积极承担了抚养责任,且在吴某乙成年后仍保持密切联系,提供了经济支持及精神慰藉,履行了作为母亲的义务。一审判决在综合考虑各方抚养情况、血缘关系及家庭实际状况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蓝某甲、吴某甲各继承35%份额,游某甲继承30%份额,该分配比例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既照顾了生父母的法定权利,也认可了继母的扶养贡献,符合公平原则,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吴某甲主张案涉遗产其继承份额应从35%增至45%,蓝某甲继承份额降至25%,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除前述争议事项外,一审其余各节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并无不妥,且阐述理由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予赘述。

综上所述,上诉人吴某甲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77" 一百七十七条第 \l "tiao_177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1"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元,由上诉人吴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何凤祥

审 判 员 余 洪

审 判 员 彭国强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龙劲文

书 记 员 张 蕾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0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42条 \l "tiao_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 \l "tiao_1130_kuan_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0条3款 \l "tiao_1130_kuan_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0条4款 \l "tiao_3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321条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77条1款1项 \l "tiao_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64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方某某诉陈某甲、王某甲,第三人某生殖与遗传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继承纠纷案 刘某起与刘某海等遗嘱继承纠纷上诉案——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个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六:黄某杰等与黄某智等继承纠纷案——维护打印遗嘱继承人合法权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市中级法院篇)之九:张某诉黄某乙、黄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撤销遗嘱的认定 李某诉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孙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黄清劭诉黄清泰等法定继承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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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按原文作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引用请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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