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甲、原审被告许某乙、许某丙遗赠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XXX人民法院XXX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吴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XXX民事判决,改判吴某享有系争房屋四分之一份额,许某甲享有该套房屋四分之三份额。事实和理由:一审中对于系争房屋三点事实未予以查明:一是未查明被继承人许某丁名下二分之一的份额是否为其与吴某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二是未查明许某丁与吴某的结婚时间,三是未就吴某是否对系争房屋份额主张权利问题向吴某询问清楚,判决书仅载明“吴某未主张系争房屋的份额,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许某丁与吴某于1959年登记结婚。许某丁在婚内购置系争房屋。2005年12月24日,系争房屋登记为许某丁与许某甲共有。根据 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系争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由许某丁享有,该份额系许某丁与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析出其中的二分之一归吴某所有,剩余份额遵照许某丁的遗嘱内容进行分配。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许某甲辩称,不同意吴某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许某甲的诉讼请求是系争房屋中登记于许某丁的1/2份额,并非1/4份额,该诉讼请求未有任何变化。吴某在一审庭前调解中同意该诉讼请求,在庭审陈述答辩意见时也认可该诉讼请求。
许某乙述称,对一审的判决没有异议,在一审庭审前和调解阶段,包括庭审的过程中,吴某同意给许某甲全部份额。
许某丙述称,结合系争房屋登记时间,许某丁名下二分之一的份额是其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审理中并未向吴某及许某丙询问系争房屋的处分情况,吴某及许某丙均未发表过对于系争房屋份额的意见。
原告诉称 许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系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许某丁二分之一的份额由许某甲继承。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继承人许某丁因病于2025年8月8日死亡。许某丁生前与配偶吴某生育一子一女,即女儿许某丙、儿子许某乙,许某丁父母均早于其过世。
许某乙、房某于2000领证结婚,生育一子,即许某甲。2005年,经上海市XXX人民法院作出XXX民事调解书,确认房某与许某乙自愿离婚。
2005年,系争房屋登记为被继承人许某丁与许某甲共同共有。
2025年,许某丙通过某平台向许某甲发送了被继承人许某丁的遗嘱一份。内容有“立遗嘱人:许某丁。鉴于本人年事已高,晚年生活由女儿许某丙照顾,为妥善安排身后事,避免财产纠纷,特立此遗嘱,内容如下:……3.不动产三系争房屋,房产证为本人与孙子许某甲二人,本人在该房产中依法享有相应份额……。二、财产处分内容(一)不动产份额继承安排……2、上述不动产三房产中,属于本人的产权份额(含应得权益部分),在本人去世后,由孙子许某甲单独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不得主张对该部分财产的继承及相关权利……。本遗嘱系本人亲笔书写,内容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订立遗嘱过程中,本人未受任何胁迫、欺诈或误导,自愿对财产作出如上处分。立遗嘱人:许某丁,立遗嘱日期:XXX”。
一审法院另查明,许某乙在第一次庭审后针对该遗嘱申请笔迹鉴定,后又提交了撤回笔迹鉴定的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系争房屋于2005年日核准登记在许某丁与许某甲名下,为两人共同共有。现许某丁已去世,故其在前述房屋中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系其遗产。2025年,许某丁订立《遗嘱》一份,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内容明确系争房屋中的遗产份额由许某甲继承,该遗嘱系许某丁的真实意思表示,许某甲作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以诉讼的方式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符合法律规定。吴某、许某丙当庭认同遗嘱,未主张系争房屋的份额,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许某乙撤回笔迹鉴定申请,未提供证据证明遗嘱存在欺诈、胁迫、或被篡改的情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许某丁订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许某乙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系争房屋中属于许某丁的产权份额由许某甲继承,继承后系争房屋由许某甲独自享有产权份额。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1" 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 \l "tiao_1121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122" 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 \l "tiao_1123"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 \l "tiao_1134" 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于2026年5月25日作出判决:系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许某丁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许某甲继承所有,继承后系争房屋由许某甲独自享有产权份额。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许某甲已预交),由许某乙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吴某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户口本、某市政府干部退休(退职)审批表,以证明许某丁与吴某系夫妻关系;证据2,房产证,以证明系争房屋在2005年登记为许某丁、许某甲二人共有,许某丁在系争房屋中的份额系其与吴某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即房屋总体的四分之一应归吴某享有。
许某甲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对两组证据是否作为二审新证据的性质有异议,请求法庭依法进行审核。针对证据本身,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没有异议。
许某乙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无异议。
许某丙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无异议。
许某乙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以证明吴某在调解的时候自愿放弃继承许某丁的遗产、由许某甲继承。
许某甲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2025年,调解员组织双方调解,期间达成调解。调解结束后,先签的调解协议,后签调解笔录。在签调解笔录过程中发现,许某乙原话为:对遗嘱效力有异议,但对于父亲将系争房屋留给许某甲没有异议。调解员将该段原话直接记为对遗嘱效力没有异议。许某乙要求调解员按照他原话记录,更改调解笔录内容,调解员不同意。而且许某丙明确表示,如果许某乙不认可遗嘱效力,其本人不同意调解结案。由此,各方未能最终完成调解并出具调解书。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承办人明确询问吴某对于房屋处理意见,吴某考虑一会后,同意房屋所有份额全部归许某甲所有。
吴某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真实性没有异议,吴某在调解时出于对许某甲的宠爱、表示将自己的份额给许某甲,但后来,担心许某甲提前拿到房产彻底躺平、沉迷游戏,存在不劳而获的思想,希望许某甲好好工作,能自食其力。至于房产四分之一份额,在法律赋予吴某的权利之下,先掌握在吴某的手中。因此要求保留原本属于吴某的房产四分之一份额。
许某丙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合法性和证明内容不认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 \l "tiao_29" 二十九条第 \l "tiao_29_kuan_2" 二款规定,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许某乙提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结尾落款处,有许某甲及其代理人、许某丙、吴某、许某乙的签名,但未见调解员签名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盖章。因此,该协议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协议未生效。该协议无法证明许某丙在内的各方就系争房屋的处置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许某乙表示对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调解员表示,若不认可遗嘱,便是不认可许某甲有权获得系争房屋,许某乙听到后依坚持不认可。调解员遂宣布调解失败。结合调解过程可知,许某乙本人无意承认该协议的效力,且在一审程序中也没有提交该协议作为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系争房屋中属于许某丁遗产的份额。系争房屋登记的产权人系许某丁和许某甲,其中许某丁名下的1/2份额属于许某丁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许某丁立有遗嘱,将系争房屋中属于其本人的产权份额遗赠给许某甲,系许某丁处分自己的财产,故在系争房屋中属于许某丁的个人财产即1/4产权份额,由许某甲受遗赠。
关于吴某在系争房屋中的1/4产权份额是否归许某甲所有。在一审审理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进行调解,吴某表示将自己享有的1/4份额赠与许某甲,但经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虽在协议书上签署了姓名,但后因许某乙反悔,人民调解协议最终并未具有法律效力。许某甲主张吴某在一审审理中同意其诉讼请求,其诉请明确指向“属于被继承人许某丁二分之一的份额”,许某丁遗嘱中也载明“属于本人的产权份额”,而属于许某丁的份额占系争房屋的1/4,并非1/2。现吴某提起上诉,请求确认其享有系争房屋的1/4产权份额,意思表示明确,故系争房屋中的1/4产权份额属吴某所有。
综上所述,吴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77" 一百七十七条第 \l "tiao_177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2" 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XXX人民法院XXX民事判决;
二、系争房屋中属于许某丁的1/4产权份额由许某甲受遗赠;许某甲受遗赠后,系争房屋许某甲享有3/4,吴某享有1/4。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由许某甲负担人民币7,350元,吴某负担人民币7,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由许某甲负担。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分别向一审/二审法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 \l "tiao_1" 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何 倩
审判员 王晓明
审判员 侯晓燕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周仕颖
书记员周仕颖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29_kuan_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29条2款 \l "tiao_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1条 \l "tiao_1121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1条1款 \l "tiao_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2条 \l "tiao_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3条 \l "tiao_1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4条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77条1款2项 同案由重要案例 刘某起与刘某海等遗嘱继承纠纷上诉案——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个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六:黄某杰等与黄某智等继承纠纷案——维护打印遗嘱继承人合法权益 李某诉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段某甲、段某乙诉段某丙、段某丁、段某戊、段己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 段某甲、段某乙诉段某丙、段某丁、段某戊、段己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 山东日照中院判决牟乃分与卢振林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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