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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二、遗嘱效力与遗嘱形式

顾某甲与顾某乙与顾某丙遗嘱继承纠纷

(2026)沪0114民初17775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6.08.31 判决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6)沪0114民初17775号
审理法官: 顾慧萍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8.31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金玉珍, 上海明识律师事务所;叶辉辉, 上海明识律师事务所;凌东媛,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无效 代理 共同共有 第三人 证据交换 质证 诉讼请求 缺席判决 强制执行 折价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东媛,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乙。

第三人:顾某丙。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辉辉, 上海明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珍, 上海明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顾某甲与被告顾某乙、被告顾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顾某甲表示撤回本案中对被告顾某丙的起诉,本院对此予以准许,并追加顾某丙作为第三人。顾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东媛、顾某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辉辉、金玉珍到庭参加诉讼。顾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顾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213弄9号502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中被继承人陈某的产权份额归原告所有。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陈某系顾某甲、顾某丙、顾某乙的母亲,于2025年10月7日过世。其夫顾某丁于1999年1月22日过世。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16578号案件审理,判令案涉房屋中属于顾某丁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陈某、原告顾某甲继承,原告向顾某丙、顾某乙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现案涉房屋已登记为陈某、顾某甲共同共有。被继承人陈某于2022年7月3日留下遗嘱,确认案涉房屋中属于陈某的份额由原告顾某甲一人继承,该遗嘱有见证人见证,且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综上所述,原告顾某甲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述诉请,希望得到贵院的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顾某乙未发表答辩意见。

第三人顾某丙向本院书面表示,同意案涉遗产中属于顾某丙的份额归顾某甲所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在卷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陈某于1931年4月6日出生,与顾某丁(已死亡)系夫妻关系,生育了顾某甲,顾某丙,顾某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陈某于2025年10月7日死亡。案涉房屋现为陈某、顾某甲共同共有,该房屋中陈某的份额即为本案案涉遗产。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16578号民事判决书中记载,陈某、顾某甲与被告顾某丙、顾某乙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法院查明事实一,原告陈某与被继承人顾某丁(1929年7月28日出生)共生育三个子女,即原告顾某甲、被告顾某丙与被告顾某乙。1999年1月22日,顾某丁因病去世。查明事实二,顾某丁与妻子陈某共同居住于502室(案涉房屋),该房屋原为公有住房,1994年10月12日,顾某丁、陈某出资购买了502室,同年12月12日,502室登记于被继承人顾某丁名下。被继承人顾某丁去世后,原告陈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20年8月1日,因原告陈某年迈,故至敬老院居住生活至今。502室出租,502室房屋租金由原告顾某甲代为保管。被继承人顾某丁、陈某夫妇的生活由原告顾某甲照顾较多。……另:2021年9月16日,本院向原告陈某本人征求对502室房屋分割的处理意见,其向本院表示其大女儿顾某甲照顾其十多年,同意502室房屋由其与女儿顾某甲共同共有。……该案于2022年2月28日判决:一、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房屋归原告陈某、顾某甲共同共有;二、原告顾某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顾某丙、顾某乙房屋折价款各人民币120,000元。

2021年9月16日的调查笔录显示,……问:诉请要求502室房屋由你大女儿和你共同共有,你有无意见?(陈某)答:我没有意见,我大女儿照顾我十几年了,要求和我大女儿共同共有,我都给我大女儿。问:你何时住到敬老院的?(陈某)答:差不多有两年多了,小女儿有时候来看看我,我儿子从来没有看过我。问:敬老院费用时谁出的?(陈某)答:我的劳保费用支付的,敬老院每月费用2,000元左右,我的退休工资5,000多,基本上不用子女贴补,大女儿经常给我买些吃的东西。问:有何其他补充?(陈某)答:没有,就希望502室由我和顾某甲共同共有。我儿子不把我当母亲看待,有20、30年不来往了,我也不想要这个儿子了。我儿子从来不来看我

庭审中,原告提交的遗嘱中记载:立遗嘱人陈某。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 民法典》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一、本人退休后,日常生活及看病医疗均靠大女儿顾某甲照料,因此,过世后丧事由大女儿顾某甲全权办理,原则一切从简,儿子顾某乙、次女顾某丙要听从。二、本人丈夫顾某丁于1999年1月22日过世。长女顾某甲。三、本人与丈夫顾某丁共同共有房产一套,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213弄9号502室,该房屋目前在嘉定法院析产中,案号为(2021)沪0114民初16578号。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份额,在我身后归大女儿顾某甲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四、本人退休金存折由大女儿顾某甲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大女儿顾某甲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费用外,如留有剩余现金、财物、存款(包括房产)、首饰均归大女儿顾某甲所有,如有不足亦由我大女儿顾某甲自行负担。五、本遗嘱我不委托他人执行。六、本遗嘱是由见证人某甲、某乙根据我的意思打印,我确认无误并在本遗嘱上捺指印。七、本遗嘱是我的最终意思表示,若其他任何遗嘱与本遗嘱意思相违背的,均为无效。见证人:某甲、某乙。陈某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2022年7月3日。见证人某甲、某乙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最后一页注明2022年7月3日。

本案审理中,见证人某甲、某乙到庭。1.见证人某甲陈述,其母亲生前与陈某住一家养老院同一楼面,陈某曾告知其有一儿二女,常常向其表示只有顾某甲照顾她。为省去今后的麻烦,陈某叫他去顾某甲家里做遗嘱见证人。当时其女儿某乙给陈某宣读了遗嘱,其自己也简单看了一下,然后其就签字了。陈某自己先签字,还按了一个手印。2.见证人某乙到庭陈述,其与陈某、顾某甲、顾某丙是老邻居。陈某与其奶奶住一个养老院,曾向其言及几个孩子里面大女儿顾某甲最有良心,以后东西要给大女儿顾某甲。顾某甲也经常将陈某接到家里照顾。当日,顾某甲邀请其一家去顾某甲家里做见证人,当时在场的有,其与其父亲,陈某、顾某甲一家三口。其问过陈某是否认识其,陈某能清楚地辨认并表示认识。其拿到了顾某甲儿子打印好的纸张,用本地方言宣读内容给陈某听,还曾多次询问陈某意见,陈某没有修改。陈某还表示,老伴已经走掉了,她现在最主要就是由大女儿照顾,她要把案涉房屋全部给顾某甲。陈某本来想不在遗嘱上签字了,但是在其坚持下陈某还是亲自予以签字。见证人签字时因为没有法律知识,所以在第一页未签署日期。

审理中,原告顾某甲与第三人顾某丙达成了和解,顾某丙向本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表示同意案涉遗产中属于顾某丙的份额归顾某甲所有。原告顾某甲则明确表示撤回本案中对被告顾某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3"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陈某于2025年10月7日死亡,并留有打印遗嘱,明确表示案涉房屋中其所有的份额在其死后归其大女儿顾某甲所有。经查,该打印遗嘱虽存在瑕疵,但是结合前案笔录以及见证人的陈述,难谓不是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顾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出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根据前案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顾某乙作为陈某的成年子女,长期对母亲未尽任何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构成对母亲的遗弃,依据 民法典相关规定,丧失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故顾某乙也不应分得案涉遗产。

本院查明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现顾某丙亦向本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表示同意案涉遗产中属于顾某丙的份额归顾某甲所有,故结合本案实际,故本院确认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213弄9号502室房屋中被继承人陈某的产权份额归原告顾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亦由原告顾某甲负担。

综上所述,原告顾某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2" 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 \l "tiao_1122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123"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 \l "tiao_1125" 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 \l "tiao_1125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125_kuan_1_xiang_3" 三项、第 \l "tiao_1136" 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47" 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房屋中被继承人陈某的产权份额归原告顾某甲所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

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 \l "tiao_1" 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顾慧萍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张婷婷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1条 \l "tiao_1122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2条1款 \l "tiao_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3条 \l "tiao_1125_kuan_1_xiang_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5条1款3项 \l "tiao_1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6条 \l "tiao_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47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刘某起与刘某海等遗嘱继承纠纷上诉案——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个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六:黄某杰等与黄某智等继承纠纷案——维护打印遗嘱继承人合法权益 李某诉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段某甲、段某乙诉段某丙、段某丁、段某戊、段己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 段某甲、段某乙诉段某丙、段某丁、段某戊、段己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 山东日照中院判决牟乃分与卢振林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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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按原文作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引用请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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