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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二、遗嘱效力与遗嘱形式

吴某3等与吴某1等共有物分割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申15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02.01 裁定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2)京0108民申156号
审理法官: 申张 刘敏 刘娜
文书类型: 裁定书
裁定类型: 终结诉讼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3.02.01
案件类型: 民事申请再审审查
审理程序: 再审
权责关键词: 无效 撤销 按份共有 合同 证据 申请再审 审判监督 折价
案件要素: 物权 共有问题 共有人的债权债务 按份共有

// 吴某3等与吴某1等共有物分割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申156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吴增勇。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增培。

一审被告:吴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增勇因与被申请人吴增平、吴增培及一审被告吴增桦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本院 (2020)京0108民初19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增勇再审请求:撤销 (2020)京0108民初19086号民事判决,驳回吴增平的起诉,诉讼费由吴增平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系虚假诉讼。吴增平将涉案房称为“共有房”与事实相悖,父母生前已将涉案房赠与承诺并践行接替他们对吴增嘏终身进行监护抚养的吴增桦。该赠与事实得到(2005)一中民终字第0720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005判决)的认可和保护,吴增桦近20年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房屋,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实际物权人。本次起诉状中,吴增平也承认“父母去世后,涉案房屋一直由吴增桦单独居住使用”,既然从未共有过,即共有房不存在,则谈不上无法共同使用涉案房屋,更谈不上分割。二、吴增平用以析分涉案房屋的唯一法律依据 (2017)京0108民初2648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017判决)所对应的“继承案”是假案。2005判决先于2017判决,2005判决并未经再审程序撤销。1.吴增平想要通过遗嘱方式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故本案从2004年第一次诉讼起就是房产确权纠纷,而不是继承纠纷。2005判决以确认父母真实意愿的形式确认了权利(物权)和义务(监护和扶养吴增嘏终身为前提条件)的对等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恰好与《附义务房产赠与合同》的形式与内容相吻合。2005判决确认所有遗嘱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无效,但同时对符合父母真实意愿的遗嘱实质内容予以肯定,这表明取得涉案房屋物权的唯一正确方式是“合同方式”而非“继承方式”。2005判决意在否定以继承形式(包括法定继承形式)获得物权,而2017年诉讼时,吴增平将案由定位“法定继承”,实际就是要否定2005判决确认的获得物权的合同形式,以实现不监护吴增嘏而获得最大份房产的目的。2.2017判决的起诉状的全部五条诉求,没有一条可以成立:父母房产与存款早在父母生前已处置完毕,无遗产可言,何谈析产继承;其余诉求也始终拿不出相关证据。三、原审判决关于诉讼费与相关费用的分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自2017年以来,两个抢夺涉案房屋产权的案件,均由吴增平一人挑起且是假案错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理应由吴增平一人承担。吴增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07" 二百零七条第 \l "tiao_207_kuan_1_xiang_2" 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吴增平提交意见称,吴增勇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共有人没有约定不得分割共有不动产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分割协议时,共有的不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本案中,在先已生效的2017判决判定涉案房屋由吴增平、吴增培、吴增勇、吴增桦按份共有,且明确了各自份额。因各方并未约定该共有房屋不得分割,现吴增平起诉要求分割,具有法律依据。考虑到涉案房屋分为两个居室,且分别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有效分割亦有利于促进双方间的矛盾解决,原审在各方对两个居室的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两个居室分别评估定价,并按照2017判决中确定的涉案房屋总价及各方占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份额,酌情确定两个居室的所有权归属,以及吴增平需向吴增勇、吴增桦支付的折价款金额,并无不妥。2005判决系遗嘱继承纠纷,该判决在否定涉案多份遗嘱效力的基础上,考虑到涉案房产对精神残疾人吴增嘏提供生存期间相关保障的重要作用,最终确定暂不宜分割处理。吴增勇就此主张2005判决认可涉案房屋已赠与吴增桦,进而主张原审系虚假诉讼,缺乏事实依据。原审依据本案诉讼实际计算案件受理费,并根据各方最终实际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情况,确定案件受理费的分摊,并无不当。据此,吴增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07" 二百零七条第 \l "tiao_207_kuan_1_xiang_2" 二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11" 二百一十一条第 \l "tiao_211_kuan_1" 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l "tiao_393" 三百九十三条第 \l "tiao_393_kuan_2" 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吴增勇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申 张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刘 娜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某某巍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207_kuan_1_xiang_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207条1款2项 \l "tiao_211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211条1款 \l "tiao_393_kuan_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393条2款 同案由重要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6件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之四:湖北省检察机关对朱某兰与蔡某玉、朱某龙共有物分割纠纷抗诉案——对“老有所养”尽力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发布7件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六:蒋某与陈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支持起诉案 刘柯妤诉刘茂勇、周忠容共有房屋分割案 重庆五中院判决刘柯妤诉刘茂勇、周忠容共有房物分割纠纷案 重庆渝北区法院判决李某某、刘某诉靳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王某己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共有物分割纠纷调解案 谢1与谢2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上诉案——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婚后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处理 秦皇岛法院2020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之六:陈某某与杨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成功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和谐,亲生父亲分割长子交通事故赔偿款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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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按原文作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引用请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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