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付某与被告吴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伍、被告吴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继承享有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3709号调解书的第三项权益;2.请求对位于宽城区被告进行依法分割;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张某于2019年6月4日登记结婚,张某于2020年5月2日溺水死亡。张某于2017年与前妻李某离婚,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吉0191民初370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三项:“以李某名义购买的位于宽城区,建筑面积80.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由张某使用;自2017年12月7日起,张某在每月15日前向李某按期足额支付前述房屋的当期按揭贷款金额,由李某将该款项存入前述房屋还贷银行账户内至该房屋还款完毕。自该房屋具备办理产权变更条件之日起15日内,李某负责协助张某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更名至张某名下,该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死后,原告一直履行张某对房屋的还款义务至今,目前已经偿还贷款8万多元,因被告系张某母亲,也是除原告外张某的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案涉房屋的分割问题,但是被告不配合,并阻止原告出租案涉房屋,导致房屋空闲。案涉房屋待2026年6月便已经具备产权变更条件,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并判决原告享有房屋所有权。
被告辩称 吴某辩称,原告给我20万元,其他的我就不要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张某于2020年5月2日溺水身亡,原告付某与被继承人张某于2019年6月4日登记结婚,被告吴某系张某母亲,案外人李某系被继承人张某前妻。
2016年2月3日,案外人李某与被继承人张某以李某名义购买位于某上城雅居B区B9栋3单元201室(建筑面积80.10平方米)房屋。后二人于2017年12月11日经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3709号民事调解离婚,协议内容为“一、李某与张某离婚;……三、以李某名义购买的位于宽城区,建筑面积80.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由张某使用;自2017年12月7日起,张某在每月15日前向李某按期足额支付前述房屋的当期按揭贷款金额,由李某将该款项存入前述房屋还贷银行账户内至该房屋还款完毕。自该房屋具备办理产权变更条件之日起15日内,李某负责协助张某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更名至张某名下,该房屋归张某所有。”
原告付某与被继承人张某婚后,案涉房屋的贷款由二人共同偿还,每月将该款项转至李某银行账户。张某去世后,案涉房屋贷款由原告付某每月转至李某银行账户。被继承人去世后原告偿还贷款的款项即2020年5月起至2026年6月止共计74个月,74个月×1400元/月=103600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自2019年6月起至2020年4月止共计11个月存在夫妻共同还贷行为,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11个月×1400元/月=15400元。
另查明,案涉房屋经原被告庭审中竞价,应以原告所出最高价2700元/平方米定价。贷款结清之日为2026年6月。
复查明,除原、被告外张某无其他继承人。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非正常死亡户口注销通知单、火化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单、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系被继承人张某妻子,被告吴某系被继承人张某母亲,均系张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张某未留有遗嘱,且二人均未放弃继承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案涉房屋系张某与付某结婚前购买,应为张某婚前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自2019年6月起至2020年4月止共计11个月存在夫妻共同还贷行为,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11个月×1400元/月=15400元,其中的一半即7700元应属于付某个人所有。
关于张某2020年5月2日去世后付某继续偿还房屋贷款的性质一节,因张某去世后其遗产尚未析出,张某与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亦尚未析出,付某继续偿还贷款的行为应为夫妻共同还贷行为的延续,其偿还贷款的款项即2020年5月起至2026年6月止共计74个月,74个月×1400元/月=103600元的一半即51800元应属于付某个人所有。
综上,案涉房屋偿还的贷款中有51800元+7700元=59500元归原告付某个人所有。
现案涉房屋现价值216270元(2700元/㎡×80.10㎡),扣除原告偿还房屋贷款的个人财产59500元,剩余价值即156770元应作为张某的遗产由付某、吴某依法继承。庭审中原告自述要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被告自述要折价款,结合双方自愿要求及被告年龄情况,本院认定案涉房屋归原告付某所有,原告给付被告吴某房屋折价款即78385元(156770元÷2)。
综上,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063" 一千零六十三条、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67" 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登记于李某名下的由被继承人张某所有的位于宽城区,建筑面积80.1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付某继承;
二、原告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吴某案涉房屋折价款783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64" 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4.06元,减半收取计2272.03元,由原告付某负担1136.02元,由被告吴某负担1136.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当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韩 璐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侯俊齐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0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3条 \l "tiao_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 \l "tiao_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0条 \l "tiao_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64条 \l "tiao_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67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方某某诉陈某甲、王某甲,第三人某生殖与遗传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继承纠纷案 刘某起与刘某海等遗嘱继承纠纷上诉案——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个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六:黄某杰等与黄某智等继承纠纷案——维护打印遗嘱继承人合法权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市中级法院篇)之九:张某诉黄某乙、黄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撤销遗嘱的认定 李某诉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孙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黄清劭诉黄清泰等法定继承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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