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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八、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胡某甲与胡某乙转继承纠纷一案

(2026)川0903民初4726号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6.08.27 判决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6)川0903民初4726号
审理法官: 邓毅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8.27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杨家斌, 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代理 违约金 特别授权 当事人的陈述 罚款 拘留 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 执行
被告:胡某乙。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转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胡某甲支付应转继承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为20466.7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祖父胡某丙已于1980年左右死亡、祖母万某已于1982年左右死亡,二人共同生育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胡某乙(即本案被告)。胡某丙、万某相继死亡时,遗留有夫妻共同财产——原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区桂花镇的房屋。胡某丙、万某生前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亦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案涉房屋依法属于二人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胡某乙继承,即每人享有1/4的法定继承份额。原告父亲胡某己系胡某丙、万某的次子,依法取得案涉房屋1/4的继承份额。但胡某己于2021年2月6日死亡,其死亡时案涉房屋的继承尚未实际分割(至2025年拆迁时仍为共有状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52" 1152条,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遗产转给其继承人。胡某己对案涉房屋享有的1/4继承份额,应由其直系晚辈血亲转继承。原告胡某甲系胡某己与唐某的婚生子,为胡某己的直系晚辈血亲,有权继承胡某己应得的房屋份额。2025年,因绵遂铁路建设需要,政府对案涉房屋实施拆迁,并向权利人支付拆迁补偿款8万余元(已实际补偿到位)。被告胡某乙与齐某(系另一继承人胡某丁配偶),共同参与领取,在明知胡某己、胡某戊等其他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利的情况下,以“其余继承人均死亡”为由,擅自领取全部补偿款。胡某己的配偶唐某已明确表示放弃对胡某己遗产的继承权,不参与胡某己应继承份额的分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转继承,被告无权排除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擅自领取全部补偿款且拒不向原告支付应继承部分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胡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以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继承人胡某丙、万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子,即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胡某乙。被继承人胡某丙于1980年去世、万某于1982年去世。胡某己与唐某共同生育一子,即原告胡某甲。2021年2月6日(亲属关系说明载明日期为:2021年2月7日),胡某己去世。

2013年11月25日,胡某乙签订《户主声明书》,声明:“为配合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本人就本户有关情况作如下声明:1.我户有家庭成员胡某乙、胡某己、胡某庚、盘某、胡某辛、刘某共计6人;2.经我户家庭成员同意,我作为户代表负责签署相关文书;3.本人作为户代表对外签署的文书是家庭全体成员自愿、真实意思表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12月25日,胡某乙、漆某(系胡某丁的配偶)作为乙方与遂宁市船山区某镇政府(甲方)签订《遂宁市船山区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载明:“…四、补偿资金支付。乙方将原房屋交由甲方或甲方处置后,甲方应一次性将拆迁补偿款81866.94元全额拨付给乙方银行账号。乙方提供银行账户即视为同意甲方处置房屋…七、本协议签订后,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规定为准。乙方签署本协议应当自动视为取得了所有被拆迁成员的同意和授权,若乙方签字或授权等引起的争议,由乙方内部自行处理,给甲方造成争议、损失或者其他影响的,应当向甲方支付不低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相关奖励、补偿等费用之和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该协议由胡某乙、漆某以及甲方代表李某的签名并加盖了遂宁市船山区某镇政府公章。2025年4月3日,遂宁市船山区某镇政府已通过银行转账向胡某乙支付了81866.94元的补偿金。

2026年5月11日,胡某己的配偶唐某、长子陈某甲、长女陈某乙分别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胡某己名下全部遗产(含拆迁补偿款、拆迁安置房、银行存款、房产等所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不再主张任何继承相关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所谓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房屋、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动产以及其他财产等。被继承人胡某丙的遗产仅有位于船山区的房屋,现房屋因拆迁获得补偿款81866.94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3"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被继承人胡某丙没有任何遗嘱以及遗赠抚养协议,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胡某丙于1980年去世、胡某己于2021年去世,胡某丙的遗产一直未分割。即胡某己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且未表示放弃继承,其应继承胡某丙的遗产份额,转由胡某己的继承人继承。胡某己的配偶及其他子女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胡某己应继承的份额,由胡某甲独自继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第 \l "tiao_1130_kuan_1" 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其他被继承人未向本院提交应当多分、少分或不分遗产的证据,故应当按照4名继承人均等分配原则。原告胡某甲分得房屋拆迁补偿的四分之一,即20466.74元。

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3"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 \l "tiao_1127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127_kuan_2" 二款、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第 \l "tiao_1130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152" 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67" 六十七条、第 \l "tiao_147" 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胡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甲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20466.74元;

二、驳回胡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64" 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胡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判员 邓 毅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剩余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3条 \l "tiao_1127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1款 \l "tiao_1127_kuan_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2款 \l "tiao_1130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0条1款 \l "tiao_1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52条 \l "tiao_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47条 \l "tiao_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64条 \l "tiao_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67条 更多 ©北大法宝:( www.pkulaw.com)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欢迎查看所有 产品和服务。 法宝快讯: 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 法宝 V6 有何新特色? 扫描二维码阅读原文 原文链接: https://www.pkulaw.com/pfnl/c7ed112b8012f81691b3559b8144fb1888cda44c5aaeaae0bdfb.html 【法宝引证码】CLI.C.580436950 PAGE / NUMPAGES 下载日期:2026-10-22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按原文作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引用请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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