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田某甲。
第三人:徐某甲。
第三人:徐某乙。
第三人:徐某丙。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公司、田某甲、第三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小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田某甲、第三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装修尾款111,243元;2.判决被告支付2019年1月至2026年1月1日利息34,261元;3.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刘某系徐某丁妻子。2018年徐某丁经朋友介绍,为被告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中国彩棉办公楼9-10层及大厅局部进行装修,工程总造价192,643元,被告某公司已支付85,000元,剩余工程款111,243元未支付。徐某丁于2022年6月4日因病去世,其遗产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邻水县公证处公证由配偶刘某继承,其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均放弃继承。截止本案起诉时,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剩余装修尾款,被告仍未支付,因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某公司、田某甲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第三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徐某丁为被告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的办公楼9层、10层及大厅局部进行装饰装修。
2022年6月4日,徐某丁因病死亡。
2022年10月21日,四川省邻水县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公证事项:继承,查明事实:一、被继承人徐某丁于2022年6月4日因病在家中死亡,于2022年9月6日因死亡注销户籍。二、被继承人徐某丁系申请人刘某的配偶;二、被继承人徐某丁系申请人刘某的配偶;三、申请人刘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徐某丁遗留的财产如下:房屋:1.坐落于邻水县;2.坐落于邻水县柳塘乡八斗圻村十二组;车辆:1.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品牌:丰田牌;2.车辆类型: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品牌:宝马……五、被继承人徐某丁的继承人有:父亲徐某戊、母亲钱某;配偶刘某;子女徐某乙、徐某甲、徐某丙。其中,被继承人徐某丁的父亲徐某戊、母亲钱某分别于1985年4月7日和1989年8月9日先于其死亡。六、现继承人刘某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徐某丁的上述财产,继承人徐某乙、徐某甲、徐某丙要求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徐某丁的上述遗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3"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 \l "tiao_1124" 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继承人徐某丁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徐某丁的父亲徐某戊、母亲钱某均先于其死亡,且继承人徐某乙、徐某甲、徐某丙分别在四川省邻水县公证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和四川省都江堰市公证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徐某丁的上述遗产,故被继承人徐某丁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刘某继承。本案审理过程中,第三人徐某乙、徐某甲、徐某丙分别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明确表示放弃本案装修工程款债权。
2023年1月11日,第三人徐某丙向被告田某甲(某平台号:w×××_sogmlfaczsc822)发送某平台消息称:“田某乙,您好,我是小某,这是当时我爸给您们算装修办公室的工程总价三张单子合计192,660元,给我们一共付了6万左右,具体时间太长了记不清了,麻烦叔叔可以让财务核对一下,剩下的工程款就还得拜托叔叔帮我们操个心申请下看能不能尽快批下来”并附图片3张,被告田某甲回复:“好的”。2023年1月12日,第三人徐某丙向被告田某甲发送《新疆天彩办公大楼局部装修费用》并称:“田某乙,您看这个表格可以吗”,被告田某甲回复:“可以”,上述《新疆天彩办公大楼局部装修费用》中载明:一、九楼3间办公室装修部分103,824元(1.高密度网格吊顶主材10,935元;2.高密度网格吊顶人工费16,524元;3.电路改造材料及人工32,805元;4.乳胶漆基层处理11,220元;5.乳胶漆粉刷14,280元;6.石膏板吊梁及周围包边6,000元;7.消防改造3,000元;8.大理石安装及磨边4,500元;9.灯具3,060元;10.开关插座1,500元);二、大厅及过道墙面基层处理及乳胶漆粉刷部分23,495元(1.乳胶漆基层处理13,157.20元;2.乳胶漆粉刷10,337.80元);三、总经理办公室装修部分65,324元(1.石膏板二级吊顶17,152元;2.电路改造材料及人工18,090元;3.乳胶漆基层处理8,960元;4.乳胶漆粉刷7,040元;5.消防改造1,000元;6.大灯5,600元;7.小灯及灯带2,000元;8.开关插座500元;9.文化墙3,000元;10.大理石主材安装及磨边2,000元),费用总计192,643元。同日,被告田某甲签署《中国彩棉办公楼局部装修工程结算单》,内容为:2018年中国彩棉办公楼9楼、10楼、大厅局部装修工程由徐某丁负责,主要内容有网格吊顶、乳胶漆粉刷、灯具、开关插座、消防改造等内容,工程总造价192,643元(详见附件),某集团已支付85,000元,剩余工程款111,243元。被告田某甲在负责人处签署“情况属实”并签字确认。经查,被告田某甲为被告某公司工商登记的监事,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某公司董事及财务均让其与被告田某甲进行对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某丁为被告某公司的办公楼进行装修,双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田某甲作为被告某公司的监事,对徐某丁为被告某公司的办公楼进行装饰装修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并签署《中国彩棉办公楼局部装修工程结算单》确认工程总造价192,643元,已支付85,000元,上述结算单应当对被告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剩余装修款111,243元,被告某公司应予支付。徐某丁于2022年6月4日去世,上述装修款系徐某丁基于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享有的金钱债权,应当认定为徐某丁的遗产,原告及第三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作为徐某丁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徐某丁的上述债权,因第三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均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原告现主张被告某公司向其支付剩余装修款111,24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某公司至今未支付完毕装修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系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某公司应予支付。原告主张案涉工程于2019年交付并主张自2019年1月起计算利息损失,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院按照双方确认结算价款之日即2023年1月12日起计算利息,经核算,被告某公司应支付原告2023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1日的利息为10,970.70元,对于原告多主张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田某甲应否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系与被告某公司成立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被告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田某甲承担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509" 五百零九条、第 \l "tiao_577" 五百七十七条、第 \l "tiao_1124" 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47" 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剩余装修款111,243元;
二、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利息10,970.70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对被告田某甲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64"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0.08元(原告已支付),由原告负担513.83元,被告某公司负担2,69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苏 霞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浩楠
书 记 员 焦 阳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3条 \l "tiao_1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4条 \l "tiao_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 \l "tiao_5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09条 \l "tiao_5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77条 \l "tiao_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47条 \l "tiao_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64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王某与熊某等13名通讯公司门店业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调解案 郑某与曲某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调解案 吴某与黄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调解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民生十大典型案例之十:王某、齐某诉袁某装修合同纠纷案——妥处甲醛超标 确保装修安全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4年度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之四:某酒店与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物支付工程款,不属于以物抵债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9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19年-2022年)之九:上诉人天津滨海新区某电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管理公司”)、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程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为单方债务加入,与法人一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10起建工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之六:杜某某与任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商业区域装饰装修合同为无效合同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二个“心连小案·法护民安之安居民生”典型案例之五:王某诉某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装修公司对装修工程应承担保修义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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