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唐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丙(系唐某乙之子),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张某。
被告:唐某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唐某丁之母),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唐某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唐某戊之母),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唐某己。
被告:唐某庚。
被告:唐某辛。
第三人:天津市东丽区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负责人:屈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
第三人: 天津市军粮城散货物流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张某、唐某丁、唐某戊、唐某己、唐某庚、唐某辛,第三人天津市东丽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无瑕街道办事处”)、 天津市军粮城散货物流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散货物流区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被告唐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丙,被告张某暨唐某丁、唐某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唐某己、唐某庚、唐某辛,在第一次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无瑕街道办事处、散货物流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唐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各被告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无瑕花园春霞里1-4-501房屋(面积90.28平方米)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至原告名下;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追加散货物流区公司为第三人并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唐某乙、张某、唐某丁、唐某戊、唐某己、唐某庚、唐某辛、无瑕街道办事处、散货物流区公司10日内协助唐某甲办理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无瑕花园春霞里1-4-501房屋(面积90.28平方米)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至唐某甲名下。后明确房屋面积为90.45平方米。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9日,唐某甲与唐某乙、唐某壬、唐某己、唐某庚、唐某辛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调解,就继承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无瑕花园春霞里1-4-501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达成调解协议,制作了(2013)丽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约定:一、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无瑕花园春霞里1-4-501房屋(面积90.28平方米)中62.0675平方米归原告唐某甲所有,被告唐某乙、唐某壬、唐某己、唐某庚、唐某辛各得5.6425平方米。双方达成调解后原告将唐某乙、唐某壬、唐某己、唐某庚、唐某辛各得的5.6425平方米以现金的形式购买过来了,之后原告实际占有了该房屋并且使用至今。现该房屋能够办理产权证书,被告不配合办理。现因唐某壬已去世,故将唐某壬的继承人妻子张某、儿子唐某丁、唐某戊列为本案被告。故起诉。
被告辩称 唐某乙、张某、唐某丁、唐某戊、唐某己、唐某庚、唐某辛辩称,同意配合唐某甲办理涉诉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后书面补充声明,同意涉诉房屋中的90.45平方米均归唐某甲所有。
无瑕街道办事处述称,经核实,涉诉房屋不涉及违规违法,可以办理房产证。街道只是办理手续的一环,负责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递交到区城市化办进行审核,审核后再将材料递交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审核并办理,街道没有独立决策的权利,相关材料的审核标准由上级部门制定。
散货物流区公司述称,散货物流区公司仅为还迁房的初始登记部门,具体的房屋产权证的办理流程和标准都是以相关部门为准,散货物流区公司无权决策。经核实涉诉房屋不涉及违规违法,可以办理房产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4月9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丽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无瑕花园春霞里1-4-501房屋(面积90.28平方米)中62.0675平方米归原告唐某甲所有,被告唐某乙、唐某壬、唐某己、唐某庚、唐某辛各得5.6425平方米。调解书生效后,唐某甲向唐某乙、唐某壬、唐某己、唐某庚、唐某辛支付对应面积的折价款,涉诉房屋由唐某甲占有使用至今。2018年唐某壬去世,继承人为配偶张某、儿子唐某丁、唐某戊。
另查,涉诉房屋于2019年2月22日登记在散货物流区公司名下,建筑面积为90.45平方米。
诉讼过程中,唐某甲表示,办理登记、转移登记所需的税费由其自行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诉房屋继承纠纷经本院调解,就涉诉房屋(面积90.28平方米)中62.0675平方米归唐某甲所有,唐某乙、唐某壬、唐某己、唐某庚、唐某辛各得5.6425平方米。调解书载明面积与证载面积存在0.17平方米面积差,原、被告均认可上述面积归唐某甲所有,本院予以确认,故涉诉房屋由唐某甲继承取得62.2375平方米,唐某乙、唐某壬、唐某己、唐某庚、唐某辛继承各得5.6425平方米。因唐某壬去世,继承人张某、唐某丁、唐某戊继承取得5.6425平方米。后唐某甲支付了唐某乙、张某、唐某丁、唐某戊、唐某己、唐某庚、唐某辛的合计面积28.2125平方米对应的折价款,实际占有并使用涉诉房屋,原告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涉诉房屋共有物分割已经完成。在诉讼过程中,唐某乙、张某、唐某丁、唐某戊、唐某己、唐某庚、唐某辛均表示可以配合办理涉诉房屋产权证登记至唐某甲名下,且各被告声明90.45平方米全部归唐某甲所有,本院予以确认。按照当前政策,无瑕街道办事处、散货物流区公司应当配合唐某甲办理涉诉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事宜。
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234" 二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47" 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唐某乙、张某、唐某丁、唐某戊、唐某己、唐某庚、唐某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第三人 天津市军粮城散货物流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东丽区某街道办事处办理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号房屋(面积90.45平方米)的不动产登记及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登记至原告唐某甲名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唐某乙、张某、唐某丁、唐某戊、唐某己、唐某庚、唐某辛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 \l "tiao_1" 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刘士军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娜 附法律依据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1条 \l "tiao_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34条 \l "tiao_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47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6件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之四:湖北省检察机关对朱某兰与蔡某玉、朱某龙共有物分割纠纷抗诉案——对“老有所养”尽力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发布7件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六:蒋某与陈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支持起诉案 刘柯妤诉刘茂勇、周忠容共有房屋分割案 重庆五中院判决刘柯妤诉刘茂勇、周忠容共有房物分割纠纷案 潘云祥诉黄美珍等房屋权属案 重庆渝北区法院判决李某某、刘某诉靳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程某与宋某共有纠纷上诉案——共有性质的推定应适用共有关系形成时的法律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普法十大典型案例之二:程某与翟某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刻意多分财产给女方,债权人如何维权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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