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某1、高某2,高某4,高某5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京01民终75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6。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某1因与被上诉人高某2、高某3、高某5、高某4、高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5)京0108民初66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1、被上诉人高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高某5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高某4、高某3、高某6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某1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5)京0108民初6627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高某2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1.我母亲李某于2022年8月20日去世。她的退休工资账号内2022年8月20日的存款为17810.89元,一审判决把我替母亲生前从账户中取出的生活费用人民币50000元判为遗产并分割,这个判决不符合法律法规。2022年8月20日,我母亲提出要吃包子,饭后要求我给她理发,这一切都说明我母亲去世前一直处于清醒状态。2.高某5在母亲去世后,支付一万元给我,说是给母亲办理丧葬。法庭无理要求我把这笔钱退给高某5,无视我之前垫付的若干费用,我对判决不服。3.我本人十多年长期24小时照顾母亲,尽到母亲最后临终离开的赡养义务,一审没有任何体现赡养老人多分遗产的原则,反而把法律规定的非遗产强行作为遗产分割。4.本次诉讼是由高某2一个人无理由引起,诉讼费应该由高某2个人支付,希望法庭判决诉讼费由高某2个人负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高某2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同意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的请求,不同意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高某2承担,对高某1的上诉理由均不同意。一、在高某2提供的被继承人生前的影音资料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被继承人李某早已处于不清醒的状态,所以其不能做出清醒的意思表示。二、高某5在母亲去世后,支付一万元给我,说是给母亲办理丧葬。三、我本人十多年长期24小时照顾母亲,尽到母亲最后临终离开的赡养义务。本案66278号判决书没有任何体现赡养老人多分遗产的原则。四、不同意高某1关于诉讼费应该由高某2个人支付的诉请,原审法院在这个事实认定上确实是没有问题的。
高某5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高某1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同意高某1说5万元是父母给的。
高某3、高某4、高某6均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高某2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分割李某名下银行存款67778.26元;2、分割李某的丧葬补助金13586元、抚恤金61137元;3、高某1返还我其所侵占的应由我继承的遗产份额;4、律师费10000元由各继承人分担;5、诉讼费由各继承人负担。诉讼中,高某2撤回了第3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李某、高某7是我和高某3、高某1、高某4、高某5、高某8的父母亲,高某6为高某8之子。母亲李某于2022年8月20日在家中去世,父亲高某7已于2014年4月11日去世,高某8于2022年6月21日去世。李某去世后,其名下银行存款尚未分割,且北京市东城区某中心发放了李某的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现各继承人对上述财产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高某1在一审法院辩称,李某去世当日的银行存款余额仅有17778.26元,而非高某2主张的67778.26元;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且相关费用都用于办理丧事,不仅没有剩余,我还有填补。另一方面,高某2没有参与老母亲火化、安葬等安排,也没有为办理丧事支付费用,不应当参与分配。其余的子女可以平均分,但高某2自2014年开始就不赡养母亲了,2017年回家和母亲发生肢体冲突后就再未回家,我认为其作为有能力抚养而不扶养的,不应参与分配。另,我不同意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
高某3在一审法院辩称,关于家庭财产,我没有占一点,钱也一点没拿。我要求法定继承,其余子女平均分配,但关于分割比例,我同意平均分配,但高某2十多年没照顾父母,我主张遗产与高某2无关。
高某4在一审法院辩称,我也没有拿过家里的财产,也没有拿过丧葬费,家庭应该以和为贵。当时主要是高某5、高某3和高某1照顾较多,我离得比较远,照顾较少,我也听从法院的判决。另,我也不同意承担律师费。
高某5在一审法院辩称,我也没从家里拿过钱。高某1是离婚后没地方住,所以才和母亲一起居住。我在母亲楼上,和我女儿一起轮流照顾,退休后,我白天也会一直在照顾母亲。高某2并非一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只有三五年因为和高某1闹矛盾没来照顾父母。高某1离婚后什么都没有,我们其他兄弟姐妹每月还会给他1000元照顾父母。关于丧葬费,我出的一万元。
高某6在一审法院辩称,我要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决,不发表其他意见。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高某7系李某之夫。高某8、高某1、高某3、高某4、高某2、高某5系李某的子女。高某6系高某8之子。高某7于2014年4月11日去世,高某8于2022年6月21日去世,李某于2022年8月20日去世。
李某去世时,名下某乙银行账号02xxxXX账户内有存款17778.26元。该账号流水显示2022年8月19日向高某3转账50000元,2022年10月14日因丧抚进账74723元。庭审中,高某1认可上述款项现由其保存。
经询,高某2陈述有矛盾之前与李某有联系,有矛盾以后就未去探望老人了,期间也没有电话联系或打款。其余继承人陈述大概2017年左右发生的矛盾。各方均认可李某去世前,其银行卡由高某1负责管理。
高某2为证明律师费金额,提供了《委托代理协议书》及《发票》,各继承人对真实性认可,除高某5外,其余继承人不同意承担费用;高某1为证明丧葬费花费,提供急救票据、明细及墓地保洁专用票,高某3、高某4予以认可,高某5仅认可有票据的部分;高某5主张其曾向高某1转账1万元作为李某的丧葬费,提供了某平台转账记录,显示李某去世当日下午,其配偶向高某1转账1万元,高某1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是双方关于房屋约定的款项。其他继承人认可是给付的丧葬花费;高某1主张李某去世前一日的取款是因为疫情期间先由其支付其与老人日常开支,再由其自老人账户取款,其是在老人授意的情况下取款用于偿还此前垫付的费用,高某2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流水显示高某1是按月支取老人工资,不存在垫付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各方对去世前一日转账50000元是否属于遗产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对此论证如下:银行卡系由高某1负责日常管理,在此之前也有相应的取款记录,现高某1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垫付的费用的情况,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生前对取款的指示,故一审法院认为高某1的该抗辩意见举证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50000元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各方均认可李某去世时银行卡17778.26元属于遗产,一审法院不持异议。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高某2在与家人发生矛盾后,李某去世前几年未与李某联系,未在生活上予以关心、经济上予以帮助、精神上予以慰藉,未尽到赡养义务,故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少分。
丧葬费、死亡抚恤金产生在自然人死亡之后,且具有人身属性,并非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但上述财产是因被继承人死亡而产生,属于被继承人近亲属共有,尤其是死亡抚恤金是对被继承人近亲属的精神慰藉,应当在被继承人近亲属之间予以分割,因此出于诉讼便利考虑,本案一并处理。分割时应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进行适当分割。
高某5于李某去世当日向高某1转账10000元,高某1未就其主张的款项性质提举证据,故一审法院对高某1的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款项系高某5垫付的李某的丧葬费,该款项应在结算时应当返还高某5。关于丧葬花费部分,高某1提交的面额为290元的急救费用,该费用确系李某的花费,故应自李某遗产范围内先行扣除。对办理丧葬事宜的各项花费,一审法院对有票据的2180元予以确认,高某1主张的丧葬“一条龙”服务的花费符合社会一般风俗,但主张的费用过高,一审法院酌情判定30000元,对于其他未提供票据的不予支持。庭审中,高某1认可其实际保管李某的遗产及丧服费用,故一审法院判令高某1支付其他继承人、共有人相关款项。高某2要求各继承人承担律师费,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法院不予一一评述。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2" 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 \l "tiao_1123"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67" 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李某名下某乙银行账号02xxxXX账户内有余额及利息由高某1继承,高某1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高某530000元、高某210031.26元、高某620000元、高某420000元、高某320000元;二、驳回高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64" 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高某2向本院提交一张光盘,内容是被继承人李某去世当年生活场景的视频,证明李某重度失能。
经质证,高某1发表质证意见: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高某5发表质证意见: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认可。高某3、高某4、高某6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形成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不属于二审新证据,高某2非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交,且无法确认拍摄时间,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认定事实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2022年8月19日高某1取走的50000元是否属于李某遗产;高某5向高某1转账的10000元是否应作为预付的丧葬费返还;高某1是否可以多分得遗产;诉讼费用应否由高某2个人承担。论述如下:
一、2022年8月19日高某1取走的50000元是否属于李某遗产。本案中,李某于2022年8月20日去世,高某1在其去世前一天取款5万元,高某1未能举证证明该笔钱款系已用于李某的生活,亦未能证明该款项系李某赠与高某1,故一审法院结合转账时间、转账金额等情况将该笔钱款认定为李某的遗产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高某1关于该笔钱款不属于遗产的相关主张,与在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二、高某5转账的10000元是否应作为丧葬费返还。本案中,除高某1以外,各方均认可该笔钱款是高某5向高某1支付,用于李某的丧葬事宜。结合给付时间,本院对该笔款项系高某5预付的丧葬费予以确认,该款项在结算丧扶金后予以返还高某5。一审法院判令高某1给付高某5相关钱款正确,本院不持异议。
三、高某1是否可以多分得遗产。 民法典一 \l "tiao_1130" 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虽然高某1与李某共同生活,但其他继承人除高某2外亦对李某履行了扶养义务,一审法院认定给高某2少分遗产,其他继承人均等继承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
四、一审法院对于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处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高某1的其他上诉请求及理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影响本案依据在案证据作出裁判,本院均不予支持,不再逐一论述。
综上所述,上诉人高某1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77" 一百七十七条第 \l "tiao_177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1"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高某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朱一峰
审 判 员 吴扬新
审 判 员 邾映映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 聪
书 记 员 陈 雪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2条 \l "tiao_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3条 \l "tiao_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 \l "tiao_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0条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77条1款1项 \l "tiao_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64条 \l "tiao_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67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市中级法院篇)之九:张某诉黄某乙、黄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撤销遗嘱的认定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孙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黄清劭诉黄清泰等法定继承案 黄小青诉南京浦镇车辆公司非继承人要求适当分得遗产案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张某等与郑某等继承纠纷上诉案——公司的股权继承和收益分割 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 更多
本法院同类案例 张某2、张某3、李某1、郭某与张某1法定继承纠纷 甄某、邢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蒋某甲,蒋某丙、蒋某戊,蒋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马某3,马某1,马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辛某1、辛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黄晓雷与黄晓风法定继承纠纷 李某1与张某1等与高某法定继承纠纷 吴某1、吴某3,吴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更多 ©北大法宝:( www.pkulaw.com)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欢迎查看所有 产品和服务。 法宝快讯: 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 法宝 V6 有何新特色? 扫描二维码阅读原文 原文链接: https://www.pkulaw.com/pfnl/c7ed112b8012f816bd846bdfec8496b30402515b8472a478bdfb.html 【法宝引证码】CLI.C.580434804 PAGE / NUMPAGES 下载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