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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十一、放弃继承与继承权丧失

陈某某与兰某甲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5)黔0102民初6947号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5.08.24 判决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5)黔0102民初6947号
审理法官: 赵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5.08.24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田甜, 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严庆, 北京盈科(遵义)律师事务所;雷文平, 北京盈科(遵义)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效 效力待定 代理 回避 鉴定意见 证据交换 质证 罚款 拘留 诉讼请求 执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 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平,北京盈科(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庆,北京盈科(遵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兰某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被告兰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继承人兰某乙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的《遗嘱》合法有效;2.判令登记在兰某乙名下的贵阳市南明区××五里××号楼××单元××层××号房屋(房产证号:黔〈xxx×某某)贵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归原告所有;3.判令登记在兰某乙名下的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幢××单元××层××号××房产证号:筑国用(2007)第1×某某.丘(地)号0201010051)归原告所有;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兰某乙与被告兰某甲系父子关系。原告陈某某与兰某乙于2010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至兰某乙2024年12月26日去世。自2022年12月25日起,兰某乙因感染××住院治疗,期间由原告独自照料并承担医疗费用,被告未履行赡养义务。2023年11月13日,兰某乙亲笔书写遗嘱,明确将其名下两处房屋(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由原告继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34" 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2023年11月13日,本案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有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3"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按遗嘱继承。另据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应属原告所有,剩余部分为遗产。兰某乙通过遗嘱将遗产全部由原告继承,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33" 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关于自然人有权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规定。被告未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且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其长期未履行赡养义务,情节严重,依法可丧失继承权。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全部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兰某甲辩称:一、关于涉案遗嘱的效力问题。

1、《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34" 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并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代理律师经贵院出具调查令调取的被继承人单位存档材料显示,涉案《遗嘱》笔迹与兰某乙本人笔迹存在显著差异,结合视频中遗嘱宣读内容与书面文本存在出入,足以证明该遗嘱并非被继承人亲笔书写,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

2、遗嘱形成过程存在重大瑕疵。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 \l "tiao_28" 二十八条,视频录制过程显示存在他人诱导性提示,且书面遗嘱形成时间(2023年10月23日)与视频录制时间(2024年8月15日)相隔近10个月,不符合常理。根据 民法典第 \l "tiao_143" 一百四十三条,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性存疑。

3、被继承人行为能力存疑。

病历材料显示被继承人长期服用沙丁胺醇及索尼松片,根据《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上述药物可能影响患者认知功能。依据 民法典第 \l "tiao_1143" 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现无专业医疗机构出具行为能力证明,遗嘱效力待定。

二、关于涉案房产权属问题。

1、花果园76号房产属被继承人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房产证登记时间(2007年)及结婚时间(2010年),结合《 民法典》第 \l "tiao_1063" 一千零六十三条,该房产属被继承人婚前个人财产。原告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其提供的订房协议未载明共有人信息,不能改变物权登记效力。

2、登记在兰某乙名下的贵阳市南明区××五里××号楼××单元××层××号(房房产证号(2××0)贵阳市不动严权第00某某房产继承范围存疑,即便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 民法典》第 \l "tiao_1153" 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原告仅能主张50%份额。剩余50%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答辩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三、关于赡养义务及继承权问题。

1、答辩人已尽赡养义务,聊天记录显示答辩人持续关心被继承人生活,相反被继承人表现出回避态度。根据《 民法典》第 \l "tiao_1125" 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需满足"情节严重"要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答辩人存在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的事实。

2、口头放弃继承主张不成立,依据《 民法典》第 \l "tiao_1124" 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原告主张的口头放弃既无书面凭证,亦无其他证据佐证,依法不能成立。

四、其他答辩意见。

1、被继承人与被告母亲离婚协议问题,离婚协议内容显示双方无共房产、存款,且被继承人每月可获得生活费,不存在"净身出户"情形。且答辩人一岁半随母生活,根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l "tiao_10" 十条,被继承人对未成年子女未尽抚养义务,依法不得苛责答辩人赡养责任。

2、被继承人宣读遗嘱视频和其它视频存在第三方提示干预。

3、答辩人对被继承人有足够的关心和照顾,答辩人在北京虽然工作繁忙,但是对于被继承人去北京看病也十分上心,也安排自己的妻子陪同看病,在被答辩人庭审提交的去北京看病的视频中有答辩人的声音,证明答辩人忙完工作后是迅速到现场陪同被继承人看病,以上行为无不体现出答辩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孝心和关心。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确认涉案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兰某乙亲笔《遗嘱》,证明《遗嘱》符合自书遗嘱要件且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质证称该《遗嘱》笔迹与兰某乙单位存档材料存在显著差异,且视频宣读内容与书面文本不一致。本院认为,经贵州华艾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落款日期为“2023年11月13日”的《遗嘱》,其上所有字迹(不含见证人处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出自同一人笔迹。原被告对鉴定无异议,本院对鉴定机构的意见予以采信,对《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

2、原告提交宣读《遗嘱》视频,证明兰某乙当众确认《遗嘱》内容。被告质证指出视频存在第三方提示干预且未体现手写过程。本院认为,视频录制时被继承人神志清醒,且结合《遗嘱》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的事实,对该视频证据的证明目的予以采纳。

3、被告提交兰某乙单位存档材料,证明《遗嘱》笔迹非被继承人书写。原告质证称该材料系复印件不宜作为比对样本。本院认为,鉴定机构已通过专业技术手段验证存档材料与《遗嘱》笔迹是出自同一人笔记,故对被告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兰某乙曾与1982年9月19日,通过遵义市人民法院(82)万法民字第13号调解书与陈桂芳调解离婚,双方公共生育一子兰某甲即本案被告,约定由陈桂芳抚养。兰某乙名下登记有贵阳市南明区××五里××号楼××单元××层××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黔(xxx××xxx)贵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xx】、花果园路xxx号xxx幢xxx单元xxx层xx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0×某某】,共计两套房屋。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5月11日与兰某乙登记结婚。花果园76号房产登记时间为2007年6月28日,早于婚姻关系成立时间,属兰某乙婚前个人财产。兰某乙于2024年12月26日去世,生前就涉案房产订立有《遗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遗嘱是否合法有效;二、贵阳市南明区××五里××号楼××单元××层××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黔(xxx××xxx)贵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xx】、花果园路xxx号xxx幢xxx单元xxx层xx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0×某某】两套房屋的权属;三、被告是否丧失继承权。

关于焦点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34" 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确切日期。本案经司法鉴定确认涉案《遗嘱》系兰某乙亲笔书写,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且视频证据也佐证了《遗嘱》的内容,本院依法应认定有效。

关于焦点二:贵阳市南明区××五里××号楼××单元××层××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黔(2××0)贵阳市不动产权第0××2】,登记于2020年兰某乙与原告陈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陈某某与兰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花果园路76号4幢2单元4层3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0×某某】登记于2007年6月19日,系兰某乙婚前个人财产。兰某乙对前述两套房屋的权属已通过《遗嘱》处分,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焦点三: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5" 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其履行基本赡养义务,故对其继承权予以确认。

原告对涉案房屋的诉请主要是确认物权,而被告并未对原告在涉案房屋的权利的行使上有实际阻碍,故案件受理费的分担上,本院酌情考虑原告承担3000元,被告承担3100元。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1" 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 \l "tiao_1121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122" 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 \l "tiao_1123"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 \l "tiao_1134" 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 \l "tiao_1153" 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 \l "tiao_28" 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兰某乙于2023年11月13日书写的《遗嘱》合法有效;

二、被继承人兰某乙名下花果园路76号4幢2单元4层3号房屋(产权证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0×某某)由原告陈某某继承所有;

三、贵阳市南明区××五里××号楼××单元××层××号房屋(产权证号:黔(2×某某)贵阳市不动产权第0××2)属于被继承人兰某乙的部分由原告陈某某继承所有;

四、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3000元、由被告兰某甲负担3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告知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进行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判员 赵 海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安娜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0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3条 \l "tiao_1121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1条1款 \l "tiao_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2条 \l "tiao_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3条 \l "tiao_1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4条 \l "tiao_1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5条 \l "tiao_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 \l "tiao_1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3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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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按原文作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引用请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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