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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十二、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许某甲与许某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2026)豫1002民初7009号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6.08.31 判决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6)豫1002民初7009号
审理法官: 吴真真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8.31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欺诈 撤销 代理 合同 过错 诚实信用原则 证据不足 自认 罚款 拘留 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 变更诉讼请求 反诉 强制执行 冻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洁,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二伟,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甲与被告许某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许某乙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洁、被告许某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二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遗赠抚养协议,支付原告医疗费12345.19元、支付原告2018年10月至2026年5月生活费73600元(以每月800元为标准)、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800元自2026年6月起至原告离世;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许某甲早年离异,离异后独生子许某丙于2017年1月29日意外死亡。原告人老体弱,独自生活不便,故2017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被告对原告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承担其衣食住行和医疗等全部费用。原告百年之后,其名下的财产归被告占有、使用。许昌市汉魏公证处以(201xxxxx7)许魏证民字第016xxxxxx号公证书对上述协议进行了公证。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从未对原告尽扶养义务,不仅在原告生病住院期间对原告置之不理,平时也没有照顾过原告日常起居。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许某乙辩称,一、许某甲所诉不实,其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许某甲诉状事实与理由中称“签订协议后,许某乙从未对许某甲尽扶养义务,不仅在许某甲生病住院期间对原告置之不理,平时也没有照顾过许某甲日常起居”。在本院于2018年作出的(2018)豫1002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4113号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显示:“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许某乙按照协议约定对许某甲的生活予以了安排和照顾,日常生活上许某乙为许某甲端饭,许某甲生病时,许某乙带许某甲看病。因许某甲宅基地上瓦房三间已年久失修,多年未曾居住。经许某甲、许某乙协商,由许某乙出资,将原房屋拆掉后予以了重建。双方协议中的1.61亩耕地在协议之前种植树木,现仍保持原状态。”许某甲本次诉讼的事实与理由明显与4113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相矛盾。因此,许某甲本次诉讼的事实与理由与事实不符,系单方杜撰。二、在法院作出4113号判决书后,许某乙一如既往地履行扶养义务。例如许某甲多次哮喘、脑梗复发、摔伤骨折、两次电动车交通事故受伤,均由许某乙全程陪同就医、全额支付医疗费,为其购置物品、处理事故善后等。三、《遗赠扶养协议书》中,约定许某乙的义务为:“许某乙保证继续悉心照顾许某甲让老人安度晚年,至许某甲去世之前供给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保证许某甲的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水平以上。许某甲的饮食起居的一切照顾由许某乙承担。”并未约定由许某乙每月支付许某甲生活费800元。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后,许某甲生病时,只要许某甲告知或者许某乙得知,许某乙均及时带许某甲就医,并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还为许某甲购买柴米油盐、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并给许某甲部分现金用于生活开支。许某乙已尽到了相应的扶养义务。许某甲主张要求许某乙支付2018年10月以后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没有事实依据。四、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时,许某甲未向许某乙披露其当时对外所负大额债务,属于恶意隐瞒重大事实的欺诈行为。在《遗赠扶养协议书》中约定,许某甲应履行的义务是:“许某甲自愿将自己在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七里店社区,自己所有的宅基地上所建的瓦房三间连同院落全部赠给许某乙个人所有;许某甲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由许某甲耕种的1.61亩耕地也由许某乙继续耕种,许某乙在许某甲去世后即可占有、使用上述全部财产。”结合前述许某乙在《遗赠扶养协议书》中应履行的义务,可知案涉《遗赠扶养协议书》属于双务有偿、财产依附人身照料的特殊民事合同,许某乙签订协议的核心对价是:承担许某甲终身生养死葬全部开支,换取许某甲去世后无权利负担的房屋院落、1.61亩承包地及地上附属物的财产权益。在双方签订、公证《遗赠扶养协议书》全过程,许某甲从未向许某乙披露其对外负担债务。五、《遗赠扶养协议书》签订多年后,许某乙才得知许某甲欠付徐某大额债务,具体债务见(2024)豫1002民初2993号民事调解书、(2024)豫1002执3472号执行裁定书、(2024)豫1002执34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通过协助执行通知书可知,法院已将许某甲所出售的树木款35412元扣划。上述事实已导致许某乙所接受的遗赠财产遭受损失,后续是否会对许某乙所接受的遗赠财产造成更大损失,与许某甲欠付徐某剩余债务及许某甲是否欠付其他人债务有关。六、许某甲反复诉讼,严重破坏双方相互信赖基础,《遗赠扶养协议书》已客观履行不能。许某甲在2018年起诉许某乙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书》,被法院驳回诉请,现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否认许某乙九年多来的照料、资金付出,反复滥用诉讼权利,彻底破坏双方信赖关系。案涉《遗赠扶养协议书》的履行,并非单纯的金钱付出,还需要依附双方的相互体谅和情感付出、日常照料,上述付出需要建立在双方相互信赖的基础上。现双方已无信赖基础,案涉《遗赠扶养协议书》已无法继续履行。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许某甲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许某乙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在2017年2月13日签订并经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2.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自2017年2月13日至2026年6月12日期间支出的扶养费用共计56000元;3.本案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3日,被反诉人独生子去世、年老无人照料,经双方自愿协商,与反诉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并办理公证。协议约定由反诉人负责许某甲生养死葬、全部生活及医疗费用,许某甲将其房屋院落、承办地权益遗赠给反诉人。协议签订后,反诉人一直完全、持续履行扶养义务。前期与老人共同居住、照料起居;2018年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反诉人出资为老人拆旧建新(社区证明、双方签字确认)。分开居住后,双方相距极近,反诉人长期看望、送饭、购置米面粮油衣物,承担日常生活开支。多年来,被反诉人历次患病、旧疾复发、多次意外摔伤、交通事故受伤,均由反诉人陪同就医、支付医疗费,并为其购置二手电动车、处理事故善后。被反诉人儿子去世的丧葬费用,亦由反诉人全额承担。同时反诉人为其办理、申领失独金、低保、养老金,保障其稳定收入来源。2018年,被反诉人虚构“被虐待、被遗弃”事实,起诉要求解除协议,经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生效判决认定:许某乙已尽扶养义务,原告诉称不实,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足以证实反诉人无任何违约行为。许某甲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未向许某乙披露其对外所负债务,根据现有的证据已经证明许某乙接受遗赠的财产已经减损,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已不能完全实现。现被反诉人违背诚信、反复诉讼:先起诉解除协议、否定我方全部扶养付出,时隔多年又反向起诉要求我方重复支付高额生活费、医疗费。其反复无常的诉讼行为,导致双方信赖基础完全破裂,案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遗赠扶养协议已无继续履行基础。根据 民法典相关规定,遗赠人无正当理由反悔、拒不维持协议信赖关系、恶意诉讼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扶养人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遗赠人返还已支出的全部扶养费用。综上,被反诉人恶意诉讼、违背契约诚信,过错完全在其本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方全部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许某甲辩称,1.依法驳回反诉人第一项反诉请求,即解除2017年2月13日签订并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的请求;2.依法驳回反诉人第二项反诉请求:判令答辩人返还2017年2月13日至2026年6月12日所谓扶养费56000元的诉讼请求;3.本案反诉费用由反诉人许某乙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反诉人无权主张解除,双方协议具备继续履行的客观基础,反诉人解除理由不能成立。1.2017年2月13日双方签订公证《遗赠扶养协议》属实,该协议属于双务有偿、人身依附性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约定:答辩人仅在身故后,反诉人才能完整占有、使用案涉宅基地、房屋及耕地;对应对价为反诉人终身承担答辩人衣食住行、全部医疗、养老安葬开支。2.关于2018年拆旧建新事宜:当年反诉人哄骗答辩人拆旧建新,反诉人借此拆除答辩人自有三间老宅、独占案涉宅基地建房居住,在协议约定财产交付条件完全未成就的情况下,提前多年占有、使用、答辩人宅基地,单方面获取协议全部财产权利。3.分开居住后,反诉人所称长期看望、送饭、购置米面粮油、承担日常生活开支与事实不符。自2018年前诉判决作出之后,反诉人未向答辩人支付分文生活费、承担任何医疗开支。答辩人患脑梗死、大动脉狭窄、高血压三级、慢阻肺等多种危重慢XXX,2021年至今累计住院12次,全部医保报销后自费医疗费合计13136.19元,均由答辩人独自承担,反诉人全程未陪护。4.针对反诉人所称“答辩人反诉诉讼、违背诚信,导致信赖基础破裂”的观点,答辩人不予认可:(1)2018年答辩人起诉要求解除协议一案,生效判决确认2018年之前反诉人存在帮扶行为,并未认定反诉人全面、持续履行终身扶养义务;判决作出后,反诉人便不再履行扶养义务,出现全新、持续性重大违约事实。(2)本次本诉起诉,主张2018年10月之后拖欠生活费、医疗费,诉讼事由、主张款项、违约事实均与2018年前诉完全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本次诉讼系因反诉人2018年后长期不履行扶养义务、侵害答辩人老年生存权益所引发,是答辩人合法维权行为,不存在“反复无常、恶意诉讼”。(3)协议无法履行的过错完全在于反诉人一方:反诉人提前占有案涉房产、拒不履行养老、医疗、照料核心义务,甚至阻挠答辩人回原有宅基地房屋居住,起诉后恶意骚扰引发报警纠纷。答辩人重病缠身,低保维持生存已属困难,主张继续履行协议、要求反诉人依约承担扶养义务,是维护自身法定养老权利,不存在任何过错。5.案涉协议仍具备履行基础:反诉人依约支付拖欠的生活费、承担医疗费用、按月持续支付养老生活费、履行突发照料义务,协议完全可以正常履行,反诉人单方面要求解除协议无事实、法律依据。二、反诉人主张答辩人返还56000元扶养费,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1.反诉人主张2017年2月至2026年6月支出扶养费56000元,无客观支出事实支撑,该主张纯属单方口头陈述,法庭不应采信。2.针对反诉人各项单方陈述,逐一反驳:(1)关于交通事故就医事宜:交通事故属实,但该事故存在侵权方和解赔付情形,答辩人合理怀疑侵权方赔付金额远超实际医疗开销,相关和解协议、收款凭证、票据均由反诉人单方持有,答辩人客观无法调取,请求法庭责令反诉人提交就医花费、侵权人赔偿支付凭证予以核对。即便反诉人垫付少量费用,亦属于其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2)关于电动车事宜:答辩人自行出资300元购置二手车辆,并非反诉人出资购买,反诉人该陈述虚假。(3)关于答辩人儿子丧葬费用:答辩人儿子去世后,有丧葬相关补助16000元,款项用于丧葬事宜,丧葬开支系补助资金,并非反诉人出资承担,反诉人该说法与事实相悖。(4)关于代办失独金、低保、养老金事宜:以上均是国家法定发放给答辩人个人的惠民补贴,属于答辩人专属个人收入。反诉人代为办理申领手续,代办行为不等于其自行支出扶养费用,二者法律概念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将以上补助折算为所谓扶养支出。3.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诉人承担答辩人生养死葬全部开支是其获取土地权益的对等给付义务。即便2018年前反诉人存在帮扶支出,也是其履行合同的法定义务;现反诉人早已改建、占有使用答辩人宅基地房产,单方面享有财产权益,却主张返还此前的扶养支出,完全违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即便2018年生效判决认定其履行过扶养义务,返还费用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4.退一步讲,即便法庭认定双方协议确需解除,解除时间也仅能确定为反诉立案之日,反诉人无权主张返还2017年至2026年6月所谓扶养支出费用。2018年之后反诉人完全未履行任何扶养义务,不存在可返还的支出金额,该项诉请无依据。综上所述,反诉人许某乙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返还56000元扶养费的两项反诉请求,均无事实、证据支撑,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赠扶养协议、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驳回反诉人全部反诉请求,判令本案反诉诉讼费由反诉人许某乙自行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许某甲与许某乙系叔侄关系。2017年2月13日,许某甲作为甲方与许某乙作为乙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一、许某甲自愿将自己在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七里店社区,自己所有的宅基地上所建的瓦房三间连同院落全部赠给许某乙个人所有;许某甲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由许某甲耕种的1.61亩耕地也由许某乙继续耕种。许某乙在许某甲去世后即可占有、使用上述全部财产。二、许某乙保证继续悉心照顾许某甲让老人安度晚年。至许某甲去世之前供给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保证许某甲的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水平以上。许某甲的饮食起居的一切照顾由许某乙承担。许某甲去世后由许某乙负责送终安葬。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同日,双方就上述遗赠扶养协议书在河南省许昌市汉魏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18年,许某甲曾以许某乙未履行扶养义务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协议,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豫1002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认定许某乙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后对许某甲进行了扶养;经双方协商,许某乙出资将许某甲原有房屋拆除重建。判决驳回了许某甲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许某乙在庭审中称许某甲新房建成后双方共同在新房居住,后许某甲要求单独居住,许某乙将其安排在距其住所约一百米的自有宅基地房屋内,许某乙一家继续在新房居住。2018年判决后,许某乙主张其继续为许某甲送饭、购置生活用品、给付现金;许某甲则主张许某乙未再履行任何义务。2021年至2025年,许某甲因脑梗死、大动脉狭窄、高血压、慢阻肺等疾病住院12次,许某甲提交的12份住院病历中11份的联系人登记为许某乙。许某甲在庭审中陈述其告知过许某乙住院事宜,但未主动要求许某乙为其支付医疗费。

另查明:关于反诉请求中的56000元扶养费,许某乙在庭审中陈述该费用主要构成为:每月给付现金200-300元、医疗费垫付、日常物品购置、居住场所折合的租赁费等。许某甲对上述各项均不予认可。许某乙就其主张提交了2018年12月17日医疗费票据若干及2018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23日收款收据十份,未提供其他付款凭证。

再查明,2024年,案外人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许某甲归还借款180000元,案号为(2024)豫1002民初2993号,后案外人徐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许某甲归还借还60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许某甲尚欠徐某借款本金60000元,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2024)豫1002民初2993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民事卷宗中三份借条显示,落款时间分别为2013年9月6日、2018年3月1日、2024年4月8日,三份借条所载借款期间互不相同且互不重叠,借款金额亦有不同。后案外人徐某依据(2024)豫1002民初29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4)豫1002执3472号,该案执行卷宗中调解协议显示:“2024年3月7日社区居民许某甲到社区申请办理砍伐证,办理中社区干部发现与许某甲同行买树人员报价过低,只有24000元。且该地块还与其侄子许某乙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经社区干部与双方协商大成以下调解协议:一、许某甲1.61亩承包地的树木可以砍伐卖出,但需双方认可的价格出售。(初步估算在35000元左右,以实际售卖价为准)二、树木出售款交由七里店社区保管,该款项用于许某甲的住院治病使用,及每月可领取400元生活费。三、许某乙应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该笔欠款不影响该协议的有效。四、签字后,双方不得再就树木砍伐及欠款分配一事发生任何争议和矛盾。”协议甲方处有许某乙和许某甲签字,调解人处有案外人黄某和康某签字。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7月1日期间许某甲领走卖树款3300元。2024年7月19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向某居民委员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许某甲保证金33000元内予以冻结,最终执行卖树款35412元。许某甲庭审中认可在执行阶段共给付案外人徐某35412元,还下欠24588元。许某甲在庭审中称在与许某乙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未向许某乙披露该债务,许某乙亦在庭审中陈述许某甲与案外人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时经七里店社区黄书记通知到庭才知晓此事,但具体欠款金额当时并不清楚,直至本案纠纷申请调取相关卷宗时才知晓。

又查明,许某甲庭审中自述其每月生活花费200元、吃药花费200元,合计约400元。许某甲庭审中提交的银行流水经当庭统计,2018年10月1日至2026年7月20日其合计收入138626.3元(包含城市低保、困残补贴、低收电补、计生特扶、困难居民慈善医疗救助金等),取现138409.24元(包含880元消费)。许某甲在庭审中表示“因为八年都没给过钱,所以现在也不愿意让许某乙扶养了”。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公证书、某医院住院病历、(2018)豫1002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接警说明、医疗费票据、收款收据、许某甲卖杨树资金说明、(2024)豫1002执3472号执行裁定书、(2024)豫1002执34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豫1002民初4113号案件庭审笔录、(2024)豫1002民初2993号民事卷宗、(2024)豫1002执3472号执行卷宗、许某甲银行流水明细、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基于双方诉辩主张及庭审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许某乙自2018年10月后是否依约履行了扶养义务?二、许某甲是否在签订协议时隐瞒对外债务,是否影响协议效力或履行?三、案涉《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应否解除?四、若协议解除,许某乙主张返还扶养费56000元能否得到支持?五、许某甲主张的医疗费12345.19元、2018年10月至2026年5月生活费73600元(以每月800元为标准)及自2026年6月起至原告离世每月800元生活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许某甲主张许某乙“2018年后完全未履行任何扶养义务”的陈述与在案证据不符,理由如下:第一,生活照料方面:许某乙主张2018年后继续为许某甲送饭、购置米面粮油衣物、支付现金等;许某甲则主张许某乙未看望、未购买任何物品。双方各执一词。但许某甲银行流水显示其每月取现约1488元,而许某甲自述每月花费仅400元左右,两者差额巨大,许某甲未能对多余款项去向作出合理解释。该事实虽不足以直接证明许某乙支付了相关费用,但与许某甲关于“经济来源仅为低保补助”“完全依靠自身维持生存”等主张存在明显矛盾,亦对其所述“许某乙分文未付”的极端化陈述构成合理质疑。第二,医疗方面:许某甲提交的2021年至2025年期间12份住院病历中11份的联系人登记为许某乙,结合许某乙当庭陈述其多次陪同就医的事实,以及许某甲庭审中陈述“告知过许某乙住院事宜”的陈述,可以认定许某乙对许某甲住院事宜知情且有相应关注。综上,许某甲关于许某乙“从未履行扶养义务”“2018年后完全未履行任何义务”等陈述与在案证据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许某甲在签订案涉遗赠扶养协议书时未向许某乙披露其对案外人徐某的大额债务,该事实双方均无异议。(2024)豫1002民初2993号民事卷宗显示三份借条内容存在疑点,许某甲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该债务已导致协议约定的遗赠财产(树木款35412元)被法院强制执行,且许某甲当庭确认该债务“并未清偿完毕”,遗赠财产仍面临进一步减损风险。许某甲未如实披露债务,影响了许某乙对协议对价的合理判断与预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该隐瞒行为属于缔约阶段的过失,许某乙自2024年知晓该债务至今未在法定除斥期间内主张撤销权,故案涉协议仍为有效。但该隐瞒行为导致的遗赠财产被强制执行、债务持续未能清偿等后果,客观上破坏了协议“遗赠财产无权利负担”的核心目的,对双方信赖关系造成了根本性损害。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案涉《遗赠扶养协议书》已无法继续履行,依法应予解除。理由如下:第一,双方信赖基础已完全破裂。双方自2018年以来多次诉讼,矛盾对立严重。许某甲在本次诉讼中全面否定许某乙的扶养付出,当庭陈述“2018年10月以后我自己做饭,米面粮油是我自己买的,许某乙未看望过我,也没有给我买过东西”等,与病历联系人登记为许某乙、许某甲本人签字确认的社区证明等客观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双方相互指责,在扶养方式、费用承担等核心问题上已无协商一致的可能。遗赠扶养协议中关于日常照料的义务具有人身属性,不能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双方信赖基础的彻底丧失导致协议客观履行不能。第二,许某甲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因为八年都没给过钱,所以现在也不愿意让许某乙扶养了”。该陈述系许某甲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意思表示,进一步印证了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已彻底破裂,案涉遗赠扶养协议所必需的人身依附性与情感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第三,许某甲隐瞒债务的行为导致遗赠财产已实际减损且面临继续减损风险,结合双方信赖基础完全破裂、许某甲明确表示不愿再接受扶养等事实,构成协议履行不能的正当事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563" 五百六十三条第 \l "tiao_563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563_kuan_1_xiang_4" (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许某乙主张解除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协议解除的时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565" 五百六十五条第 \l "tiao_565_kuan_2" 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反诉状副本已于2026年7月3日送达许某甲,故本院确认案涉《遗赠扶养协议书》自2026年7月3日解除。

关于争议焦点四。许某乙主张返还56000元扶养费,本院认为该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其一,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实际支出金额。许某乙主张56000元扶养费,但未能提供充分客观证据证明该金额的实际支出及具体构成。其列举的各项支出中:每月给付许某甲现金二三百元,未提供给付凭证;医疗费用仅有2018年12月17日的票据数张,未提供其他垫付医疗费的有效凭证,且许某甲亦在庭审中陈述未主动要求许某乙为其支付医疗费;日常物品购置方面,许某乙提交的十份收款收据均为普通收据,记载日期为2018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23日,许某甲对其真实性提出合理怀疑,许某乙未能提供正规发票或其他补强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许某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二,即便存在部分支出,亦属履行合同义务,且许某乙已实际使用许某甲的新建房屋多年。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许某乙承担许某甲生养死葬全部开支,该义务是许某乙获取许某甲宅基地、房屋、承包地等财产权益的对等给付。许某乙出资拆旧建新后,其一家已在许某甲宅基地上的新建房屋内实际居住多年,提前享有了协议项下的主要财产权益。现许某乙主张返还此前的扶养费用,若予支持,将导致其既长期占有使用遗赠财产,又收回扶养成本,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许某乙主张返还56000元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五。关于医疗费12345.19元:本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许某乙承担许某甲医疗费用,但该义务的履行需以许某甲告知并请求为前提。许某甲庭审中明确陈述“告知过许某乙住院事宜,但没有主动要求过许某乙为我支付医疗费”,其自认未向许某乙主张权利,在此情况下径行要求许某乙承担全部医疗费用,依据不足。且许某甲该自认行为本身,亦与其主张许某乙“拒不支付医疗费”构成违约的主张存在内在矛盾,难以认定许某乙存在拒绝履行医疗费支付义务的事实。此外,许某甲提交的12份病历中11份的联系人为许某乙,说明许某乙对许某甲住院事宜知情并有到场关注。许某甲银行流水显示其有稳定取现能力,且许某甲享有城市低保、困残补贴、低收电补、计生特扶、困难居民慈善医疗救助金等稳定收入来源。故对许某甲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生活费73600元及后续每月800元: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未约定每月固定支付800元生活费,许某甲主张的800元/月标准缺乏合同依据。结合前述许某甲银行流水显示其每月取现约1488元、远超其自述每月400元花费的事实,以及许某甲享有城市低保、困残补贴、计生特扶等稳定收入来源,许某甲未能充分证明许某乙完全未履行生活费扶养义务,亦未能证明其存在每月800元生活费的合同依据或现实需求。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563" 五百六十三条第 \l "tiao_563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563_kuan_1_xiang_4" (四)项、第 \l "tiao_565" 五百六十五条第 \l "tiao_565_kuan_2" 二款、第 \l "tiao_566" 五百六十六条、第 \l "tiao_1158" 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67" 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许某甲与被告(反诉原告)许某乙于2017年2月13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自2026年7月3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许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许某乙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86.1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许某甲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许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 判 员 吴真真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员 洋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58条 \l "tiao_563_kuan_1_xiang_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63条1款4项 \l "tiao_565_kuan_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65条2款 \l "tiao_5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66条 \l "tiao_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67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毛顺清、龙福臣诉梅正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抗诉案 淮安中院判决王某夫妇诉王某友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2020年度嘉兴法院弘扬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之六:董先生与保姆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子女反对老人与保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法院:协议有效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件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五:顾某甲与王某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老年人可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优秀案件”之四:杜某诉王某某、刘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9件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六:石某某、徐某某诉席某某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适用意定监护+敬老院代养,破解失独老人养老困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个依法审理遗嘱继承纠纷保障老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四:李某2与李某3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老人先后分别与不同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如何处理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九:某居民委员会与曹某四子女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居委会敬老爱老获遗赠 众子女不孝丧失继承权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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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按原文作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引用请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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