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刘某乙。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罗某因不服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2026)川1425执异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查明,罗某与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神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2023)川1425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因刘某甲未履行义务,罗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川1425执102号。2024年2月26日,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4月16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25)川1425执恢98号,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某甲于2026年3月死亡,同年3月16日注销户籍。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为佘某(刘某甲之母)、胡某(刘某甲之妻)、刘某乙(刘某甲之女)。2026年5月3日,三名第三人分别向该院出具书面声明,称刘某甲去世后未留有遗产,如有遗产自愿放弃继承,不牵扯刘某甲生前所负债务。
原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继承了刘某甲遗产,且第三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故对罗某申请变更佘某、胡某、刘某乙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l "tiao_473" 四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l "tiao_10" 十条第 \l "tiao_10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30" 三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罗某的请求。
复议申请人罗某称,1.本案系执行主体承接及遗产执行问题,并非重新审理原债权;2.青神县人民法院未对复议申请人于2026年4月21日提交的具体财产及收益线索进行实质调查核实,即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申请,事实审查不充分;3.未充分回应复议申请人于2026年5月8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书》,未实质审查放弃继承声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实际占有处分情况;4.书面放弃继承不能替代对继承人实际行为的实质审查;5.未说明对复议申请人关键线索的采信与排除理由,以结论代替证据;6.申请人提供具体线索后,法院的调查核实不能被转化为申请人的完全证明责任;7.即使认定放弃继承真实有效,亦应依法继续查控并执行刘某甲遗产;8.未依法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存在程序违法及履职不当情形。请求:1.撤销(2026)川1425执异8号执行裁定;2.发回青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3.责令青神县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人提交的遗产及收益线索进行实质调查核实;4.如经审查认定放弃继承真实有效且确未实际取得、占有、管理、处分遗产或相关收益,请求责令青神县人民法院依法继续查控并执行刘某甲遗产。
复议审查查明,在刘某甲去世后,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对刘某甲的财产状况再次进行了调查,并向金融机构、社保机构发出查询通知,向青神县白果乡三清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经查,查询到刘某甲的农商银行账户上有9000余元,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遂将该款支付给了罗某。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还对刘某甲的继承人进行了询问,其继承人均表示刘某甲没有留下遗产,且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并于2026年5月3日向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出具了书面说明。
本院查明 复议审查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执行法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2023)川1425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2024)川1425执10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6)川1425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及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账户明细清单,强制扣划凭证,执行笔录、电话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符合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形。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l "tiao_473" 四百七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l "tiao_10" 十条第 \l "tiao_10_kuan_1" 一款:“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第三人佘某、胡某、刘某乙系被执行人刘某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已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刘某甲遗产。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经调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继承了刘某甲遗产,且第三人均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据此,申请执行人罗某申请变更刘某甲的继承人佘某、胡某、刘某乙为本案被执行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据此驳回罗某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复议申请人罗某的复议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l "tiao_23" 二十三条第 \l "tiao_23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23_kuan_1_xiang_1"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罗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2026)川1425执异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蒋 毅
审 判 员 高 莉
审 判 员 张维维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 松
书 记 员 刘林艳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条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23_kuan_1_xiang_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23条1款1项 \l "tiao_10_kuan_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10条1款 \l "tiao_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3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l "tiao_4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473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谢某红与卢某宗、中山市某某印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河南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信阳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潘某腾与戴某良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江山市某某投资中心、青岛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东阳某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康某江、王某荣与西藏某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武威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青岛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4起“赣鄱利剑·2025”系列执行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之五: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与江西省某鞋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鄱阳县人民法院创新处置程序,破解带租房产处置难题 于某玉与西藏某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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