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丙(Q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某甲、上诉人范某乙因与被上诉人代某继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某区人民法院(2025)赣1002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全标;上诉人范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范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范某甲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在确认范某甲享有代某继承权的基础上,对一审判决中遗产分割的份额予以改判,判令范某乙在遗产分割范围内向范某甲支付折价款人民币16万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范某乙承担。事实与理由:范某甲认可一审法院对代某继承权的基础认定,但认为在裁量具体份额时,有以下关键因素值得进一步斟酌,以期判决结果更为公允:一、范某甲以现代方式积极履行精神赡养义务,情感联系密切。范某甲虽因在外地求学工作,物理距离上无法常伴老人身边,但始终通过电话、微信、红包、邮寄礼品等现代方式与范某丁保持着密切的情感联系与精神慰藉,且已获范某丁充分理解与支持。一审判决在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时,对此种符合时代特征的赡养方式或有考量不足。二、范某乙的多项不当行为,应在份额分配上予以充分考量。1.主要赡养义务实由保姆承担:事实表明,范某丁晚年生活主要由其退休金雇佣的保姆周某照料,范某乙所称“主要赡养”与事实存在出入。2.歪曲祭祀事实,有悖家族伦理:范某乙在二审中以其亲弟弟墓碑倒塌之照片作为新证据,其行为本身已违背家族伦理。作为兄长,发现此情况后未履行通知家属、协同修缮的基本义务,反将其作为诉讼“武器”,此举是对亲情的严重伤害。3.自身未尽家族义务,却苛责于人:作为家族长辈,其在范某甲父亲去世后漫长岁月里,从未主动致电慰问或提供实质帮助,其自身未尽家族关怀义务,却在诉讼中以极高标准苛责范某甲,言行不一。4.恶意阻挠协商并散步不实言论:范某乙在遗产分割过程中拒绝沟通、拉黑相关人员并散布不实言论,对范某甲造成困扰。5.其他不当行为:其在范某丁弥留之际图谋房产,在法庭上公开范某丁早年隐私,与范某丙达成协议后拒不付款等行为,均有违诚信。三、范某甲已为维系亲情作出多重实质性让步。范某甲在本案中已表现出极大诚意与克制:首先,在份额上,主动将法定三分之一份额的诉求降至16万(不到总遗产的26%);其次,在程序上,未要求对遗产范围进行司法审计,而是基于对陈某的尊重予以认可。范某甲的这些让步行为,理应在本案裁量中获得正面评价。综上所述,范某甲恳请法院在认可一审正确认定的基础上,对遗产分割份额予以更为公允的调整,以更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范某乙辩称,答辩意见与上诉状一致。
范某乙上诉请求:1.(2025)赣1002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范某丁总遗产的15%计93,000元给范某甲,范某乙认为一审对事实掌握有误。范某乙认为判62万元的0.5%计3,100元给范某甲,余款618,900元归范某乙。2.案件受理费范某乙负担55%,范某甲负担45%。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时范某乙父亲所犯错误的处分文件,已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验章,现呈法庭审阅。范某乙父亲1977年6月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所长,同日叫范某乙抄写了诬告信叫一名服务员拿到抚州邮局投寄给当时的县委书记;同年范某丁收到了应有的处分,因此时组织还将我从县城调至离县城30里的某丙任教,1980年已调回金溪县某乙任教,当年范某乙带着三个年幼的孩子,(一、三、五岁)在农村艰难地生活工作了三年。为此范某乙申请法院能从范某丁的抚恤金中给其18万元的精神和生活补偿。(二)代某继承爷爷、奶某的遗产,但他作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在奶某2017年病重住院42天,后来去世;2023年爷爷病重至病危在ICU病房85天直到病逝;以及爷爷2016年90岁大寿,他二母某甲在几次电话告知的情况下都不来参加,连守灵送葬都不到场。奶某去世后第5天,经范某丁提议于2017年8月29日,范某乙、范某丁与范某丙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如果依某想日后分得爷爷奶某的遗产,他必须做到如下三条:1.到奶某坟前扫墓、祭拜;2.常回老家看望爷爷;3.爷爷日后过世必须回来守灵、送葬。当年三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后(商业局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书记邹某曾在协议上签字证实),范某乙当天就用快递邮寄一份给母某乙;8年来他母某甲二人依旧拒不执行。这七八年范某乙儿子在上海政府机关工作每年他都带着妻子及两个弟弟清明回家扫墓,唯有范某甲两母某甲不到场。范某丁2023年在ICU病房住院期间曾二次向我问过母某甲是否到医院来探望过,他母某甲俩这是彻底让老人家寒了心,老人家在九泉之下难瞑目。(三)2023年3月8日,范某丙在美国接范某乙告知范某丁病危,专程从美国回临某路过上海,范某乙交代大儿子在上海安排一桌饭,通知范某甲也一同前往与叔叔共进午餐。可某,范某丙在他结婚时给过他1万美金贺礼。(四)范某甲父亲于2008年9月22日上午闯入农民养鱼塘钓鱼溺水身亡,他父亲就葬在爷爷、奶某坟墓西边13米处,他父亲的坟墓下葬后第三年就开裂,后来裂缝越来越大,墓碑也从前四年就严重倾斜,范某乙每年去扫墓时立马会把范某戊坟墓的残像图发至范家微信群里,自某当天就可看到,而他母某甲俩像无主人坟墓一样,置若罔闻,导致坟墓墓碑于今年清明前就倒塌了,而爷爷奶某的坟墓依某挺拔树立。这再一次印证了范某甲两母某甲是一种什么心态和良心去面对长辈和亲人。(五)范某乙身为一名老党员,曾任区政协机关党总支委员,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书记十二年,六年前还为家乡公益事业建设捐过款;在范某乙任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书记期间也协助过几起逝者家属与子女因财产分割闹矛盾的事件,在范某乙的努力调解后都妥善解决了。对于范某甲这样以为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这么多年对待爷爷、奶某以及他父亲都体现了不善不敬不孝,这种行为可以说是天理难容,法某,范家村四千多人更是早已议论纷纷,为了借法律的威严之力对他进行再教育,也是为了更好地教育范家的后代,现在范某乙是属于城上全村的长者,应该有权利和义务对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人进行批评教育,所以范某乙才坚持以上对范某丁、盛某甲遗产的处分意见,请法院明鉴。(六)范某丁生前保姆交给范某乙一件重要遗物,2019年5月范某丁的户口本;户口本上记录了2002年2月由范某甲两母某甲为了取得日后多分范某丁、盛某丙英的遗产,来自范某丙的更多舆论支持,他二人为范某丙的女儿违规违法地办理了抚州市临某区上顿渡镇的户口,上在城上白马庙40号尧某某户口上,是范某甲的母某乙拿尧某某的户口本亲自去办理的。2009年再由尧某某户口本上迁到范某丁户口上。范某丙的女儿本是正宗的美籍华人(她于1997年4月9日出生于美国新泽西州),2019年全区清查外流人员,上顿渡派出所派员将范某丙的女儿户口给予注销。我国对外管人士想保留中国户籍历来都有严格的审批制度,想保留双重国籍的人士必须经省级以上的公安部门审批。(七)一审时范某乙已将母某乙单位开具的“范某甲与范某丁、盛某乙三人同意放弃财某分配权”的证明展示给法庭,范某甲当时说“那时他母某乙已从供电公司退休”。后来范某乙持母某乙单位开具的证明,请书法家鉴定,鉴定结果:在供电公司证明处结尾一行用白纸粘贴处。在灯光下可清晰显示:“壹仟伍佰肆拾肆元陆角”字样,近期范某乙与单位纪委书记一同前往供电公司,持母某乙开具的证明,请供电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查阅了当时母某乙在公司工作时留有的工作字迹,证实是母某乙的笔迹。这充分证实2015年7月奶某对范某乙亲口所说“我与范某丁商量过给五万元给母某甲二人,他二人日后会放弃范某丁、盛某甲的遗产分配权”情况属实。这一情况的证实,说明范某甲在一审时隐瞒了实情,欺骗了法庭。对于母某甲二人早在十年前就已经从范某丁、盛兰英处得到了一份遗产,却久久隐而不报,并采取违规违法手段替外国人范某己办理临某籍户口,从而企图再次获得范某丙支持范某甲获得本不该分得的遗产。敬请法院明鉴。
范某甲辩称,答辩意见与上诉状一致。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继承人范某丁与盛某甲是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了范某乙,范某戊和范某丙三个儿子。范某戊于2008年去世,盛某甲于2017年去世,范某丁于2023年去世。范某甲系范某戊的儿子。范某甲提供抚州市临某区上顿渡镇罗家巷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5日出具的证明,内容如下:范某丁,男(身份证号XXX)为本辖区居民,于2023年3月死亡,共有三个儿子:范某乙,临川某甲退休干部(身份证号XXX);范某戊:临川某乙副主编(2008年9月死亡,身份证号XXX);范某丙:1990年出生,现是美籍华人,护照:505620439(Q某)。范某丁、范某乙、范某丙于2017年8月28日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慈母盛某甲于2017年8月21日不幸去世,儿范某乙、范某丙与父亲范某丁经反复讨论。慎重考虑,并征询过法律人士。老家乡亲意见并征询过法律人士。老家乡亲意见并通告孙子范某庚、范某辛后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除了用于殡葬开销外。盛某甲的银行存款节余38,000元左右,其中10,000元将用于西竹寺庙上给亡母做超度法事。其余28,000元将作为日后给亡母立碑和其他祭祀的专项费用。如果领到过世后的10个月工资也将一并存到这个专用账户中。第二,由于父亲年事已高,琦某甲回美后,琦某乙和爱人从8月30日入住照顾老父一个月,9月30日搬出,9月30日后请入住保姆照顾,由父亲支付其费用。第三,商业局在父母名下的房产暂不出售,继续出租,租金收入由老父亲支配使用,日后条件合适时,再做处理。这次父亲90大寿,母某乙不幸过世,多方、多次通知李某、范某甲回来贺某、吊唁和送葬。他们均不回来参加,全然不某和亲情。令人寒心,也引发亲戚朋友和路人愤慨和非议,近五、六年来他们母某甲回临某为范某戊扫墓时也从不来看望公婆(爷爷奶某)。前几年范某丁、盛某甲给他们寄去一些财物和保健品也多被他们退回。尽管范某丁、盛某甲言语可能也有失当之处,但人死为大。尤其范某丁、盛某甲照顾过范某甲好几年,盛某甲亡故居然不回来送葬,于情、于理、于法完全说不过去。当年范某戊过世时。范某丙专门从美国赶来送葬、守灵,并致赠壹万元美元助范某甲购房。种种行为显示李某、范某甲似乎想与范家断绝关系(李某也多次说过这种言语),我们认为他们已实际放弃了继承分配范某丁、盛某甲财某的权利。如果依某想日某、盛某甲的遗产。我们认为他需要做到如下三条:第一,到盛某甲坟前扫墓、祭拜;第二,回来看望范某丁并道歉;第三,范某丁日后不幸过世时必须回来送葬守灵。以上协议由父亲范某丁儿子范某乙、范某丙讨论并一致同意,自2017年8月28日签字日生效。”范某丁、范某乙、范某丙在上述协议书落款签了名。同时商业局退休干部党支部邹某于2017年8月29日签了名,并附写有“范某丁及叁人所写情况,完全属实”字样。
2023年4月2日,范某乙、范某丙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为处理父亲范某丁与盛某甲留下的遗产(父亲于2023年3月25日逝世,母某乙于2017年离世)范某乙与范某丙特签订以下协议:第一,此协议是经过双方充分协商,自愿同意基础上签订的,一经双方签字即有法律效力。第二,父亲过世后,留下的财某主要有以下三笔:a,存款(一说22.5万,一说20万,此处按20万计算),扣除父亲的丧葬费,医药费自费部分以及日后(含量父亲修坟立碑费用节余12万元;b,父亲的丧葬补助和抚恤金约20万(据会计辛艰飞3月31日电话所言,以实到金额为准);c,商业局在父亲名下的房子,未经估价,暂按30万元人民币计算,这三项总计约62万元人民币。第三,范某丙表示只领取上述62万遗产中的20万元(略少于三分之一),范某乙表示同意。范某乙同意在一个月内(2023年5月3日为止)先行支付5万元给范某丙,可以是微信支付,剩下15万元在父亲的抚恤金到账后一次付清(抚恤金预计2023年4季度到账,允某在2023年底前付清剩下的15万元人民币)。第四,范某乙承诺会从父亲20万存款余额中留出足够的资金约父亲立碑修坟,碑坟的大小、规模、格式与档次与亡母的一样,范某乙不会再向范某丙索要任何修坟立碑费用。第五,父亲在“遗书”中声明要给保姆周某10万元,范某丙主张尊重父亲的遗愿,与周某谈判解决,范某乙则认为无须理睬。因此若日后有任何法律诉讼或可能的判决与范某丙无关,范某丙不负担任何可能产生的法律费用和赔偿。第六,此份协议只涉及范某乙(大哥)和范某丙(三弟)俩兄弟,关于财某分配部分,范某丙主张协商解决,但由于范某甲与范某乙立场差异较大,范某丙不参与他们之间的财某分配,不预设立场,他们最后的解决结果也与范某丙无关,范某丙不会为他们日后的解决方案支付任何费用。”
该协议签订后,范某乙支付范某丙5万元后,协议余款15万元没有支付,后将范某丙微信拉黑。
庭审中,陈某其在上海美籍高校从事IT工程师工作,陈某其系临川某甲退休干部,范某甲和陈某范某丙在美国经营一家私人保险公司。范某甲与范某乙认可本案遗产范围按范某乙、范某丙于2023年4月2日签订协议书签订存款和房产折价总款按62万元人民币计算,房产信息如下:产权证号0008328,产权人范某丁、盛某甲,坐落上顿渡龙津北路15号商业小区B栋301室,面积90.72平方米。所有遗产已由范某乙保管。范某乙在上述遗产范围中支付了5万元给范某丙,范某甲在上述遗产中未得到分配,经范某甲与范某乙到抚州市临川区某调解,没有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为此范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范某丙系美国国籍,本案系涉外民事案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l "tiao_31" 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之规定,故一审法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继承人的情况,范某丙的诉讼主体地位;二、本案是按法定继承还是按遗嘱继承的问题,是否有遗嘱,是否涉及遗赠的问题、本案是否遗漏当事人的问题;三、遗产如何分配的问题。
关于本案继承人情况,范某丙的诉讼主体地位。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继承人范某丁与盛某甲生育了范某乙,范某戊和范某丙三人,范某戊先于范某丁与盛某甲死亡,范某甲作为范某戊的儿子主张代某继承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范某丙与范某乙在被继承人范某丁与盛某甲死亡后协议处分过被继承人的遗产,范某甲未能参与协商,将范某乙、范某丙起诉为本案一审被告的诉讼主体地位,予以确定。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根据范某丙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一审法院认为,范某丙放弃本案除已得50,000元继承款之外其他遗产的继承权,范某丙未保管遗产,不承担本案责任。范某乙以被继承人范某丁生前犯错为由,答辩提出本案所有遗产归其一人继承,无法律依据,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范某乙提供的抚州市临某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记录、供电局证明和往事备忘录、2023年1月5日范某乙与范某丁同意商业局房子给范某乙儿子居住的字条等其他证据,不能证实范某甲丧失继承权,其答辩范某甲丧失继承权,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是按法定继承还是按遗嘱继承的问题,是否有遗嘱,是否涉及遗赠、是否存在遗漏当事人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范某丁、范某乙、范某丙于2017年8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对范某丁的赡养义务和现有财某的使用方式和对范某甲未看望被继承人的描述,未明确指向遗嘱人去世后的财产处分,不属于遗嘱。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均未提交被继承人存在合法遗嘱的证据,本案依法适用法定继承。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也未提供本案是否存在遗赠及遗赠的具体情况的证据,范某丙提出涉及有保姆遗赠份额的问题未提供证据证实,也未提供保姆具体身份信息申请追加为本案的当事人,根据本案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定本案遗漏了当事人,对于范某丙提出保姆份额的问题,本案不作处理。
关于遗产如何分配的问题。范某甲与范某乙已确定遗产范围按范某乙、范某丙于2023年4月2日签订协议书签订存款和房产折价总款按62万元人民币计算,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范某乙属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比例依法可以多分。本案范某丙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其书面答辩意见应确定范某丙放弃本案除已得50,000元继承款之外其他遗产的继承权,范某丙未保管遗产,不承担本案责任。范某丙提出的保姆份额并未提交合法的证据证实有合法的遗嘱,其关于案涉保姆的答辩,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遗产分配,范某丙继承其获得的50,000元,其他遗产视为放弃。范某甲基于代某继承权,可依法继承范某丁与盛某甲的遗产。考虑到范某甲不在本地工作生活,在被继承人范某丁与盛某甲年老时,未能在身旁尽孝和陪伴,可酌情少分,按总遗产62万元人民币的15%计算93,000元。由于遗产已由被告范某乙保管,由范某乙向范某甲支付。被继承人剩余所有款项和被继承人房屋(产权人(预告人)范某丁、盛某甲,产权证号(预告证号)0008328,坐落上顿渡龙津北路15号商业小区B栋301室,面积90.72平方米),归范某乙继承所有。
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4" 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 \l "tiao_1128" 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47" 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范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范某甲支付继承款项人民币93,000元。二、产权人(预告人)范某丁、盛某甲,产权证号(预告证号)0008328,坐落上顿渡龙津北路15号商业小区B栋301室,面积90.72平方米房屋归范某乙继承所有。三、驳回范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64" 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范某甲负担525元(已交纳),范某乙负担2,975元。限范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975元,期满仍未缴纳的,一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二审期间,范某乙提交以下新证据:1.2025年6月3日金溪县某甲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初一中把范某乙调下去主要是由于父亲的道德绑架,无奈于父子关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抄写了诬告信,所以受到牵连,把范某乙从金溪某调去乡下学校,父亲对范某乙造成的伤害应该从父亲的抚恤金中对范某乙进行赔偿。2.金溪县教育体育局、金溪县某学校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目的和证据1一致。3.范某丁墓照片一份,证明范某乙对范某丁的墓有维护,范某甲父亲的坟墓有裂缝,范某甲没有维修,一直到墓碑倒塌,范某甲也不闻不问。4.户口本复印件3张,范某己是范某乙弟弟范某丙的女儿,在美国出生的,证明范某甲两母某甲为了获得范某丙支持其得到更多遗产分配权,所以为范某己上了户口,笼络范某丙,有户口可以便于在国内买房。
范某甲质证认为,证据1、2范某甲不了解这个情况,为什么要在老人走之后要求补偿,为什么不在老人在世的时候和老人商讨?老人已经过世,范某甲觉得证据1、2达不到证明目的。证据3,范某甲2025年回来看墓倒了,范某甲已经修好了,因为有习俗要在冬至的时候修墓,不是什么时候都可以修。母某乙每年清明都有回来,也给各位亲人扫墓了,只是不会通知范某乙。证据4,范某乙说范某甲笼络范某丙,但是2022年母某乙拿户口,2019年迁出,证明这些都是在老人过世前发生的,范某甲去笼络范某丙做什么呢?如果是为了让范某丙给老人买房,范某甲方并不是受益方。上诉状中范某乙把母某乙名字也写错了,说明范某乙不是很清楚母某乙。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与证据2所涉事项与本案被继承人范某丁、盛某甲的遗产继承无直接法律关联。范某乙所主张的“伤害补偿”不属于法定继承份额考量的因素,故该两份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证据3,仅凭坟墓的照片无法反映坟墓的真实维修情况,并且坟墓的维护状况属于家庭伦理道德调整范畴,并非本案考虑继承份额的法定因素。证据4,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范某甲存在丧失继承权或应少分遗产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采纳。
范某甲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提出如下异议:对“这次父亲90大寿,母某乙不幸过世,多方、多次通知李某、范某甲回来贺某、吊唁和送葬。他们均不回来参加,全然不某和亲情”有异议,言论表达不合适,从来没有正面打电话给范某甲和母某乙,范某甲父亲过世后这么多年我也在上海,范某乙从没有打电话给范某甲慰问或者关照,回某范某乙也不闻不问,逢年过节也不会打招呼,所以对方说不某、亲情我认为不合理。90大寿范某甲包了红包,范某甲当时上海的房子在装修,已经和老人解释过了,老人表示理解。范某甲和爷爷保持了联系,没回来他表示谅解,过年过节会手机上表达关心。
范某乙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对上述异议回应如下,范某甲说范某乙对范某甲父亲的去世、对范某甲在上海也从不联系,范某甲父亲过世的前十天范某乙申请去美国探望弟弟、侄子。范某乙和母某乙经常有联系,范某乙打过电话给母某乙。过年的时候范某乙和范某丁都有轮流请客请母某乙。后来范某乙在上顿渡请母某乙来,母某乙没有来,包括范某乙儿子请她她也不来,所以后面没有来往了。包括范某甲结婚的时候也没有请范某乙和范某丁,所以范某乙理解为是范某甲和范某乙他们不来往了。
本院查明 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对上述异议认定如下:一审判决书在该部分系客观引述当事人协议原文内容,并非法院自行认定的事实,该项异议不能成立。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遗产分配比例应为多少?或范某甲应分得案涉遗产多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遗产范围及范某甲继承人资格的问题,各方当事人对遗产总额为62万元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院予以认可。范某戊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范某甲作为其直系晚辈血亲,依法享有代某继承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范某乙关于范某甲因未尽孝道而丧失继承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关于遗产比例分配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某,范某乙作为与被继承人在同一地的子女,在被继承人生前提供了相对主要的日常照料,处理了丧葬事宜,符合“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情形,依法可以多分。范某甲长期在上海工作生活,客观上无法经常性、实质性地在老人身边进行生活照料和精神陪伴。一审法院据此酌情减少其继承份额,符合法律规定及情理。在法定继承框架下,综合考虑范某乙的主要赡养作用、范某甲的客观履行情况以及范某丙已协议取得部分份额并放弃其余权利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范某甲继承15%的份额即93,000元,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范某甲、上诉人范某乙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77" 一百七十七条第 \l "tiao_177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1"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5元,由上诉人范某甲负担1,475元,范某乙负担1,6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张 俐
审判员 赵 亮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晓欢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31条 \l "tiao_1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4条 \l "tiao_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 \l "tiao_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8条 \l "tiao_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0条 \l "tiao_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47条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77条1款1项 \l "tiao_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64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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