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潇,新疆金仕成(白碱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上诉人某甲公司、被上诉人蒋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5)新0203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上诉人某甲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潇、被上诉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某甲上诉请求:1.撤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5)新0203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2.改判某甲公司与蒋某承担80%主要赔偿责任;3.改判某甲公司与蒋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案由认定错误,应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而非修理合同纠纷。一、一审案由认定错误,本案应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本案系专业维修人员重大过失,违规操作壁挂炉,拆除安全防护装置,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直接导致王某乙、郝某一氧化碳中毒,一死一重伤后不治身亡,属于典型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纠纷。 民法典第 \l "tiao_996" 九百九十六条、第 \l "tiao_1183" 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受害人有权选择主张侵权责任,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二)合同纠纷无法覆盖人格利益损失,1.维修合同属于财产性合同,其救济范围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含人格利益损失。依据 民法典第 \l "tiao_577" 五百七十七条、第 \l "tiao_584" 五百八十四条,违约责任以弥补履行利益、财产损失为原则,赔偿范围限于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不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损害,更不包括精神痛苦、亲属离世带来的非财产损害。王某甲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是因生命权、健康权被侵害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不属于维修合同的履行利益或财产损失范畴。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明确:违约责任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在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害人格权的情况下,才能通过侵权责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一方面按照合同纠纷定性,另一方面又支持人格权精神损害,既不符合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也无法对王某甲的精神痛苦充分、合法、合理救济。3. 民法典第 \l "tiao_186" 一百八十六条,赋予受害人选择权:若按合同主张,只能赔有限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基本不赔;若按侵权主张,可以完整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部人身损失。王某甲明确、优先主张侵权救济,符合法律规定。4.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基础是侵权,而非 民法典第 \l "tiao_1183" 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一审在合同纠纷框架下,酌定精神抚慰金,无法弥补精神痛苦。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l "tiao_5" 五条,结合侵权人重大过错、损害后果极端严重、本地经济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低于60,000元。(三)一审法院以“原告选择维修合同关系”认定本案为维修合同纠纷,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双重错误,王某甲现明确选择侵权责任纠纷,二审应准许并纠正。一审记载“原告选择维修合同”,该表述仅为一审法院对诉讼过程中临时主张的归纳,并非王某甲对请求权基础最终、不可撤销的处分。 民法典第 \l "tiao_186" 一百八十六条赋予的法定、独立、终局选择权,不受一审庭审中临时表述的约束。王某甲作为受害方,有权在二审程序中明确最终选择侵权责任主张权利,不能以“曾选择合同关系”为由永久锁定案由、限制王某甲行使法定权利。二、一审责任比例划分严重不公,某甲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非同等责任。(一)某甲公司存在重大过错,是事故根本、主要原因:1.违规拆除安全装置,主动制造危险源。蒋某作为专业维修人员,明知壁挂炉外壳、双层烟管为安全防护结构,仍擅自拆除外壳,对外烟管进行不规范对接,使原本因故障停机的设备转为“带病”危险运行,直接导致燃烧不充分、废气无法正常排出、一氧化碳大量积聚。一审认定“拆除外壳、外烟管使安全停用状态变为危险可运行状态”,却仍按同等责任划分,自相矛盾。2.未履行任何安全告知、警示、防范义务。蒋某明知烟管超长、接口松动、存在中毒风险,未告知不能密闭使用、不能在室内休息、必须保持通风、严禁无人值守运行等关键安全事项,反而告知用户“可暂用、次日再来”,放任危险发生,严重违背专业维修人员的法定安全注意义务。3.维修行为严重违反燃气具安装维修强制性规范。根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 \l "tiao_32" 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博世壁挂炉说明书明确要求维修后必须检查密封性、空燃比、确保烟气安全排出。某甲公司未做任何安全检测,未检测密封性、未排除安全隐患将存在致命缺陷的设备交付用户使用,构成重大过失。4.某甲公司作为销售方与售后责任主体,存在管理与安装过错。案涉壁挂炉烟管违规加长至约5米(远超2-3米安全标准),系该公司售后人员程某(程某)亲自安装,并向用户承诺“没事、可以使用”,留下长期结构性安全隐患。公司作为销售、安装、售后一体化主体,未尽安全指导与隐患排除义务,过错重大。(二)死者过错显著轻微,仅为次要过错。死者为老年人,不具备燃气具专业判断能力,完全信赖某甲公司专业人员的操作与承诺。冬季关闭门窗属于正常生活行为,事故后为防止管道冻裂进行必要修复,不影响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且无破坏现场、阻碍鉴定的故意。依据 民法典第 \l "tiao_1173" 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侵权人重大过失、受害人轻微过失,受害人轻微过错应减轻而非同等划分责任。一审按50%划分责任,显失公平,违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三、一审精神损害抚慰金畸低,未体现严重损害后果。1.两位老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先后离世,王某甲作为独子,遭受双重打击,精神痛苦巨大。2.根据 民法典第 \l "tiao_1183" 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l "tiao_1" 一条、第 \l "tiao_5" 五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侵权人获利、当地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本地司法实践中,单方死亡案件精神抚慰金通常不低于50,000元,本案两人受害、先后死亡、某甲公司存在重大过失,主张60,000元合法合理。四、一审事实认定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法律适用错误。1.一审未认定烟管违规加长安装这一核心事实,该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条件,与维修不当共同导致损害结果。2.事故原因已由医院诊断、派出所笔录、维修操作过程充分证实,事后修复不影响因果关系认定。一审以“不具备鉴定条件”减轻某甲公司责任,缺乏依据。3.应由某甲公司举证其无过错、与损害无因果关系。4.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应适用 民法典有关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以及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支持王某甲的全部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某甲公司辩称,1.同意撤销一审判决。2.对于王某甲更改案由的主张不予认可,一审王某甲及其代理人明确表示适用维修合同纠纷,一审确定维修合同纠纷案由正确。3.一审判决并未查明真实的漏气点以及过错原因,某甲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4.在某甲公司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另因王某甲一方自行维修,加装超长烟管,并在事后维修破坏了现场以及设备状况,某甲公司无过错。5.一、二审诉讼费应当由王某甲一方承担。
蒋某答辩意见与某甲公司一致,其认为在工作操作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5)新0203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甲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某甲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清事故原因。1.一氧化碳泄漏点位、产生来源均未查明。一审法院认定,因王某甲原因导致现场不具备鉴定条件,事故真实原因无法查清。某局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主体不具备鉴定资质,且仅排除户内燃气管线泄漏,并未锁定一氧化碳具体来源,既不能证明系壁挂炉问题,更不能证明与某甲公司维修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在损害成因不明时,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王某甲承担。2.本案仅有医院临床诊断记载一氧化碳中毒,未进行鉴定,无法确认死者中毒时间、中毒地点、吸入途径,更无法证实死亡结果与案涉维修行为存在因果关系。3.某乙公司属于燃气安全责任主体,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检测时间为事故发生多日之后,现场已变动、清理,检测程序、检测范围均不具备客观真实性。二、一审法院混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王某甲起诉案由为维修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却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法律适用错误。三、王某甲存在重大过错,一审责任划分错误。1.案涉壁挂炉超过质保期;2.事发时房屋门窗密闭、未通风,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3.维修人员维修时发现,壁挂炉关闭状态下屋内天然气报警依然会触发,说明屋内漏气点位并非壁挂炉,并已口头提醒用户。用户多次手动关闭报警,存在疏忽过失。4.王某甲一方擅自维修、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无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在某甲公司无直接因果关系、王某甲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判令某甲公司承担50%责任不公。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某甲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王某甲辩称,一审法院采信某乙公司的检测报告正确。一、案涉燃气检测系事故发生后,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开展的现场勘查,不存在破坏现场,导致检测失真的情况。某甲公司无证据证实检测过程存在程序违法或者结论虚假。二、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的案由进行审理。三、某甲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1.壁挂炉超质保期不能免除某甲公司维修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某甲公司是专业的燃气器具维修经营主体,收取维修费用后,负有规范检测、排查隐患、保证排烟、燃气、管路安全的法定及合同义务,设备老化不能成为其规避赔偿的理由。2.冬季关闭门窗属于正常生活习惯,不能认定王某甲父母存在过错,事故发生在2024年12月底至次年1月,冬季室外温度低至零下十几度,关门闭窗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一氧化碳中毒根源是某甲公司维修不当,屋内密闭仅是次要因素,不能因此加重王某甲一方过错。没有充分的证据佐证家属自行关闭报警,也没有证据证实某甲公司单方陈述的维修时报警器异常,并口头提醒家属,即便报警器报警,维修人员在未彻底排查,未告知重大隐患和出具书面风险提示的前提下,不能认定两位老人存在重大过失。事故发生后,王某甲配合公安燃气部门勘查现场,未私自拆解改动案涉的壁挂炉及烟道设备,现场清理仅为救治必要行为,案涉核心设备完整保留,某乙公司进行事故原因检测,不存在王某甲擅自维修、破坏现场导致无法鉴定以及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
蒋某辩称,某乙公司及街道的燃气检测并非第三方检测,没有公正性。没有直观证据证明壁挂炉的泄漏点,不能证明系蒋某的责任。当时王某甲父母直接联系公司程某,未联系公司,蒋某是帮忙看一下。发现王某甲家壁挂炉存在烟管过长的情况,也发现房间存在燃气报警器两次报警,都已及时告知,其维修过程没有过错。
原告诉称 王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蒋某支付住院医疗费10,787.58元、护理费400元(2天×200元/天)、伙食补助费240元(120元/天×2天)、交通费500元、丧葬费50,405.50元、死亡赔偿金365,202元(死亡时71岁,上年度的城镇居民平均工资收入40,578元×9年)、精神抚慰金60,000元,合计487,535元;2.诉讼费由某甲公司、蒋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7日,郝某从某甲公司处以25,800元购买了“博世欧洲贵族42KW”壁挂炉一台。郝某购买该壁挂炉时某甲公司附送保修卡一张,载明:1.购买时,请协助销售商或服务商清楚地填写产品类型、出厂编号等信息。免费维修规定:1.用户保修期内按照使用说明书上的要求使用采暖炉,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故障,我公司维修服务点给予免费维修。保修期自安装之日起两年半和初次点火之日起两年先到日期作为开始计算的依据。2......5.对于超过保修期的产品,我公司维修服务点同样热情为您服务,但要收取零配件及人工费等内容,该保修卡填写执行人为程某及手机号,初次点火日期:2017年11月7号。售后服务公司的名称:某甲公司。王某甲陈述,2023年,供暖季节壁挂炉频繁出现无法启动打不着火的故障,王某甲方曾多次通知程某上门维修。2024年12月28日,壁挂炉出现点火故障,王某乙联系程某,程某指示同公司维修人员蒋某上门维修。经查壁挂炉无法正常点火,拆卸壁挂炉外壳后可以点火启动。蒋某将壁挂炉外壳拆下放置于厨房地面,壁挂炉点火运行,告诉王某乙、郝某先暂时这样使用,明天程某过来查明原因修好,但未告知交代拆除外壳后使用壁挂炉存在的注意事项及可能风险。2024年12月29日,夫妻二人回别墅,程某电话联系郝某不通,16点、20点上门无人。邻居白师傅发现异常告知王某甲,开门见壁挂炉EA报警、外壳放在地面,王某乙夫妇昏迷送医。2024年12月31日,某医院出具《出院证明》:王某乙,性别男,年龄71岁,住院号:XXX,入院时间2024年12月30日,诊断:1.一氧化碳中毒2.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3.室性心律失常...14.代谢性中毒15.肺部感染......抢救超30分钟,患者呼吸心跳始终未恢复,血压检测不到,心电图为一条直线,瞳孔散大固定,抢救无效,于14:39:22宣布死亡,临床死亡。王某甲救治期间产生医疗费10,787.58元。《医院检验报告单》显示:王某乙,乳酸脱氢酶8917,参考区间120-250;肌酸激酶1343.90,参考区间55-179;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48.90,参考区间0-16,临床诊断:一氧化碳中毒。2024年12月31日,某派出所为调查该事故原因询问蒋某,形成《询问笔录》。问:你是否知道今天什么原因把你传唤至派出所?答:因为2024年12月28日我在XX号别墅给他人维修壁挂炉,当天我一个人人手不够没有彻底处理完问题,第二天发现户主在家中被一氧化碳中毒了,所以把我叫来进一步了解情况。当天我在某社区给别人维修壁挂炉,我单位同事程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XX号别墅对家中壁挂炉进行维修,当时房屋就姓王的户主一个人在,我一进门就发现该房屋内有天然气的味道,我也给户主说过你们家天然气漏气,王师傅说他们家经常出现这样,天然气报警器也在响,他们家用的是博世牌子的壁挂炉,我公司是博世壁挂炉的售后合作方。问:你到达后,怎么样的方式对壁挂炉进行维修和检查?答:首先拆解了家中的壁挂炉,发现壁挂炉没有问题后,我对烟管进行了检查发现烟管脱落的现象。(烟管脱落会出现)壁挂炉打不着火,无法正常使用。问:壁挂炉是否有质量问题?答:王师傅家里壁挂炉总是打不着火,我们去售后,检查后发现王师傅家壁挂炉能正常运行,不存在质量问题,是因为王师傅家后期改造阳光房后,加了近5米的烟管,烟管太长后导致氧气无法提供,壁挂炉无法正常使用。壁挂炉安装在厨房内,一般就是烟管过长的话容易脱落,大概2-3米左右才算正常。该家户主壁挂炉安装在厨房,之后厨房后面私自建了一个阳光房,所以烟管从厨房出来穿过加装的阳光房才能到外面,所以他们家中壁挂炉烟管最少在5米左右。我发现烟管脱落后,我用简单的方式对脱落的部分对接了一下,但当时时间有点晚,而且我一个人处理不了,所以跟房主约好时间说第二天下午四点给房主处理问题。问:当天你临走时是否对拆开的壁挂炉进行了复原?答:当时我只拆开了壁挂炉的外壳,而且第二天我继续维修所以没有给户主复原壁挂炉。问:你去掉壁挂炉的外壳后,户主是否还能正常使用壁挂炉?答:可以正常使用,没有任何问题的,外壳只是个装饰品。问:你临走前是否告知对方壁挂炉彻底修完前不能使用?答:我没有说,而且壁挂炉必须得是使用,要么整个房子的水管都会冻住的。问:当天你在家中闻到燃气味,是否发现是从什么地方漏气的?答:我进屋时发现,家中燃气报警器响了两遍,而且家中有一股燃气味,但是我没有携带设备所以没有能检测出来。问:该壁挂炉是否存在漏气的可能?答:我看了该房屋的壁挂炉,质量没有任何问题,而且壁挂炉也本身自带报警设备,只要漏气或漏电自动停止工作的,不存在漏气的可能性。问:当天你是几点离开该房屋的?离开时,壁挂炉处于什么状态?答:当天晚上21点半左右离开该房屋的,当时壁挂炉还在运行的状态。问:一般家中的壁挂炉出现问题怎么跟售后联系?答:一般的就拨打维修电话(15XXXX),据我所知,当天王师傅直接给程某打电话的。问:第二天你是否再次去了XX号别墅?答:我没有去,第二天程某一个人过去的。2025年1月1日,某派出所为调查该事故原因询问蒋某,形成《询问笔录》。问:2024年12月28日晚上19时30分许到王某乙的房屋检查和维修壁挂炉,当时壁挂炉出现了什么故障?答:壁挂炉报故障EA,就壁挂炉打不着火。我首先拆解了壁挂炉,确定好壁挂炉没有问题后,我再次检查了烟管,最终发现烟管有脱落的现象。问:当天你发现问题了怎么没有处理好问题?答:当时烟管脱落的位置就是在阳光房内,我进阳光房内一片漆黑,我问房主是否有手电筒,户主说没有,所有当天没有彻底修好。问:当天是谁安排你过去维修的?答:当天程师傅,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过去维修的。问:12月29日你是否再去了王某乙房屋处理问题?答:第一天我去王某乙家的时候我就跟程某联系并大概讲述了烟管问题,第二天是程某一个人去的。问:壁挂炉出现EA故障是什么原因?答:第一就是没有天然气了,第二就是烟管有问题。我也培训过,由上海博世公司颁发的关于维修的证书。2025年1月2日,某派出所为调查该事故原因询问蒋某,形成《询问笔录》。问:你在博世壁挂炉主要负责什么工作?答:负责安装壁挂炉及维修壁挂炉的售后工作。问:2024年12月28日你发现该房屋内烟管处于什么状态?答:我当时看到外管是处于脱落状态,处于阳光房的外管对接处有裂口。当时我简单的处理了以下,将裂口处修缮完毕,将外管对接好,壁挂炉能正常使用;内管没有脱落,壁挂炉能正常运行。问:2024年12月30日维修完烟管后外管是否有复位?答:没有复位。问:为什么不复位?答:复位的话,壁挂炉会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所以将外管拆除了。问:烟管外管不复位是否会对壁挂炉产生影响?答:不会,因为外管越短氧气供应越充足,拆除外管不会影响壁挂炉正常运行。问:烟管越短越有利于壁挂炉的运行,为何要将外烟管加长?答:我不知道,这不是我安装的,要是我安装我只会将内管加长。2025年1月1日,某派出所询问王某甲,形成的询问笔录,载明:问:你一进门是否在家中发现异常情况。答:没有发现异常情况。问:当时你进屋时家中是否有一氧化碳或其他异味。答:我都没有闻到有异味。问:当时你进屋时,家中所使用的壁挂炉处于什么样的状态?答:当时我看壁挂炉的外壳放在厨房的地上,壁挂炉在停止状态一直在报EA故障。问:2024年12月29日你父母被送到医院后,你是否再次回去案涉XX号房屋?答:我得知父母被一氧化碳中毒后,2024年12月30日凌晨6点左右我从医院前往家中,把家中的壁挂炉电源和天然气的开关我都关掉了。然后当天早上10时左右,我和维修壁挂炉的师傅(手机号:135XXX)再次前往我父母房子维修壁挂炉重新维修,维修好了以后我们将壁挂炉又重新启动了,最后壁挂炉正常运行后我们才离开的。我今天回去发现家中的壁挂炉再次出现故障。问:你今天回去你父母家中的壁挂炉出现什么故障?答:具体的我不知道,故障代码是EA。2025年1月2日,某派出所询问王某甲,形成的询问笔录,载明:问:2024年12月30日你为何叫维修工人修理壁挂炉?答:因为当时担心水管线冻裂,且不知道我父母一氧化碳是因为2024年12月28日维修工人维修壁挂炉造成的,当时我只想让壁挂炉正常运行,保证家里水线地暖线不受损,所以我问邻居白师傅要了维修壁挂炉师傅的电话,维修师傅2024年12月30日到家里维修壁挂炉。问:2024年12月30日维修师傅到你家维修壁挂炉开展了什么样的维修工作?答:来的维修师傅姓程,程师傅当时进到我家,先去检测了壁挂炉内部,将壁挂炉外壳安装完毕,检测完跟我说壁挂炉机器是在正常运行,没有问题;之后我们两人来到阳光房,程师傅将烟管外包的铁皮管(白色)拆除,漏出透明的内管,内网无异常情况,之后程师傅将内管分段拆除检查,总共拆除了两段,将两段内管在地面磕了两三下,发现没有什么问题后就将内管复位了,复位后调整了铁丝将内管固定住及调整高度,后我们两回到厨房重新将壁挂炉启动,壁挂炉可以正常使用了,之后我们就离开了,大概事情就是这样。问:2024年12月30日你进到XX号别墅是否有什么异常?答:没有发现任何情况,12月30日凌晨我将壁挂炉关闭,所以壁挂炉也没有工作,房屋内也没有任何味道。问:2024年12月30日维修壁挂炉时现场都有谁?答:总共三个人,我和两个维修师傅,一个程师傅,另一个我不知道是谁。问:你家壁挂炉是否经常出现故障?答:这几年冬天均出现过故障。问:壁挂炉均出现过什么样的故障?答:冬天偶尔打不着火,期间换过壁挂炉配件,但是壁挂炉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每年还是会出现故障,导致壁挂炉无法正常使用。2025年1月3日,某派出所为调查该事故原因询问蒋某,形成《询问笔录》。问:一般壁挂炉的烟管多长才算符合标准的?答:大概2-3左右才算正常。问:你是否知道该房屋的壁挂炉烟管为什么5米多长?答:该家户主壁挂炉安装在厨房,之后厨房后面私建了一个阳光房,所以烟管从厨房出来穿过加装的阳光房才能到外面,所以他们家中壁挂炉烟管最少5米左右。问:当天你发现该房屋壁挂炉烟管出现脱落后你是怎么处理的?答:当时我发现烟管脱落后,我用简单的方式对脱落的部分对接了一下,但是当时时间有点晚,而且我一个人处理不了,所以跟房主约好时间说第二天下午四点给房主处理问题的。问:当天你临走时是否对拆开的壁挂炉进行了复原?答:当时我只拆开了壁挂炉的外壳,而且第二天我继续维修,所以没有给户主复原壁挂炉。问:你去掉壁挂炉的外壳以后,户主是否能正常使用壁挂炉?答:可以正常使用,没有任何问题,外壳只是个装饰品。问:你临走前是否告知对方壁挂炉彻底修完之前不能使用?答:我没有说,而且壁挂炉必须得是使用,要么整个房子的水管都会冻住的。问:当天你在家中闻到燃气味,你是否发现了从什么地方漏气?答:当我进屋时发现,家中的燃气报警器响了两遍,而且家中有一股燃气味,但当时我没有携带设备,所以没有检测出来。问:该房屋的壁挂炉是否存在漏气的可能?答:我看了该房屋的壁挂炉,质量没有任何问题,而且壁挂炉也本身自带报警设备,只要漏气或漏电自动停止工作的,不存在漏气的可能性。2025年1月3日,某派出所询问郝某,形成的《询问笔录》载明:问:请你详细说一下2024年12月29日及之前发生了什么事,答:我记得2024年12月28日是周六,当时我家壁挂炉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我爱人给一个姓程的维修师傅打电话,叫程师傅到案涉XX号别墅维修壁挂炉,直到28号下午去了一个维修师傅,这维修师傅到达XX号别墅,先将别墅内的壁挂炉外壳拆开,当时该维修师傅没有修好,维修师傅说他明日在过来修,但未说明没能修好的原因。维修师傅走后,我爱人王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壁挂炉没有修好,维修师傅将壁挂炉外壳拆下放在地上,我听到这话我就去开车接上王某乙到迎宾花园名仕苑居住,28日当晚没有住在XX号别墅。……2024年12月29日早晨10时左右,我和王某乙在吃了早饭直接去了XX号别墅,我们去别墅是因为维修师傅与我爱人约好29日要去修壁挂炉,当我和爱人进到XX号别墅时,发现壁挂炉正在工作,屋内很暖和没有异味,壁挂炉未报故障,之后我爱人独自去了朝北的卧室休息,我去了朝西的卧室,当时我套了一个被套,后躺在床上,在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整个事情经过大概就是这样。问:2024年12月28日维修时你是否在现场?答:我不在现场,我在某小区休息。问:2024年12月28日维修情况你是否清楚?答:具体的我不清楚,但是王某乙给我说,维修师傅是一个毛毛躁躁的小伙子,他当时将壁挂炉外壳拆下,没有安装回原来的位置就离开了,我就知道这么多。问:维修师傅离开时师傅告知你们壁挂炉没有修好不能住人吗?答:他没有说,就说29日来修就离开了。问:壁挂炉没有修好此情况你是否清楚?答:我知道,我爱人给我说了。问:28日壁挂炉处于什么状态你是否清楚?答:28日壁挂炉经过维修能正常运行了。问:29日你们去别墅是否发现异常?答:没有异常,壁挂炉在正常运行。问:当时门窗处于什么状态?答:当时门窗全处于关闭状态。问:你家阳光房是什么时候建造的是否清楚?答:大概在2019年建造的。问:建造阳光房后壁挂炉是如何处理的?答:当时将壁挂炉加长了,当时将壁挂炉烟管加长了,问:烟管是什么人给加装的是否清楚?答:程师傅加装的。问:烟管的长度使用标准你是否清楚?答:不清楚,但是我感觉烟管太长了,问程师傅这么长行不行,当时程师傅说没事,可以使用。问:你家壁挂炉是否经常出现故障?答:2017年-2022年几乎无故障,从2023年时更换过一个燃气阀,2023年-2024年经常出现故障。具体不知道什么故障,就知道经常打不着火。2024年12月31日,某派出所询问程某,形成的《询问笔录》载明:问:你是否知道今天什么原因把你传唤至派出所?答:知道,因为2024年12月29日XX号维修壁挂炉的事故。问:王师傅家壁挂炉出现故障怎么处理,拨打你公司维修电话还是直接跟你联系?答:一般直接给我打电话,我过去帮他。问:2024年12月28日怎么跟你联系的?答:当天直接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说家中壁挂炉出现故障了。问:你为什么没去?答:当时我在市区,我同事蒋某在案涉小区附近,我就联系了蒋某,让他去维修的壁挂炉。问:当时蒋某维修壁挂炉的情况是如何给你说的,存在什么问题?答:蒋某修完壁挂炉后,给我打了电话,跟我说壁挂炉能正常运行,烟管过长导致壁挂炉无法正常使用,当时蒋某未能完全修完,跟我说2024年12月29日让我去给王师傅修壁挂炉。问:蒋某为什么没有修完壁挂炉?答:当时蒋某跟我说,烟管过长导致壁挂炉无法正常供氧,壁挂炉自然就熄火了,导致壁挂炉无法正常使用。问:从壁挂炉安装后你去王师傅家中是否有发现漏气的现象?答:从王师傅安装壁挂炉后我一直给王师傅的壁挂炉做售后工作,大概6年了,没有发现有漏气的现象。问:一般壁挂炉烟管脱落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答:壁挂炉报警并停止工作了。问:你是否知道壁挂炉烟管排出来的是一氧化碳或二氧化碳?答:天然气燃烧充分就排二氧化碳,燃烧不充分就排一氧化碳。2025年1月1日,某派出所询问程某,形成的《询问笔录》载明:问:故障代码是什么?答:当天给我打电话说家中的壁挂炉自动启动不了,老是报EA故障,每一次按恢复键三秒后才能启动。问:你是否知道王某乙家中的壁挂炉为什么报故障EA?答:之前我不知道什么原因报故障EA,当天我同事蒋某到王某乙房子检查时发现烟管有问题。问:你是否知道壁挂炉的故障代码EA代表什么?答:一般就是壁挂炉启动不了和断气了,就报故障EA。问:王某乙家中壁挂炉出现故障没有联系博世壁挂炉的售后而直接联系你?答:因为去年冬天我们公司售后服务人员就剩我一个人,所以王某乙习惯性的直接跟我联系。问:你是否知道某甲公司什么时间开始与博世公司形成合作协议的?答:不知奥,2017年开始我在某甲公司干活,当时王某乙家中的壁挂炉也是我安装的。关于该款壁挂炉质量情况,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针对该款壁挂炉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样品编号:2013R-0074,型号:LL1GBQ40(ZWB42-3A23S5523),来样日期:2013-01-28,检讫日期:2014-01-14,检验结论:经检验,所建项目服务标准要求,本报告仅对该样品负责,检验数据见后,报告有效期限:五年,报告签发日期:2014年1月14日。2025年6月11日,某局出具了《关于XX号燃气检测的情况证明》:2025年1月1日下午18时,区某局组织某街道、某分局、区某管理局、某乙公司工作人员通过专业测漏设备进行检测,现场反馈未发现户内燃气管线存在泄露情况。另查,2020年4月4日,某甲公司与蒋某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甲方某甲公司把经销的博世牌壁挂炉安装、售后承包给乙方,所销售的壁挂炉16KW-30KW炉型,每销售一台炉子返给乙方800元。30KW-65KW炉子每台返给乙方1200元。每台炉子返给乙方的钱数里包括用户两年免费质保。此协议签订期间乙方所做的销售、安装、售后所发生人身伤害及安全事故有乙方全部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案涉博世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安装与维修说明书载明:烟道的基本情况,冷凝式供暖设备配有可以将烟气输送至烟道内的风机。由于烟道内会有气流损失的情况发生,烟气会在输送的过程中被减速,因此,为了能确保烟道可靠地排向室外,烟道不可超过一定长度,这个长度就是最大的等效长度,它取决于供暖设备、烟道和烟道的敷设方式等内容。维修保养,提示危险爆炸:在燃气系统上开始作业前,应关闭燃气阀,燃气系统作业完成后,应检查其密封性。提示危险中毒:燃气系统作业完成后,应检查其密封性。提示维修维护后重新拧紧所有松动的连接口,将设备投入运行,检查结合位置的密封性,检查空燃比,必要时进行调整。另查,王某甲母亲郝某(系王某乙妻子)。王某甲系郝某、王某乙独子,无其他继承人。王某甲明确表示继续主张本案权利。庭审中,王某甲认可蒋某身着博世工装进行维修服务,案涉壁挂炉在事故发生后,自行进行了维修,目前能正常工作。蒋某认为该壁挂炉已不存在质量检测基础,蒋某同意将案涉壁挂炉送回厂家进行检测,王某甲表示不认可厂家的检测结果,拒绝通过厂家进行检测。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因维修合同造成人身损害,王某甲可以选择合同纠纷或侵权责任纠纷。本案因王某甲选择维修合同关系,故本案为维修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469" 四百六十九条第 \l "tiao_469_kuan_1" 一款规定,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王某甲请托、维修人员实际上门维修的行为,成立维修合同关系。本案主要争议问题为,某甲公司、蒋某是否应向王某甲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甲亲属王某乙系一氧化碳中毒导致死亡,有病历为证,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一氧化碳的来源问题,经某局出具了《关于XX号燃气检测的情况证明》,已排除管线漏气的可能。屋内的一氧化碳的来源根据现有的证据可能为壁挂炉导致或为排烟管问题导致。因王某甲陈述在事故发生后,自行组织他人对壁挂炉及烟管重新安装修复,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现王某甲主张与某甲公司、蒋某之间存在维修合同关系并要求赔偿。根据查明事实,案涉壁挂炉在事故发生前,报EA故障代码,无法点火,蒋某上门对案涉燃气壁挂炉、排气管进行初步检查,拆除外壳、外烟管后,壁挂炉恢复点火,但安装外壳后又出现无法点火故障,故而拆除了外壳,虽已经查明壁挂炉烟管存在问题,但因天色已晚,无法自行操作,故将未完全修复的壁挂炉交王某甲家属使用,并未进行安全提示,双方约定次日再次继续维修。从上述事实来看,壁挂炉外壳及外烟管的作用不仅有装饰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是安全锁定装置,蒋某拆除外壳、外烟管后,使得无法点火的壁挂炉恢复了工作能力,蒋某作为专业的维修人员,在明知壁挂炉烟管存在过长、裂口等问题情况下,将未修复完毕、未检测安全性的壁挂炉设备交由王某甲家人使用,即交付了明显存在排放缺陷的危险设备,未进行必要的安全告知,这一行为主动创造了危险源,直接导致安全停用状态变为危险可运行状态。蒋某辩称其维修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关,与事实不符,亦与专业维修人员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相悖,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王某甲案涉壁挂炉已使用多年且远超质保期,自行加装的超长烟管、使用未修复的壁挂炉未能及时通风,且事故发生后,自行对壁挂炉进行维修,导致事故发生真实原因无法查清,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73" 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王某乙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65" 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 \l "tiao_1172" 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酌定某甲公司对王某甲的合理损失承担合理损失赔偿责任50%。关于王某甲合理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10,787.58元、护理费400元(2天×200元/天)、伙食补助费240元(120元/天×2天),王某乙救治期间在院方救治2日,故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医疗费10,787.58元、护理费240元、伙食补助费240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2)交通费500元,王某甲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考虑到王某乙住院期间,家属需要照顾,故对交通费150元予以支持。(3)丧葬费50,405.50元(104,811元÷12个月×6个月=50,405元)、死亡赔偿金365,202元(王某甲父亲死亡时71岁,上年度的城镇居民平均工资收入40,578元×9年=365,202元)。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l "tiao_14" 十四条、第 \l "tiao_15" 十五条规定,王某甲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以上损失合计427,025.08元。(4)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l "tiao_7" 七条规定,考虑案件情况,对王某甲的精神抚慰金25,000元,予以支持。关于某甲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 \l "tiao_32" 三十二条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关于蒋某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70" 一百七十条、第 \l "tiao_172" 一百七十二条,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l "tiao_28" 二十八条规定,本案中,某甲公司售卖壁挂炉时,同步出具了售后卡片,留存了程某的电话,本次维修时,由程某告知同公司蒋某上门维修,某甲公司虽辩称维修行为与其无关,系其个人行为,但因蒋某系某甲公司确认的维修工作人员,为公司售出的壁挂炉维修系其工作之内,且维修时着装及公司标识具有公司专业人员维修的外观,故王某乙有理由相信蒋某系某甲公司的售后人员,能够将壁挂炉维修好。故蒋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特征,构成表见代理。故蒋某的过错应由某甲公司承担,因此王某甲的各项损失427,025.08元及精神抚慰金25,000元,由某甲公司赔偿238,512.54元(427,025.08元×50%+精神抚慰金25,000元),余下部分由王某甲自行承担。综上,一审法院遂判决:一、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甲支付赔偿款238,512.54元;二、驳回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庭审询问,王某甲一方承认存在二次加装烟管的事实,且部分烟管为自行购买,由某甲公司工作人员程某(程某)安装并收取安装费用。蒋某陈述,案涉壁挂炉显示故障代码EA,一是由于没有燃气打不着火,二是由于室外原因导致壁挂炉无法正常点火燃烧,而“室外原因”其进一步解释为“天气、烟管都会这样”,另经法庭询问“屋内存在其他原因的天然气泄漏壁挂炉会自动停止工作吗”,蒋某称,“不会,如果说室内如果有燃气泄漏的话,燃气表它会有自动报警,自动停止工作,就直接不过气了”,还称,“壁挂炉中检测漏气,漏电只在于检测壁挂炉的本身,对于外界屋内的灵敏设备达不到那么远”,当法庭询问到其首次进入案涉别墅维修时为什么拆壁挂炉外壳时,蒋某称,“因为他们家燃气正常,但是壁挂炉无法正常工作”,再经法庭询问,“你当时在检测的时候已经检测出来无法正常使用的原因了”,蒋某称,“对,壁挂炉因为外烟管脱落,导致他壁挂炉进不了空气打不着火”并称,“因为他们壁挂炉外烟管太长了基本上已经超出,壁挂炉不能正常范围工作之内的,就是烟管太长了,正常也就是三米之内”,当法庭询问既然已经发现不能正常使用的原因,为何没有修复完毕再离开时,蒋某称,“当时他们阳光房内没有灯亮,我是用手机一截一截查出来的,用手机的灯亮。第二,我问王师傅有没有手电筒,他说也没有手电筒,我跟王师傅我俩站在阳光房内,他拿了个梯子,是因为我在里面对接,把烟管推进去,壁挂炉可以正常使用了”,后法庭继续询问,“既然你已经在首次检修的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如果不进行整改,会产生什么后果吗”,蒋某称,“壁挂炉一直无法正常工作”,“燃烧不充分,空气进不来”,后法庭询问烟管出现什么问题,蒋某称,“我发现壁挂炉打不着火的情况,我把盖子打开检查了,壁挂炉没有问题,然后外边检查壁挂炉烟管,发现外烟管存在脱落这个情况”,“壁挂炉的长度,最远端在阳光房的左边,由于阳光房的下沉,把壁挂炉烟管进行倾斜了”,法庭询问当时如何修复时,蒋某称,“用手拖着把烟裂口处进行复位复原”,但法庭询问是否借助胶带、钉子等辅助工具或材料固定时,蒋某称,“没有”。法庭询问在此种情况下,根据该产品使用规范,可否继续使用壁挂炉时,蒋某称,“已经出现脱落,我已经把它复位复原了”“可以继续正常使用壁挂炉”,但法庭要求其限期提供相应的产品使用规范或产品标准予以证明,截至本判决作出之日,蒋某或者某甲公司均未能提供。法庭询问在已经检测出烟管脱落,临时修复未最终完成,且产品外壳卸下未恢复的情况下,根据产品使用规范或者产品使用手册,或者该产品的维修手册、维修规范标准等,此种情况下用户是否能够继续正常使用时,蒋某称,“不符合我们的维修规范,但也不能确定泄漏点是我们壁挂炉”。
另法庭询问在事故发生后,对案涉壁挂炉如何维修时,王某甲称在2025年12月30日白天,程某和蒋某到现场,将阳光房内所有外管全部拆卸,只保留厨房部分的烟管,先维持基本保温作用,王某甲认为维修至今尚未完成。蒋某称,是程某进行维修,将外烟管拆除,壁挂炉外壳进行了恢复。
另经当庭询问,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对一审认定赔偿项目的数额及计算标准均不持异议,仅对部分赔偿项目是否应当计算,以及责任比例划分存在异议。另某甲公司明确表示事发当天蒋某的维修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蒋某对此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以修理合同纠纷审理本案是否正确;2.某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项目是否正确;4.一审法院对双方的责任划分是否正确;5.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第 \l "tiao_770" 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案涉壁挂炉系王某甲父母从某甲公司处购买,某甲公司既是产品销售方,又是售后维修方,因本案壁挂炉出现使用问题时已经超过质保期,某甲公司此后的维修行为属于有偿维修,不同于产品质保期内买卖合同中附随义务之履行,具有独立性、有偿性,故一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与王某甲父母之间就壁挂炉维修事项形成修理合同法律关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根据 民法典第 \l "tiao_186" 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案涉事故发生在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对壁挂炉维修之后,时间间隔较短,且发生合同相对人死亡的严重情形,可能存在某甲公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王某甲作为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诉讼时有权选择行使其中一种请求权,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及法律后果。根据一审庭审情况,王某甲起诉时即以修理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提出诉讼,在2025年5月16日庭审中,一审法院再次询问王某甲选择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其明确表示选择合同之诉,一审法庭辩论阶段,王某甲亦是以合同关系为基础陈述意见,故应当认定王某甲已明确选择以合同关系为基础主张相应权利,故一审法院以修理合同为基础审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当事人权利处分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 民法典第 \l "tiao_776" 七百七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首先,案涉房屋壁挂炉烟管存在二次加装的情况,经庭审询问,该二次加装由某甲公司工作人员程某完成,并收取相应费用,蒋某当庭表示该二次加装后的烟管长度明显超过规范要求,且烟管过长导致脱落倾斜,是壁挂炉一直无法正常工作的原因所在。本院认为,程某作为某甲公司维修人员,在用户提出的要求不符合规范且存在安全隐患时,并未及时提出并制止,反而收取相应费用后配合安装完毕,违反了承揽人法定的及时通知义务和作为专业维修人员的审慎注意义务。其次,经庭审询问,蒋某在发现外烟管脱落倾斜后,仅手动暂时恢复烟管形态,并未彻底拆卸超合理范围的烟管或者对脱落倾斜烟管进行形态加固,造成烟管脱落倾斜的安全隐患并未根本排除,且在其自述维修检查过程中听见燃气报警器响声的情况下,作为壁挂炉此类燃气设备的专业检修人员,未能提前准备检测工具对漏气点进行检测,而是在壁挂炉外壳拆除、内设裸露的情况下,认为壁挂炉能够工作便离开现场,且无任何证据证明离开前向王某甲父母作出过任何风险提示或者应注意事项说明,对此,蒋某自己亦当庭承认不符合维修规范。本院认为,某甲公司的上述行为,显然属于未向定作人交付符合要求的成果,即未能彻底消除壁挂炉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亦未将壁挂炉维修至能够持续正常使用的状态。至于蒋某称检修时案涉阳光房内没有灯,检修条件有限等,不足以作为某甲公司未完全履行维修义务的理由,对此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最后,案涉壁挂炉出现故障代码EA,蒋某称代表两种可能,一是没有燃气壁挂炉打不着,二是因室外原因如天气、烟管造成壁挂炉无法正常点火燃烧,即壁挂炉本身因燃气问题也会停止工作。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事发当天除壁挂炉以外,案涉房屋内存在其他燃气设施设备天然气泄漏的情况,也不存在天然气因欠费缺供的情形,且王某乙死亡原因系一氧化碳中毒,通常情况下,天然气本身不含一氧化碳,且完全燃烧的天然气只产生二氧化碳和水,只有在燃烧不充分的情况下才会生成一氧化碳。结合蒋某当庭陈述,案涉壁挂炉内的检测漏气漏电设备,只检测壁挂炉本身,对于外界屋内的漏气漏电,设备的灵敏度达不到,故进一步佐证壁挂炉故障原因并非屋内其他燃气设备燃烧天然气不充分导致,更加指向了壁挂炉自身无法正常点火燃烧所致。另结合蒋某当庭陈述、一审及本院查明事实分析,导致壁挂炉不能正常燃烧使用的主要原因系外烟管长度超出产品规范要求的最大等效长度,直接影响壁挂炉完全燃烧工作效能,且蒋某现场检测时已经发现外烟管脱落倾斜,存在密闭不严的安全风险,其仅靠人力暂时恢复,未能改变自重悬臂可能随时再次脱落倾斜的重大隐患,最终产生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且在事故发生后,某甲公司工作人员程某、蒋某再次进行维修时,立即将超长部分的外烟管全部拆卸,壁挂炉外壳安装回机身。综上,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l "tiao_108" 一百零八条第 \l "tiao_108_kuan_1" 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虽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状况已经无法还原,但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应当认定外烟管超过案涉壁挂炉烟管的最大等效长度,已出现脱落倾斜,直接影响壁挂炉充分燃烧工作效能,加之冬季房屋门窗紧闭通风差,是造成一氧化碳泄漏以及人员伤亡主要原因的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某甲公司未尽修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双方的根本分歧在于,当王某甲选择合同之诉后,与侵权纠纷或者侵权法律关系相关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支持。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 民法典第 \l "tiao_186" 一百八十六条赋予了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受损害方基于同一民事主体、同一不法行为,同时行使双重请求权,造成违约方承担双重责任,产生实质的不公平结果,本质上是为了防止受害方获得双重补偿。反之,若受损害方行使一种请求权未果,或者未能填补其全部损失,法律并未禁止受损害方继续行使另一种请求权。一审法院以当事人自行选择的合同之诉为基础,在受损害方依法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内进行审理,未造成受损害方双重获赔的不公正结果,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同理,根据 民法典第 \l "tiao_996" 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规定突破了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并行的一般原则,明确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在违约请求权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受损害方并未因此获得不当得利。另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l "tiao_1" 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因本次事故导致王某甲至亲死亡,后果严重,显然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某甲公司应当向其亲属赔偿精神抚慰金。综上,对某甲公司认为上述费用不应在合同之诉下审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除上述费用外,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双方均不持异议,且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 民法典第 \l "tiao_592" 五百九十二条第 \l "tiao_592_kuan_2" 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以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无论从合同违约责任的角度还是侵权责任的角度, 民法典均规定当事人对损失(损害)的发生自身有过错的,可减少(减轻)对方的损失赔偿额(责任)。本案中,王某甲一方自行购买烟管并委托某甲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加装,加装后的烟管长度超过规范标准,且出现脱落倾斜,存在安全隐患,并客观上造成壁挂炉无法正常燃烧,屡屡停机不能正常使用,且烟管出现问题对引起本次事故的最终发生具有高度盖然可能性,故应当就自身过错承担30%的次要责任。某甲公司作为案涉产品的经销商及售后维护方,其对产品的安装、使用、维修、安全防范等事项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对其工作人员应当规范严格管理。但在本案中,某甲公司工作人员面对王某甲父母提出的加装烟管请求,未从专业及安全角度向客户提示说明风险,亦未拒绝该项请求,反而收取费用,径行安装,放任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某甲公司还将本应由其公司自行承担的售后维修义务,通过内部承包方式交由蒋某完成,且蒋某在维修过程中,明知外烟管长度超标且已脱落倾斜,并确定该问题是壁挂炉无法正常工作的原因,仍在未根除安全隐患、未彻底检测确定漏气原因、未完全修复壁挂炉的情况下离开现场,且未向王某甲父母提示有关风险或者注意事项,为后续事故的发生埋下重大隐患。综上,应当认定某甲公司的上述行为,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70%的主要责任。一审法院未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原因、维修责任履行情况、售后维修方的风险提示告知义务、案涉纠纷涉及专业知识以及合同双方对此的认知差距等,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王某甲有关责任比例划分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某甲公司主张其维修操作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责任比例划分,结合一审认定的医疗费10,787.58元、护理费240元(120元/天×2天)、伙食补助费240元(120元/天×2天)、交通费150元、丧葬费50,405.50元、死亡赔偿金365,202元,共计427,025.08元,某甲公司应向王某甲赔偿298,917.56元(427,025.08元×70%)。对于精神抚慰金,因本次事故造成王某甲至亲死亡,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一审在同等责任的前提下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偏低,本院依法调整为35,000元,超过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以上两个部分合计金额333,917.56元(298,917.56元+35,000元)
关于第五个争议焦点,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蒋某虽与某甲公司之间存在内部承包协议,但其在案涉房屋事发当天维修壁挂炉时,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确表示是以个人身份而非代表某甲公司实施修理行为,王某甲母亲在事发后的相关调查笔录中亦未对蒋某的身份明确提出异议,且某甲公司认可蒋某当天的行为能够代表其公司,蒋某对此亦不持异议。根据 民法典第 \l "tiao_162" 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以及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无论从代理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的角度出发,蒋某维修行为的法律后果,均应当由某甲公司承担。综上,王某甲一方主张蒋某应当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欠缺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甲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70" 一百七十条第 \l "tiao_170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86" 一百八十六条、第 \l "tiao_592" 五百九十二条第 \l "tiao_592_kuan_2" 二款、第 \l "tiao_770" 七百七十条、第 \l "tiao_776" 七百七十六条、第 \l "tiao_781" 七百八十一条、第 \l "tiao_996" 九百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l "tiao_1" 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77" 一百七十七条第 \l "tiao_177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2" 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l "tiao_108" 一百零八条第 \l "tiao_108_kuan_1" 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5)新0203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王某甲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298,917.56元;
三、上诉人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王某甲支付精神抚慰金35,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王某甲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64"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13.02元,邮寄送达费32.4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2,713.88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5,931.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54.41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2,713.88元,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10,840.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周 亮
审 判 员 李 德 明
审 判 员 穆凯代斯·亚森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牛 淼
书 记 员 郗 翠 清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3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32条 \l "tiao_11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65条 \l "tiao_1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72条 \l "tiao_11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73条 \l "tiao_11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83条 \l "tiao_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62条 \l "tiao_170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70条1款 \l "tiao_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72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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