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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二十二、特殊财产与知识产权

朱某1、朱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1民初9577号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06.07 判决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2)粤0111民初9577号
审理法官: 王聪颖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07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权责关键词: 民事权利 合同 证明 罚款 拘留 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 缺席判决 强制执行
案件要素: 其他 债务分担 合法债务 婚姻家庭继承 遗产内容 合法的财产 房产继承 权利来源 法定继承权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

// 朱某1、朱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1民初9577号 当事人 原告:朱某1。原告朱某1、被告朱某3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继承被继承人朱善猷、李士英的遗产房屋一套,位于广州市机场路12号大院67号401房;2.判决原告继承上述房屋产权75%,被告朱某2继承上述房屋产权12.5%,被告朱某3继承上述房屋产权12.5%;3.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50%,被告朱某2承担50%。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父亲朱善猷在世时就与原告母亲李士英确认了将位于广州市机场路12号大院67号401房留给原告的意愿。主要原因是原告长期与父母同住,照顾父母,承担房屋的全部购买费用,多次全部承担房屋的装修及维修费用。1993年及2002年原告就对房屋进行了两次全面装修,1993年专修花费80000元,2002年装修花费150000元。当时这套房屋的市场价约为300000元。全部家私家电置办和维护费用、房屋电梯的安装费用80000多元、两次安排父母去澳洲、泰国、港澳旅游的费用等都是原告承担。父亲去世后,原告又在银河公墓买了墓地,花费175000元。由于父亲去世突然,来不及订立遗嘱,母亲觉得对原告有所亏欠,怕自己因年事已高再出现违背父亲和自己意愿的情况,会对原告不公,母亲于2011年8月29日携原、被告三人到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办理了两份公证。第一份公证为继承公证,将房屋属于父亲的50%产权分为四份,母亲及原、被告三人各占12.5%。第二份公证为赠与合同公证,母亲将其所占父亲产权的12.5%及属于自己产权的50%共计62.5%赠与了原告。自2017年下半年后,母亲病重多次住院。2020年在医院住院长达一年,期间被告朱某3多次告知被告朱某2,但被告朱某2未曾回来看望母亲一次。母亲病逝后,被告朱某2甚至都不来参加母亲的葬礼。近一年多来,原告和被告朱某3数次通知被告朱某2来广州处理房产及抚恤金等家事,同时也于2021年12月17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去通知,但是被告朱某2一概置之不理。因此,原告请求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以及公证书确定的房屋产权比例判决原、被告继承房屋的产权,原告可据此办理房屋的过户。

被告辩称 被告朱某2辩称,一、朱某2十几年疾病缠身,先后住院七次,大手术四次,对父母留下的遗产无暇顾及,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所有财产,包括房产、现金、财物、收藏品(朱某2曾从汝城老家带回一批爷爷去世时留下的古董收藏品)等等,朱某2均不知道朱某1、朱某3拿去和用去哪里了,朱某2一分钱、一件东西都没看到和得到。母亲曾打电话给朱某2,说朱某1、朱某3买房买股票了,朱某2要求把这些查清楚。二、房子是父母的,朱某1、朱某2、朱某3都是父母的子女,应该平等得到父母的遗产,就算多一点也不能独占75%。父亲去世后不久,母亲让求朱某2到广州确认房屋的分配份额,母亲提出分配由长兄朱某1处理,因为长兄如父,会公平公正处理好,让三人满意。因为朱某2不住在广州,母亲说可以考虑让长兄多占份额,然后由朱某1用其他方式给朱某2补偿,朱某1也同意。但朱某2发现受骗了,没收到任何补偿,连父亲去世留下的其他财务也未分配到。朱某2怨气难咽,心灰意冷,非常恐惧见到朱某1、朱某3,生怕见面吵架、斗殴。三、朱某2要求查清父亲在世、去世的一些问题。父亲是否说过把他的那份房产全部留给朱某1?没有遗嘱,口说无凭。母亲跟朱某2说过父亲的死因有疑点,父亲的死跟争抢遗产有什么关联?父亲在90年代末和2000年后几次来深圳,朱某2安排父亲住观海楼酒店,父亲几次说缺钱用,朱某2非常同情,曾分四次借给父亲350000元,后由朱某2个人还清给公司,原公司人员可以证明。父亲说过,三个人都是他的孩子,他和母亲会一视同仁。三、父母的房产,朱某2和儿子一直被剥夺了居住权,朱某2儿子在广州工作,只能租房居住。朱某2多次到广州按门铃,朱某1不开门,朱某2只能住酒店。朱某2要求正式得到居住权,留出一间房和一套钥匙给朱某2,因为近期朱某2可能要到广州做手术或养病。朱某2从小到大就被朱某1、朱某3占便宜,朱某2要在最后时光拿回一点东西。四、朱某2因为生病,无力思考,想起来再补充。朱某2作为父母遗产的共有人,权益被漠视和剥夺。朱某1为兄长,没有展现宽容、公平公正的格局和气量,为了一己私利强迫朱某2签字承认,通过诉讼强行达到自己的目的。但如果朱某2不能心服口服,解除心中疙瘩和疑虑,其会用自己的方法解决所有的遗留问题,对父亲的死因追究到底。不同意朱某1提出的诉讼费分担的意见。

被告朱某3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是朱某1买的,买的时候父亲说房屋是给朱某1的,因为朱某1跟父亲一起住了四十多年,朱某2和朱某3都没有跟父亲一起居住。父亲说把房屋给朱某1,但是朱某1当时没有去做房产过户。父亲2010年去世后,房屋就变成父亲所占的那份四个人均分,每人各占12.5%。去做公证的时候,朱某3本来说自己的那份不要,给朱某1但是公证处的人说不行,如果朱某3不要的话就变成朱某1、朱某2两个人平分,不是全部给朱某1。朱某2多年来没有照顾过家庭,没有照顾过父母。父亲得了癌症,他去世的那一年住在省人民医院,朱某1、朱某3天天都去医院陪父亲。朱某2因为甲状腺瘤在中山医做检查,中山医就在省人民医院的对面,朱某2都没有来看父亲。父亲得了癌症的这些年,就是朱某1和朱某3照顾父亲。朱某1经常给父亲买高档的补品,找医生等等。但是朱某1也要上班,朱某3办了内退,所以朱某3照顾多一些。朱某2完全没有照顾父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朱善猷与李士英为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了三名子女,分别是朱某1、朱某2、朱某3。朱善猷于2010年4月30日死亡,李士英于2020年1月18日死亡。朱某1、朱某3确认朱善猷的父母已经先于其死亡;李士英的父母已经先于其死亡。

朱某1确认其诉讼请求中的位于广州市机场路12号大院67号401房的房地产证登记地址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0号大院教工宿舍4幢楼401房,房地产证登记号为穗房地证字第××号,登记在朱善猷名下。

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1)粤穗白内民证字第11698号《公证书》,内容摘要如下:“……三、继承人李士英、朱某1、朱某2、朱某3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朱善猷遗留的财产:坐落在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0号大院教工宿舍4幢楼401房的房屋(《广州市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某某),是朱善猷与配偶李士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四、据称,被继承人朱善猷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五、被继承人朱善猷生前共有子女三人:儿子朱某1、儿子朱某2、女儿朱某3,朱善猷的配偶李士英健在,朱善猷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六、现李士英、朱某1、朱某2、朱某3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朱善猷的遗产……因被继承人朱善猷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朱善猷的上述遗产由其妻子李士英、儿子朱某1、儿子朱某2、女儿朱某3四人共同继承,继承后,被继承人的妻子李士英占有上述房屋的八分十五份额,儿子朱某1、儿子朱某2、女儿朱某3各占有上述房屋的八分之一份额。”

2011年8月29日,李士英(赠与人)与朱某1(受赠人)签署《赠与合同》,内容如下:“赠与人和受赠人是母子关系。坐落在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0号大院教工宿舍4幢楼401房的房屋(《广州市房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某某)以朱善献(已故)的名义登记,现已由李士英、朱某1、朱某2、朱某3四人共同继承,继承后,李士英占有上述房屋的八分之五份额,朱某1、朱某2、朱某3各占有上述房屋的八分之一份额,现赠与人自愿将上述房屋属其占有的产权份额(即八分之五产权)无偿给予受赠人所有。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赠与人决不反悔。受赠人受赠后,受赠人朱某1占有上述房产的八分之六产权。本赠与合同由赠与人和受赠人签订后生效,并经广州市白云公证处公证。赠与合同一式四份,赠与人一份,受赠人二份,公证处存一份。”

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1)粤穗白内民证字第11699号《公证书》,内容如下:“公证事项:赠与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经查,赠与人与受赠人是母子关系。赠与人和受赠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在订立合同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赠与人赠与的房屋是坐落在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0号大院教工宿舍4幢楼401房的房屋(《广州市房地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某某)房产原以朱善酞(已故)的名义登记,现已由李士英、朱某1、朱某2、朱某3四人共同继承,继承后,李士英占有上述房屋的八分之五份额,朱某1、朱某2、朱某3各占有上述房屋的八分之一份额,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属赠与人占有的八分之五产权份额可由其依法赠与。赠与人和受赠人签订该《赠与合同》意思表示一致,赠与人自愿将上述房屋属其占有的八分之五产权无偿给予受赠人所有,受赠人自愿受赠上述房产。受赠后,朱某1占有上述房屋的八分之六产权。兹证明赠与人李士英与受赠人朱某1于2011年8月29日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签约的行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的签名均属实。该合同由赠与人和受赠人签订后生效。”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权证、公证书、短信聊天记录、顺丰速运包裹查询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0号大院教工宿舍4幢楼401房的房屋(下称401房)登记在被继承人朱善猷名下。朱善猷死亡后,李士英、朱某1、朱某2、朱某3作为朱善猷的法定继承人办理了401房的继承权公证。经过公证,李士英占有401房的八分之五份额,朱某1、朱某2、朱某3各占八分之一份额。李士英与朱某1签署《赠与合同》将自己所占的八分之五份额赠与朱某1,该《赠与合同》经过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公证。赠与后,朱某1占有401房八分之六份额,朱某2、朱某3各占八分之一份额。现朱建林主张其占有401房的八分之六所有权份额、朱某2、朱某3各占有401房得的八分之一所有权份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朱某2提出的还有其他遗产需要分割的问题,其并未在举证答辩期内提交相应的证据及明确分割的遗产,故本案不予调处,朱某2可另案主张。对于朱某2提出的朱善猷向其借款350000元的问题,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朱某2可另案主张。对于其提出的居住权的问题,本案为继承纠纷,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问题,朱某2可待继承份额确定后另案主张。

被告朱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 \l "tiao_1" 一条第 \l "tiao_1_kuan_2" 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l "tiao_3" 三条、第 \l "tiao_10"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67" 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朱善猷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0号大院教工宿舍4幢楼401房的房屋(《广州市房地产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某某)权份额由原告朱某1占八分之六,被告朱某2、朱某3各占八分之一;

二、驳回原告朱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400元,由原告朱某1负担13050元,由被告朱某2、朱某3各负担2175元(原告已预交17400元,可申请法院退回4350元;各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法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41" 四十一条第 \l "tiao_41_kuan_2" 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出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判员 王聪颖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梁 倩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l "tiao_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10条 \l "tiao_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 \l "tiao_1_kuan_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1条2款 \l "tiao_41_kuan_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41条2款 \l "tiao_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67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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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按原文作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引用请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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