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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二十八、无人继承遗产与公益归属

申请人张某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

(2025)浙0683民特473号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6.09.17 判决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5)浙0683民特473号
审理法官: 邢柯玲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7
案件类型: 财产无主认定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徐文君, 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代理 合同 证明 法院调解 认定财产无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君, 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某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称,刘某甲、刘某乙系刘某丙的父母,申请人张某系刘某甲的外甥女,刘某甲与申请人母亲刘某丁系同胞兄妹,申请人与刘某丙系表兄妹。因刘某丙从小体弱多病且系智力残疾、重症肌无力肢体残疾,自刘某丙17岁起一直居住在申请人家中,与申请人一起共同生活,平时日常起居由申请人母亲照顾,每次住院治疗亦由申请人及母亲照顾,相处之下,刘某甲与刘某丁之间的关系密切。在申请人成年后,刘某甲就经常嘱托申请人等其年迈无力抚养刘某丙时得由申请人照顾,其留给刘某丙的财产也归申请人。2014年9月19日,申请人与舅舅刘某甲共同成立某甲公司,刘某甲出资6万元占股60%并任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出资4万元占股40%。2018年3月30日,刘某丙与其前妻廖某于调解离婚,双方未生育。2022年1月17日,刘某乙死亡。2024年7月14日,刘某甲不幸遭遇意外身亡,其丧葬事宜由申请人及其父母亲共同操办,丧葬费用由申请人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某甲在某甲公司的60%股份份额由其儿子刘某丙继承,但其无法参与经营,公司由申请人负责经营,刘某丙只是名义上的股东。自2024年下半年起,刘某丙身体日况俞下,自8月份起住院,住院治疗期间都由申请人及其父母亲照料,产生的医疗费等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刘某甲及表哥刘某丙均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故请求法院依法认定由刘某丙继承的刘某甲在某甲公司的60%股份份额及其项下所有权益、刘某丙所有的位于嵊州市801的房屋为无主财产,并判归申请人所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刘某丙系刘某甲、刘某乙的独子,曾与廖某登记结婚后于2018年3月3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刘某乙(父母早年死亡)于2022年1月死亡,刘某甲(父母早年死亡)于2024年7月死亡,刘某丙于2025年1月死亡,刘某丙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另查明,申请人张某的母亲刘某丁与刘某甲系同胞兄妹,刘某丙因重症肌无力等病情长期居住于张某家中,其日常起居和陪同就医事宜由张某等承担,张某还负担了刘某丙生前的医疗费用和死后的丧葬费用。

再查明,刘某丙与某乙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浙F1-2008-1;)一份,购置了位于嵊州市商品房一套,并支付购房款564778元,但未办理产权登记。2014年9月19日,张某与刘某甲共同设立了某甲公司,刘某甲出资6万元占股60%,张某出资4万元占股40%。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刘某甲去世后,其名下的遗产应当进行分配。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由刘某丙享有某甲公司60%的股份。刘某丙死亡后,其名下的财产以及前述股份为其遗产。因刘某丙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留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在申请人张某提出申请后,本院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期满无人认领,故可以认定刘某丙名下财产无主。根据本案查明情况,在刘某丙去世前,申请人对其生前的日常生活、看病就医等给予全面照顾,在其去世后,申请人亦对丧葬事宜进行了妥善处理,实属不易。鉴于申请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形,可申请分得刘某丙的遗产。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31" 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 \l "tiao_1160" 一千一百六十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03" 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某甲公司股份涉刘某甲部分、刘某丙与某乙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浙F1-2008-1;)的债权为无主财产,归张某享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 邢柯玲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晓梦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1条 \l "tiao_1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60条 \l "tiao_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03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陈益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度十件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之八:温州海事局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王某宝等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司法审查与协同化解 相关论文 利用先前暴力、胁迫行为强奸妇女的司法认定 刑侦题材影视的公安文化传播风险与治理研究 债权人撤销权中无偿处分行为之适用路径 全球气候变化对海洋环境资源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类案偏离的实质理由:标准、路径与规范 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先例规范与应用逻辑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效力体系研究 违约损害赔偿市场价格法的解释论展开 更多 ©北大法宝:( www.pkulaw.com)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欢迎查看所有 产品和服务。 法宝快讯: 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 法宝 V6 有何新特色? 扫描二维码阅读原文 原文链接: https://www.pkulaw.com/pfnl/c7ed112b8012f8165d004bbe12a41735f4c841437a773800bdfb.html 【法宝引证码】CLI.C.580471142 PAGE / NUMPAGES 下载日期:2026-10-23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按原文作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引用请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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