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张某1诉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为该案的管辖法院。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38" 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王 莹
二〇二六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毕浩然
书 记 员 孙爱文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38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市中级法院篇)之九:张某诉黄某乙、黄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撤销遗嘱的认定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孙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黄清劭诉黄清泰等法定继承案 黄小青诉南京浦镇车辆公司非继承人要求适当分得遗产案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张某等与郑某等继承纠纷上诉案——公司的股权继承和收益分割 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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