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韦某甲与被告韦某乙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韦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关系。韦某丙系原、被告生母,于1987年8月去世;魏某甲系原、被告继父,与韦某丙系合法夫妻,于1991年9月去世;二人婚生子魏某乙于1996年5月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亦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魏某甲生前由原告赡养,履行赡养义务,被告因上班未尽赡养义务,因此不享有对魏某甲遗产的分割权。韦某丙生前系某甲公司(原某乙公司)职工,有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房屋一套,该房屋因某甲公司进行房改,现登记在被告名下。魏某甲有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长期未分割。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分割,被告均拒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鉴于两套房屋至今未进行析产,被告已实际占有生母韦某丙的房屋,为公平分割、便利生活,原告同意碑林区房屋归被告所有,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房屋50%折价补偿款;莲湖区庙后街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由被告配合完成过户。请求判令:1、对韦某丙、魏某甲的遗产进行析产,将魏某甲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房屋判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房屋暂定价值50万元);2、对登记在被告韦某乙名下、实为韦某丙遗产的西安市碑林区房屋进行分割,并将该房屋50%的折价款给原告(房屋价值暂定2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34" 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继承人韦某丙、魏某甲死亡时的住所地为西安市莲湖区,主要遗产亦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房屋从2014年6月30日起,登记在本案被告韦某乙名下。故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及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不在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34" 三十四条、第 \l "tiao_37" 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为5400元,本裁定书生效后退给原告韦某甲。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 判 员 傅 妮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祁 航
书 记 员 张庆媛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34条 \l "tiao_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37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杜某甲、毛某甲、毛某乙诉毛某丙、毛某丁、杜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案 段某甲、段某乙诉段某丙、段某丁、段某戊、段己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 段某甲、段某乙诉段某丙、段某丁、段某戊、段己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 夏涛、程婷诉夏本鑫、仲依群要求分割家庭共有房产因有损老年人权益被驳回案 上海二中院裁定沈霞诉钱明磊离婚析产案 北京三中院判决马某诺、马某德、李某某诉黄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上诉案 周父与周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家事审判中“两个基本”的适用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五:许某与向某分家析产纠纷案——分家析产引纠纷,法院调解促和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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