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谷某。
被告:赵某丁。
被告:赵某戊。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谷某、赵某丁、赵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有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原因,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变更为普通程序,于2026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谷某、赵某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继承人赵某己名下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的两户房屋),为赵某己和刘某共有的房产,由刘某及其他继承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谷某、赵某丁、赵某戊按份继承,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并按法院评估市场价格折算成人民币来计算出具体数额;2.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谷某、赵某丁、赵某戊配合刘某办理案涉两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谷某、赵某丁、赵某戊承担。庭审中,刘某将其诉讼请求变更如下:1.案涉两户房屋估价总额372,280元,将刘某及所有被继承人可继承的比例及具体金额列明如下:刘某61.25%(50%+10%+1.25%),折算金额即228,021.5元;赵某甲10%,折算金额即37,228元;赵某乙10%折算金额即37,228元;赵某丙10%,折算金额即37,228元;赵某庚10%折算金额即37,228元。由于赵某庚已过世,其名下所继承的份额将作为他的遗产供其合法继承人再行分配。其合法继承人为谷某(妻子)、赵某辛(女儿)、赵某戊(儿子)、刘某(母亲),故上述四人每人可继承比例分别为:谷某(5%+1.25%),折算金额即23,267.5元;赵某丁1.25%,折算金额即4653.5元;赵某戊1.25%折算金额即4653.5元,刘某1.25%折算金额即4653.5元。2.案涉两户房屋归刘某所有,刘某本人承诺将按法院最终判决确定各继承人可继承比例及具体折算金额向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谷某、赵某丁、赵某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支付。3.本次房产估价费用共计3000元,由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谷某、赵某丁、赵某戊均摊。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赵某己于2015年1月8日因病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刘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庚、赵某丙。被继承人名下有案涉两户房屋。由于次子赵某庚因病于2023年7月21日去世,其应继承份额转由继承人配偶谷某、母亲刘某、女儿赵某丁、儿子赵某戊共同继承。因除赵某戊之外的其他继承人均明确表示配合刘某办理继承及房产变更事宜,导致无法通过协商办理相关继承手续,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谷某、赵某丁辩称,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戊未到庭,口头答辩表示要求按法律规定分配比例继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刘某提供证据一、赵某己死亡证明一份,赵某己、刘某户口本一份,火化证明一份,户口注销证明一份,赵某己干部履历表4页,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4565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案涉两户房屋的房产证各一份。意在证明:案涉两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均为赵某己,其名下的财产为可供继承的遗产。赵某己与刘某系合法配偶,可合法继承赵某己名下遗产的继承人为刘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庚、赵某丙。因赵某庚已去世,其原继承人身份已变成被继承人,赵某庚的合法继承人为配偶谷某、母亲刘某、女儿赵某丁、儿子赵某戊。因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谷某、赵某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赵某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内容予以采信。2.刘某提供的证据二、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发票一份。意在证明:案涉两户房屋经鉴定价值分别为131,360元、240,920元,合计372,280元;刘某支付鉴定费3000元。本院认为鉴定报告系本院依刘某申请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作出,故对鉴定报告予以采信;发票因刘某提供了原件,故对发票的真实性及内容予以采信。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谷某、赵某丁、赵某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赵某己与刘某系夫妻关系,育有长子赵某甲、长女赵某乙、次子赵某庚、次女赵某丙。刘某提交的户口簿显示,赵某己原系户主,与刘某系夫妻关系,该户口于1999年4月12日签发。赵某庚与谷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赵某庚在与谷某结婚前有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生育子女赵某丁,第二段婚姻生育子女赵某戊。
赵某己于2015年1月8日去世,去世时对案涉两户房屋未予处理。赵某庚于2023年7月21日去世。
赵某己名下有两处房屋。本院依刘某的申请,委托某公司对案涉两户房屋进行估价。某公司经现场实地查勘,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为:一处房屋的评估总价为131,360元,一处房屋的评估总价为240,920元,案涉两户房屋评估总价为372,280元,价值时点为2026年5月8日。
另查,赵某戊与谷某、刘某、赵某丁曾因继承赵某庚现金遗产产生纠纷,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45654号民事判决,撤销遗产分割协议,由谷某补偿赵某戊款项317,521.0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庚、赵某丙系被继承人赵某己遗产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各方对被继承人赵某己的遗产享有平等继承权。
因被继承人赵某己名下的案涉两户房屋登记时间均在赵某己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故案涉两户房屋为该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赵某己与各方当事人对案涉两户房屋无其他约定,故遗产分割时,案涉两户房屋的一半应归刘某所有,其余部分为被继承人赵某己的遗产,由继承人等额继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关于“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的规定,应由刘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庚、赵某丙平分,即刘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庚、赵某丙各分得案涉两户房屋10%的份额。因本案诉讼前赵某庚已去世,故赵某庚应继承的份额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062" 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规定,赵某庚继承的该10%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即5%份额归谷某所有,剩余5%份额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母亲刘某、妻子谷某、女儿赵某丁、儿子赵某戊继承,该四人各应分得1.25%份额。综上,刘某应分得50%+10%+1.25%=案涉两户房屋61.25%份额,超过案涉两户房屋一半的价值,且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谷某、赵某丁均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故对刘某要求案涉两户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涉两房屋归刘某所有后,其应按各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给予补偿,具体如下:支付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房屋折价款各37,228元(10%×372,280元),支付谷某房屋折价款23,267.50元[(5%+1.25%)×372,280元],支付赵某丁、赵某戊房屋折价款各4653.50元(1.25%×372,280元)。
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062" 一千零六十二条、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 \l "tiao_1128" 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47" 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案涉两处房屋归刘某所有;
二、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房屋折价款各37,228元,支付谷某房屋折价款23,267.50元,支付赵某丁、赵某戊房屋折价款各465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64"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4元,由刘某负担4216元、由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各负担688元,由谷某负担422元,由赵某丁、赵某戊各负担91元。鉴定费3000元,由刘某负担1838元,由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各负担300元,由谷某负担184元,由赵某丁、赵某戊各负担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马 钠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丁凯丽
书 记 员 王 瑞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0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2条 \l "tiao_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 \l "tiao_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8条 \l "tiao_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47条 \l "tiao_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64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方某某诉陈某甲、王某甲,第三人某生殖与遗传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继承纠纷案 刘某起与刘某海等遗嘱继承纠纷上诉案——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个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六:黄某杰等与黄某智等继承纠纷案——维护打印遗嘱继承人合法权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市中级法院篇)之九:张某诉黄某乙、黄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撤销遗嘱的认定 李某诉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孙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黄清劭诉黄清泰等法定继承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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