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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十六、遗产调查与证据

黄某甲与黄某乙、恽某法定继承纠纷

(2026)沪01民终17649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6.09.28 判决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6)沪01民终17649号
审理法官: 何倩 侯晓燕 王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28
案件类型: 民事二审
审理程序: 二审
权责关键词: 欺诈 胁迫 撤销 合同 基本原则 回避 证据不足 谁主张、谁举证 自认 新证据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诉讼请求 开庭审理 维持原判 折价

// 黄某甲与黄某乙、恽某法定继承纠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沪01民终1764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恽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恽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XXX区人民法院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某甲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上海市XXX区人民法院XXX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支持黄某甲全部原审诉讼请求,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审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法官与判决落款法官不是同一人,法院审理期间擅自更换承办法官,未书面通知黄某甲、未重新开庭、未保障黄某甲回避权、辩论权。二、原审片面采信私下录音,肆意否定房管局官方备案买卖合同效力,事实认定完全错误。案涉房屋在不动产交易中心网签备案房屋买卖合同,明确对价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0万元,是国家机关公示生效法律文书,法律效力远高于个人私下录音。双方并无任何书面赠与协议、赠与公证,父母生前从未书面表示免除60万元房款。双方以买卖形式过户本质是为规避税费,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避税目的,所谓口头赠与本身不合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三、原审错误以赡养情况,直接剥夺黄某甲全部法定继承权,法律适用严重失衡。黄某甲长期与父母往来较少,是父母长期偏心、刻意拒绝黄某甲探望照料所致,并非黄某甲恶意拒不赡养。法律明确: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绝非直接剥夺其他继承人全部继承权。原审直接全额驳回黄某甲全部诉求,等同于剥夺黄某甲法定继承资格,明显违背 民法典继承规定。四、原审无视在先生效判决,遗漏关键证人合法证言,裁判逻辑自相矛盾,此前2697号案件生效判决,已明确60万元房款债权未处理,由当事人另行主张,足以证实该款项属于合法未分割遗产。本案证人恽某当庭作证老人承诺房款兄妹平分,原审无理由不予采信,严重遗漏案件关键事实。五、原审举证责任分配颠倒,违法加重黄某甲举证义务。房屋买卖关系有合同、过户记录完整佐证,债权依法成立。黄某乙主张是无偿赠与,应当由其举证。原审反过来要求黄某甲证明父母生前追讨房款,明显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黄某乙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父母与黄某乙一起去房产中心过户房产,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是父母真实的意愿,没有受到任何欺诈和胁迫。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目的是为了省钱,故没有房产挂牌,没有中介参与,更没有付款方式。三、黄某乙尽力让父母更好安度晚年,履行了法定赡养照顾义务。四、黄某甲十几年来与父母彻底地断绝来往。电话不接,不闻不问,并且威逼、恐吓母亲。

恽某辩称,对黄某乙在一审提交的视频和录音不认可,都是剪辑而成的。在陆某生前,恽某每一次在场,陆某说的话在录音当中都没有体现。黄某乙在陆某生病中并没有照顾妥当。黄某乙称不要财产,但是恽某的母亲过世21天之后,案涉房屋就过到黄某乙名下。陆某的意愿是案涉房屋由黄某乙、黄某甲两人平分。

原告诉称 黄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黄某乙向黄某甲支付3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的标准自2018年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黄某乙向黄某甲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继承人陆某(2023年死亡)与黄某丙(2023年死亡)系夫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即黄某甲、黄某乙及黄某丁(2018年死亡),恽某系黄某丁之子。2005年7月25日,案涉房屋登记于陆某、黄某丙二人名下。2018年,黄某乙与陆某、黄某丙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陆某、黄某丙将案涉房屋转让给黄某乙,转让价款共计60万元,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写明在付款协议(附件三)中约定,但付款协议(附件三)未见约定。同日,黄某乙与陆某、黄某丙申请变更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为黄某乙单独所有,并载明购房无贷款。2018年,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黄某乙名下。

一审法院另查明,2025年,黄某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黄某乙、恽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2697号案件),诉请要求黄某甲、黄某乙各按50%比例继承陆某名下全部财产,黄某甲该案中主张母亲陆某留有遗产,其中存款441,001.71元以及卖房款60万元。2025年,该案判决并认定如下“原告与被告黄某乙虽提供了相关证据,但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原告或被告黄某乙存在可以多分的法定情形,故陆某的遗产应由原告与被告黄某乙均等继承……关于原告主张的陆某名下卖房款债权600,000元及利息,因该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予以认定,故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后黄某甲及黄某乙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一审法院审理中,1.关于被继承人赡养照顾情况。黄某甲称其与父亲自2014年吵架后很少来往,期间父亲生病住院黄某甲曾想去看望,但经母亲告知父亲做的是心脏手术,不便见到黄某甲,故而黄某甲未去看望。姐姐去世后,父母由黄某乙照顾较多。父亲去世后,黄某甲才得知房屋在2018年就登记至黄某乙名下。黄某乙称黄某甲与父母早有矛盾,2014年之后彻底不再来往,期间由黄某丁和其共同照顾,黄某丁去世后,由黄某乙一人照顾。恽某称不同意黄某乙关于赡养的陈述,同意黄某甲的意见,黄某甲在2014年后未照顾是因为外公外婆偏心黄某乙,黄某甲无法看望外公,但外婆会与黄某甲悄悄联系,黄某丁去世前一直在照顾外公外婆,黄某乙是2018年产权登记至其名下后才照顾的。

2.关于案涉房屋过户情况。黄某甲主张应依据买卖合同给付房款。黄某乙向一审法院提供2023年陆某录音和录音文字稿内容,部分内容如下:黄某甲:到现在为止伊只知道是给儿子的,这个要讲清楚的,这个事情我不怪你怪谁,娘给你儿子侬去做买卖合同不怪你阿哥怪谁,娘给我给侬不可能卖给你的呀,娘给你的房子办成买卖合同;黄某乙:姆妈,侬如果要返回的侬做都不要做给我,侬给都不要给我,知道吗;黄某甲:做都现在做掉了,买卖合同,现在就是看眼前,娘这个事情怎么解决,外甥侬讲对哇?娘已经给侬改成买卖的,娘不是给侬儿子的是,是卖给外头人一样的,事情已经发生了做成买卖合同,但是房款肯定没有动,这是毫无疑问的,钞票没有动,老娘侬讲买卖合同依钞票给侬哇?钞票拿到哇?陆某:我送给伊的怎么可以拿钞票;陆某:我送给他的我不要的,我这件事如果不做好今后还会得更复杂好得哇,国家么要抽遗产税的,欲佐证母亲自己陈述为了避税与黄某乙办理签订房产过户是赠送,并明确告知不需要这笔钱的事实。另,黄某乙向一审法院提供住院发票、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空调、轮椅购买凭证、水电费等支付凭证、长护险老人居家护理协议书及相关委托书等材料,佐证其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赡养义务。恽某同意黄某甲的意见,案涉合同是买卖不是赠与,确有60万元债权,外婆曾说过要黄某乙给黄某甲一半钱款。即使有债权,恽某也放弃继承,外公外婆曾说过案涉房屋要给黄某丁,但未变更登记,黄某丁去世后,遗产问题曾要求黄某乙配合公证无果,诉至法院后,在黄某丁的遗产诉讼中,因黄某乙不同意折价款数额无法调解。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据本案查明事实,黄某乙辩称案涉款项已在前述2697号案件中予以处理,由该案文书可见案涉争议款项并未处理,上述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黄某甲基于黄某乙与被继承人就案涉房屋于2018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所涉房款60万元提起本案诉讼,黄某甲主张依据上述买卖合同,黄某乙应支付被继承人房款60万元,要求分割继承债权取得二分之一房款。黄某乙辩称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方式,实为被继承人即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即黄某乙。2018年,黄某乙与陆某、黄某丙就案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款60万元,后案涉房屋登记于黄某乙一人名下。黄某乙辩称上述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在未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去世前曾就上述房款向黄某乙主张的情况下,结合黄某乙与被继承人身份关系、照顾赡养、买卖合同情况及黄某乙录音、病历等举证,黄某乙上述抗辩已形成证据链,一审法院予以采信。黄某甲自认与父亲关系不睦,与父母很少往来,且黄某乙已履行相应赡养义务,父母将房产赠与黄某乙亦属合理,故黄某甲主张本案相关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68" 六十八条第 \l "tiao_68_kuan_1" 一款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l "tiao_90" 九十条规定,于2026年5月22日作出判决:驳回黄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326.97元,由黄某甲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黄某甲主张一审审判程序违法的问题。本院经查,一审法院主持庭审的审判员与一审判决书落款处的审判员系同一人,故黄某甲的异议不成立。

关于案涉房屋过户行为属于买卖关系还是赠与关系。黄某乙与被继承人陆某、黄某丙就案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转让价款60万元,但合同附件未载明付款方式、期限或违约责任。2018年案涉房屋过户至黄某乙名下后,至黄某丙、陆某2023年过世前,黄某丙、陆某均未向黄某乙主张债权,即要求黄某乙支付房款。黄某乙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陆某明确表示房屋系为规避税费而以买卖形式办理过户,实为赠与,并强调无需支付价款。结合双方亲属关系、合同签订时无中介参与、价款显著低于市场行情等事实,本院认为,案涉合同虽具买卖外观,但缺乏买卖关系的实质要件,如价款支付约定及履行行为,而符合赠与合同的无偿性特征,足以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赠与。综上所述,案涉房屋过户行为属于赠与关系而非买卖关系。

综上所述,黄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77" 一百七十七条第 \l "tiao_177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1"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26.97元,由上诉人黄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何 倩

审 判 员 侯晓燕

审 判 员 王 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仕颖

书 记 员 周仕颖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l "tiao_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90条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77条1款1项 \l "tiao_68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68条1款 同案由重要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市中级法院篇)之九:张某诉黄某乙、黄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撤销遗嘱的认定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孙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黄清劭诉黄清泰等法定继承案 黄小青诉南京浦镇车辆公司非继承人要求适当分得遗产案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张某等与郑某等继承纠纷上诉案——公司的股权继承和收益分割 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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