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普法星期三 咨询电话 18180626315站内检索联系我们
让每一次传承,都有法可依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 家事法律团队 主办
首页 › 特稿 › 特稿44
继承纠纷深度特稿 · 44/50

被继承人的数字资产能否继承?虚拟财产的权属与取证问题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6-10-26
被继承人的数字资产能否继承?虚拟财产的权
配图示意:被继承人的数字资产能否继承?虚拟
专题:继承纠纷深度特稿系列(44/50)
关键词:数字资产、网络虚拟财产、游戏账号、使用权继承、实名认证变更

一、导语:年轻人去世,留下87个游戏账号

一位年轻人因病去世,名下在一家游戏公司注册了87个游戏账号,里面有多年投入时间金钱养成的角色、装备、道具。母亲作为唯一继承人找到游戏公司,要求继承账号、变更实名认证。公司的回应很"标准":根据用户协议,账号所有权归公司,玩家只有使用权——但话锋一转,"如果法院认定可以继承且您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我们可以配合"。

问题被推给法院:使用权能不能继承?平台有没有义务配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给出了迄今最完整的答案。本文以该案为样本,讲清数字资产继承的权属逻辑与取证方法。

案例来源: 陈某与某游戏公司、施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6)京0107民初3429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4月30日(元典法律数据库收录)。

二、案情回顾:87个账号的归属之争

被继承人古某于2025年5月30日因病去世。2010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古某在某游戏公司实名认证注册合计87个游戏账号。注册时签署的《用户协议》约定:账号信息、角色信息、虚拟物品、积分等数据属于程序运行的衍生数据,所有权归游戏公司所有;用户在遵守协议和游戏规则的前提下,对账号数据信息享有有限使用权。

古某的母亲陈某起诉游戏公司,请求配合继承87个游戏账号并将实名认证变更至自己名下。

游戏公司的抗辩层次分明:其一,87个账号是复合型财产,兼具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继承人可继承的仅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其二,陈某是否唯一继承人、古某有无遗嘱,公司无从知悉,需要查明;其三,若法院认定可继承且陈某为唯一继承人,公司可以配合实名信息修改。

法院查明:古某父亲已先于其死亡;古某与前妻育有一女施某2,系同一顺位继承人——但施某2的法定代理人出具书面放弃继承申请,自愿放弃案涉账号的实体继承权利和诉讼权利。陈某成为唯一合法继承人。

法院判决:确认87个游戏账号的使用权由陈某继承享有;游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将账号实名认证信息变更至陈某名下。

三、争议焦点

四、法律依据(条文均已核对现行有效)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数字资产进入民事权利体系的"接口条款"。

遗产定义(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数字资产能否继承,关键看它是否属于"性质上不得继承"的权利。

放弃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本案中另一继承人的书面放弃,直接改变了继承格局。

合同约束力(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用户协议有效,账号所有权归属平台的约定被法院尊重。

五、裁判分析:所有权归平台,使用权可继承

这份判决的四层推理,堪称数字资产继承的分析框架:

1. 先定性:账号是"人身+财产"的复合型权益。 人身属性体现为实名认证与特定自然人身份绑定;财产属性体现为用户投入时间、精力、金钱培育,账号及虚拟物品具有使用价值与流转价值。法院确认:网络虚拟财产虽以数据形式存在,但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依用户协议,所有权归运营商,用户享有使用权。

2. 再看可继承性:使用权不在禁止继承之列。 法院的三段论:其一,使用权以财产利益为核心,实名认证的人身关联只是"身份规制要件",并非专属于本人、不可转移的身份权利或人格权利;其二,法律未禁止账号使用权继承,用户协议也未排除;其三,双方一致认可使用权可继承,该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结论:具有财产利益的使用权属于遗产,可以继承。

3. 继承主体从严认定。 平台无法自行判断"谁是唯一继承人"——这正是平台要求法院判决介入的合理顾虑。母亲+女儿均为第一顺序;女儿一方书面放弃后,母亲成为唯一继承人,权利主体就此锁定。

4. 平台义务的来源:合同附随义务+诚信原则。 在不存在禁止过户的法定或约定障碍、继承人也已明确的前提下,运营商负有协助变更实名认证、保障继承人行使使用权的法定义务。平台当庭同意配合,法院予以照准。

六、实务提示:数字资产继承的取证与操作

(1)盘点数字遗产清单。 游戏账号、微信、支付宝、网店、虚拟货币、自媒体账号、网盘资料——老人生前(或家属整理遗物时)应列出平台、账号、绑定手机、大致价值,避免"人走了,家人连账号都不知道"。

(2)先确认权属结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读一遍平台用户协议:绝大多数平台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用户只有使用权。继承标的多为使用权及账号内财产性权益(余额、可交易道具),诉讼预期要据此设定。

(3)身份与继承人范围证据先行。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其他继承人的放弃声明(书面)——平台配合的前提和法院的审查重点都是"你是不是唯一/全部权利人"。本案放弃继承声明起了决定性作用。

(4)与平台交涉留痕,诉讼时点明义务来源。 先书面申请变更并留存沟通记录;平台拖延的,起诉时以网络服务合同附随义务和诚信原则主张协助义务,本案的论证路径可直接参照。

(5)账号内资金另走资金通道。 微信、支付宝余额属于货币资金,按平台规则办理继承提取(通常要求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别把"余额继承"与"账号继承"混为一谈。

(6)生前安排最省事。 重要数字资产可在遗嘱中列明账号、价值和处置意愿,并把登录凭证、验证方式通过安全渠道(公证保管、律师见证封存)交给可信赖的人——数字遗产最大的障碍往往不是法律,而是"打不开"。

七、律师观察

数字资产继承的核心争议从来不是"虚拟财产是不是财产",而是"继承的边界画在哪里":平台的产权、用户的使用权、账号的人身属性三层叠加。本案的解法务实而清晰——尊重用户协议的产权安排,把可继承的部分精准限定为使用权,再以附随义务课以平台配合责任。随着游戏账号、数字藏品、自媒体权益的价值水涨船高,这类诉讼只会越来越多;立法给了接口(第一百二十七条),司法正在一格一格把它填满。

关联阅读(本专题内链)

---

发布前核验信息

| 核验项目 | 本文情况 |

| --- | --- |

| 案件来源 | 元典法律数据库收录裁判文书 |

| 案件名称与案号 | 陈某与某游戏公司、施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2026)京0107民初3429号 |

| 法院与裁判日期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6年4月30日,一审 |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27、1122、1124、465条,已核对为现行有效 |

| 隐私保护 | 当事人信息按裁判文书公开版本列示(已作化名处理) |

| 检索词(北大法宝/元典) | 网络虚拟财产、游戏账号继承、使用权、实名认证变更、数字遗产 |

免责声明:本文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的法律科普分析,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关键词:数字资产、网络虚拟财产、游戏账号、使用权继承、实名认证变更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元典法律数据库收录,当事人姓名已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读完还有疑问?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如涉及具体遗产范围、份额计算或诉讼时效,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
上一篇:境外身份与国内遗产交织,跨境继承如何处理?… 下一篇:多轮继承、多人死亡与多处房产交织,遗产份额如何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