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题:继承纠纷深度特稿系列(47/50)
关键词:成都房产继承、公证放弃继承、公证遗嘱、变更登记、配合过户
1993年父亲去世,没有遗嘱。2005年,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六人在成都蜀都公证处的谈话笔录上签字,载明放弃父亲遗产继承权,公证处据此出具公证书:房屋由继母肖某某一人继承。2022年肖某某去世,留下公证遗嘱把青羊区的房子给两个亲生子女。此时,四位继子女改口了:当年放弃的是"继母的遗产继承权",不是父亲的。
一套成都老房,两代人的继承、一次公证放弃、一份公证遗嘱——链条上的每一环都被争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把这条"从遗产确认到不动产登记"的路径完整走了一遍。本文以该案为样本,为成都家庭的房产继承提供路线图。
案例来源: 王某某甲等与王某某丙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川0105民初9556号,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2年6月20日(元典法律数据库收录)。
王某某庚与肖某某系夫妻,青羊区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庚于1993年7月12日去世,未留遗嘱。他与前妻所生子女(四被告)与肖某某所生子女(两原告)系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
第一次继承(1993年,父亲): 2005年2月15日,四被告与两原告均到成都蜀都公证处,在载明"子女放弃王某某庚遗产继承权"的谈话笔录上签字;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确认王某某庚遗留的房屋份额由肖某某一人继承。房屋由此归肖某某单独所有。
第二次继承(2022年,继母): 肖某某于2022年3月5日去世,生前订立公证遗嘱,指定其个人财产由两原告(其亲生子女)按份均等继承。四被告不予配合,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房屋由两原告各继承50%,四被告配合办理过户。
四被告辩称当年放弃的是"肖某某遗产的继承权"而非王某某庚的。
法院判决:房屋由两原告各享有50%产权;四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登记费用(含税费)由两原告承担。
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处谈话笔录+公证书,是本案的定案基石。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证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放弃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先析产后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才是遗产——本案第一轮继承的起点就是先把房屋的50%析给肖某某。
1. 第一轮:析产+全员书面放弃,遗产归集到一人。 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50%本属肖某某;王某某庚的50%遗产,因六名子女(原被告双方)均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由肖某某单独继承。房屋产权就此归集——书面放弃+公证固定,是归集型继承安排的标准动作。
2. 公证文书挡下了29年后的反悔。 四被告辩称放弃对象搞错了。法院的回应干脆:谈话笔录明确载明被继承人系王某某庚,公证书确认由肖某某一人继承;依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公证证明的事实应当作为认定根据,四被告拿不出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时间再久,公证文件的证明力也不折旧。
3. 第二轮:公证遗嘱指定继承。 肖某某以公证遗嘱将个人财产(含前述房屋)指定两原告按份均等继承,符合法律规定。四被告作为与肖某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有法定继承资格,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4. 判项直接铺向登记。 判决不止确认份额,还明确:四被告限期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费用由继承人承担——把"确权"与"过户协助"一次判齐,为不动产登记扫清障碍。
(1)第一步:确认遗产范围。 查册确定房屋登记状态、有无抵押查封;夫妻共同房产先析产。成都不动产登记信息可凭身份及利害关系材料查询。
(2)第二步:确定继承人与继承方式。 有遗嘱按遗嘱(公证遗嘱目前无优先效力,但证明力强);无遗嘱法定继承。全体继承人到场协商一致的,可办理继承权公证后直接登记。
(3)第三步:两条登记通道任选。 无争议的,走公证继承或非公证继承(继承权公证/全部继承人到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放弃声明)向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有争议的,诉讼确权后凭生效判决办理。
(4)诉讼时把"配合过户"写进诉请。 本案判项明确被告限期配合办理变更登记——若对方拒不配合,可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登记机构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单方完成过户。
(5)放弃继承请到公证处或书面留痕。 口头放弃没有证据价值;公证处的谈话笔录+公证书组合,在本案中顶住了近三十年的翻案尝试。多子女家庭安排"遗产归集"时,这是最稳的工具。
(6)费用与税务前置核算。 继承过户涉及登记费、印花税等,本案判决登记费用由继承人承担并在判项中写明;协商方案中也应事先约定费用分担,避免临门一脚再生争议。
这个案子最值得成都家庭参考的,是"两次继承都走了公证"的示范:第一轮用公证放弃把产权归集到母亲名下,第二轮母亲用公证遗嘱定向传给亲生子女——环环相扣,四被告二十九年后想翻案都找不到缝隙。房产继承最贵的成本从来不是公证费,而是"当时图省事"。在成都,一套房的继承链条往往跨越数十年、两代人;每一环都用书面和公证固定下来,链条就不会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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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验项目 | 本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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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来源 | 元典法律数据库收录裁判文书 |
| 案件名称与案号 | 王某某甲等与王某某丙等遗嘱继承纠纷,(2022)川0105民初9556号 |
| 法院与裁判日期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20日,一审 |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133、1139、1124、1153条,《民事诉讼法》第72条,已核对为现行有效;第一轮继承适用当时《继承法》对应规则 |
| 隐私保护 | 当事人信息按裁判文书公开版本列示(已作化名处理) |
| 检索词(北大法宝/元典) | 遗嘱继承、公证遗嘱、放弃继承、变更登记、成都房产继承 |
免责声明:本文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的法律科普分析,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