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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05号、106号,很多辩护人只读了一半

来源:北展律所刑事团队栏目:深度调查 · 第一辑 无罪辩点第 3 篇 / 共 50 篇

打开裁判文书数据库搜索开设赌场罪,指导案例105号和106号会被反复引用。但很多辩护人只读了前半句——"构成开设赌场罪",就匆匆合上了卷宗。真正有用的,藏在后半句:组织性不足时,不能倒推犯罪。

这两份指导案例建立了两类典型模型。一类是赌博机案,裁判要旨关注的是"设置"——谁把机器搬进场所、接上电源、设定赔率,谁就是实行行为的承担者;单纯提供场地的房东,如果没有参与设置与经营,不该被捆绑进共同犯罪。另一类是红包组织型案件,要旨强调"组织"——发红包、拉人头、维持赌局运转的组织行为,才是开设赌场与一般聚众赌博的分水岭。

"指导案例不是用来背结论的,是用来划边界的。"潘嵩把两案的裁判要旨逐句拆开,"每份判决都有一条看不见的射程。组织性不足时不能倒推犯罪,这半句话,就是控方最不愿意让你读到的那一半。"

所谓"反向运用",是指辩护人不引用案例支持己方结论,而是引用案例中法院不认定犯罪的那部分说理。比如控方主张"机器放在他店里,他就是开设赌场",辩护人则可以指出:指导案例恰恰区分了设置者与场所提供者,场所本身不能推定经营。再比如控方以"参与人数多、赌资大"论证开设,辩护人可以回应:组织性是构成要件,人数是后果,后果不能倒灌进要件。

区分技术是这一脉辩护的深层功夫。指导案例之所以是指导案例,在于它明确了自己"参照"的前提——基本案情相似。案情不相似时,引用者必须说明哪一点相似、哪一点不相似。潘嵩把这叫做"案例的入场券":"你把案情核对表填完,案例才能进法庭;填不完,它只是纸上的一句话。"

阅读的偏差在实务中造成的代价是具体的。潘嵩见过一份二审辩护词,通篇引用105号案例的定罪结论,却没有处理本案"仅有场所、未参与设置"的关键事实——结果法官在庭审中反问了一句:"这份案例对你方有什么帮助?"法庭上尴尬的沉默,源于阅读时跳过的那半页。反过来,正确运用指导案例的辩护,效果同样直接:一起赌博机案的二审,辩护人以105号要旨中"组织性"的限定为支点,将当事人的角色从"开设"重新定位为"出租",二审法院采纳后改判缓刑。同一个案例,读一半和读完整,结局是两个方向。指导案例的价值从来不在结论的权威性上,而在说理的完整性里——那半句话,就是完整与残缺的分界。

我们把这些边界整理成了类案检索的研判框架:要旨原文、射程边界、反向运用、案情核对四张表。需要对照自己案件的,可以找北展团队要一份——但更重要的是记住那半句话:组织性不足时,不能倒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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