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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广告链接,能不能证明"公开性"?

来源:北展律所刑事团队栏目:深度调查 · 第一辑 无罪辩点第 6 篇 / 共 50 篇

庭审进行到举证环节,公诉人出示了一张截图:一条群消息,转发数百次。控方认为,这就是赌场"公开性"的铁证。

被告席上的年轻人低着头。那条链接,是他在一个两百人的老乡群里发的,内容只有一句"晚上老地方,缺一桌"。群的成员彼此认识,没有人因为他这条消息第一次走进那个房间——他们本来就知道老地方在哪。

一条链接,能不能证明公开性?答案藏在证据与构成要件之间的距离里。

开设赌场案的"公开性"指控,常见证据无非几类:网络广告链接、印刷海报、聊天群消息、"拉客中介"的证言。但证据类型相同,证明力天差地别。审查的轴心只有一条:宣传对象是否特定,传播是否指向不特定公众。

潘嵩在质证时惯用"三栏对照法":第一栏记宣传对象——这条消息发给了谁,群成员的身份构成;第二栏记传播范围——是定向转发还是裂变扩散,有没有辐射到陌生人群;第三栏记参与人来源——实际进场的人,有几人是被这条宣传第一次拉进来的。"三栏填完,证据的真实作用就现形了。"他说,"很多所谓的公开性证据,三栏只能填满第一栏。"

聊天记录的关联性质证尤其要紧。控方出示的群消息,发送主体是谁?是经营者本人,还是赌客之间的自发转告?消息内容是招募、邀约,还是仅仅是熟人间的日常招呼?一条"晚上老地方"的群消息,在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广告与朋友圈式的口信之间,法律评价并不相同。若发送者并非经营者、内容不含招募意味、接收者全为熟人,控方便难以凭它搭建"面向公众招揽"的论证。

宣传对象特定的抗辩成立后,仍有退路:即便部分证据存疑,"证据不足"本身也是辩护空间。当控方无法排除宣传仅停留在熟人圈的合理怀疑时,存疑的利益应当归于被告人。

类似的质证场景在各地的法庭上反复出现。另一起案件里,控方出示的是一张海报照片——贴在某棋牌室门口,内容是"周末牌局,欢迎新老朋友"。辩护人当庭指出两点:海报的张贴位置在店门内侧,面向的是本就进店的顾客;"新老朋友"是服务业的通用话术,茶楼、餐馆、健身房同样在用,无法等同于赌博招揽。合议庭最终在判决书中专门用一段回应了这张海报:"该证据不足以证明经营者面向不特定公众实施招揽行为。"一张海报引发的这段说理,后来被潘嵩摘录进他给团队做的质证讲义。"证据不会自己说话,"他在讲义末尾写了一句批注,"它说什么,取决于审查的人问什么。问得越具体,证据越诚实。"

别让一条链接定义你的罪名。开庭之前,先把"宣传对象—传播范围—参与人来源"三栏对照表做出来——表上空着的地方,就是辩护要说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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