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判决少,但"事实不清"的案子不少
每年公布的开设赌场罪无罪判决,两只手数得过来。很多当事人因此认定:这个罪,进去了就出不来。
但数据还有另一面。无罪判决少,不代表无罪辩护没有价值——存疑不起诉、撤回起诉、二审发回重审,在开设赌场案里并不少见。问题从来不是"有没有无罪的空间",而是有没有人把"事实不清"讲到点子上。
无罪判决的事实不清类型,值得逐案研究。有的案子,组织行为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全案依赖同案被告人相互推诿的供述;有的案子,赌资认定全靠审计推算,现金流向与转账记录对不上;有的案子,"情节严重"的数额指标在二审时被重新核算,降到了普通档。类型不同,切入点相同:找到那项没有证据的核心事实。
组织行为与帮助行为的证明界限,是最常被忽略的战场。控方习惯把"在场""参与""知情"打包成组织行为,但构成要件要求的是组织、容纳、经营——有决策、有管理、有利益结构。帮助行为再明显,若组织性缺失,开设赌场的指控就缺少了实行行为的支点。
赌资与人数的推定不能替代证明。账号数推定人数、流水推定赌资,这些"推定"在裁判文书里经常出现,但推定必须有合理基础:一人多号是否已剔除?充值流水中合法业务部分是否已扣减?当推定的基础数据本身存疑时,"情节严重"就是沙上之塔。
潘嵩主张辩护人对结果的期待要分层:"不要只盯无罪判决。存疑不起诉是胜利,撤回起诉是胜利,从五年以上辩护到三年以下是胜利。但每一步胜利的路标都一样——哪一项核心事实没证据,先把它找出来。事实不清是所有这些出口的共同入口。"
统计口径要换一换。打开检索工具,别搜"无罪判决",搜"存疑不起诉+开设赌场"——你会看到另一番景象:辩护的空间一直都在,只是它换了名字。
结果分布的数据还可以再往前推一步。对公开裁判文书的粗略统计显示,开设赌场案中辩护意见被部分采纳的比例远高于无罪判决率——数额下调、罪名改变、从犯认定、情节重评,每一项都被计入了"部分采纳"。换句话说,"事实不清"的辩护即使没有换来无罪或不起诉,也常常在判决书的某个角落留下痕迹:一个被剔除的数字,一段被修正的定性。这些痕迹累积起来,就是刑期的落差。潘嵩对当事人的预期管理一直很坦率:"我们不为'无罪'两个字工作,为'每一项事实都有证据'工作。后者做到了,前者是它的自然结果之一;做不到,喊无罪只是情绪。"
把"无罪"当成唯一目标,容易忽略路上所有的出口。辩护的实务智慧,恰恰是看见出口、并且在正确的时点走向它——早一步是浪费,晚一步是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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