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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05号,真正该学的是"设置"两个字

来源:北展律所刑事团队栏目:深度调查 · 第二辑 此罪与彼罪第 26 篇 / 共 50 篇

赌博机案的辩护,很多人只引用到"开设赌场罪成立"就停了。指导案例105号真正值得读的,是它对"设置赌博机"和"提供场所"的区分——这一区分,决定你是主犯、从犯还是无罪。

"设置"是赌博机类案件的核心实行行为。谁把机器搬进场所、接上电源、设定赔率、安排上分与退币?设置行为使赌博功能从"可能"变成"现实",它是"开设"的起点。105号案例的裁判要旨正是围绕这一点展开: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的,构成开设赌场罪——反之,仅提供场所、未参与设置的,构成与否要另行评价。

提供场所与共犯的界限由此清晰。房东把铺面租出去,机器是租客装的,抽头是租客收的——房东与开设赌场之间,隔着一道"未参与设置与经营"的墙。墙这边是出租合同关系,墙那边才是共同犯罪。控方若主张"房东明知机器是赌博机仍出租即构成共犯",辩护人必须要求其证明:明知的时间点、明知的程度、以及房东在设置与经营中的实际参与。明知他人设置赌博机而提供场所,可评价为帮助行为——但帮助犯与实行犯的责任,刑法的天平从来不同。

组织性要求是105号案例的另一层含义。设置行为之外,裁判要旨还关注经营的组织形态:机器数量、摆放方式、专人管理、收益归属。偶发的、无组织的一两台机器,与持续经营的机厅,评价路径不同。

"指导案例的参照与区分,要做成核对表。"潘嵩说,"案情逐项对照——谁设置、谁提供、谁经营,三栏填完,参照的入场券才能拿到。赌博机案先把这三栏填清楚,辩护的靶心自然出现。"

赌博机数量与"情节严重"的挂钩也要留意:机器台数是地方量刑细则的重要指标,机器归属谁、台数如何统计,每一项都连着刑期。

赌博机案还有一层时间维度的辩护价值常被遗漏:"设置"行为发生的时间点。某起案件中,场地租约签订在先,赌博机运抵在后,而机器的采购、运输、安装全程由另一名被告人操办——房东对"设置"环节的参与度为零。控方以"明知机器进店"主张共犯,辩护人以"明知不等于参与设置"反驳,法院最终采纳了"场所提供与设置行为相分离"的辩护意见。时间轴上前后相继的两个行为,被控方压缩成一个"共同故意",辩护要做的就是把它们重新拉开——拉开之后,各自的法律性质才能被分别评价。潘嵩提醒赌博机案的辩护人:"先画时间轴,再画角色图。两图叠加,谁在哪个时间点做了什么,'开设'到底由谁完成,答案自明。"

先填三栏,再谈罪名。"设置"两个字,是赌博机案辩护的钥匙孔——钥匙一直都在卷宗里,只看有没有人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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