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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入账、循环流水、合法来源,三笔钱不该算违法所得

来源:北展律所刑事团队栏目:深度调查 · 第三辑 赌资与违法所得第 35 篇 / 共 50 篇

违法所得不是"账上进来多少钱"。可说明合法来源的、重复入账的、循环流水的,都可能从指控数额里剔出去。

三笔钱,三种剔除逻辑。

第一笔,合法来源。公司与个人正常的经营收入、工资薪金、既有资产处置所得,进入账户后与涉赌资金混同——控方按"账户流入总额"计算违法所得时,这些钱被错误捆绑。剔除的依据是来源的可证明性:劳动合同与工资流水、既有业务的合同与发票、资产处置的原始凭证——纸面上的证据链,还原每一笔钱的真实出身。

第二笔,重复入账。同一笔资金,在账户间倒手后再次流入,账面出现两次——实际只有一份。关联账户之间的对倒、平台与代理之间的结算回流、退款后再充值的往复,都是重复入账的高发区。识别方法是对账:按交易对手和交易时间配对,双向流水轧差之后,净流入才是真实所得。

第三笔,循环流水。资金在闭环内空转——充进去、提出来、再充进去——每一次循环都在膨胀账面数字,但没有产生任何真实的收益。"总收入减总支出"的方法论在此最有效:账户的净变动额,才反映真实的获利规模。

"总收入减总支出"不是辩护人发明的算法,而是审计学的基本逻辑——收入与支出必须配比,现金流量的净额才具有经济意义。控方只算总账、不轧差的做法,连会计准则都不允许,遑论刑事证明标准。

三类剔除的证明清单要逐项落实:银行流水的双向明细、关联账户的对应关系表、合法来源的原始凭证、循环流水的配对说明。潘嵩的习惯是把三类钱单独拉一张表:"表上每一行都注着凭证页码,控方想反驳,得先驳倒那些凭证。"

三笔钱的剔除,最终要在判决书里"留痕"。某起案件的一审判决采纳了合法来源扣减,但重复入账部分未予回应;辩护人上诉时仅就罚金与追缴的基数提出重新计算,二审对重复入账予以认定并联动调整。一审留个"尾巴",二审接着打——数额辩护可以是一场跨越审级的接力。潘嵩对判决书的"未回应部分"格外敏感:"判决书没有回应的辩护意见,就是下一审的火种。上诉不是把一审重新说一遍,是把没被回答的问题再问一遍。卷宗会老,问题不会。"

三类剔除做完,剩下的净额还要与罚金、追缴联动。数额辩护是一整套传导,做完上半场,别忘了下半场——判决书的每一页都要检查。

三类剔除的说理最好各配一句法理:合法来源对应"违法所得应与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重复入账对应"禁止重复评价",循环流水对应"违法所得应以实际获利为限"。三句话,三个支点。

把这三类钱单独拉一张表,很多"巨额违法所得"会缩水。缩掉的部分,是账目本来就想告诉所有人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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