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几十万,能不能跟着违法所得一起降?
违法所得从指控的六百万被法院认定降为三百万——当事人松了口气。可判决书翻到罚金部分:罚金六十万,按原指控数额的比例算的。
多罚的这一笔,能不能要回来?
罚金基数常与违法所得挂钩。开设赌场罪的罚金裁量,实践中多以违法所得为参照——按比例或倍数确定。违法所得若被扣减,罚金按理应当联动下调;但判决书里"各自计算、互不联动"的写法并不少见——数额辩护赢了,罚金却还站在原来的地基上。
扣减对罚金的传导是数额辩护的下半场。上半场争违法所得,下半场必须主动提出罚金基准的重新计算:违法所得认定三百万,罚金基准随之从六百万的基数切换到三百万——比例不变,基数减半,罚金减半。传导不是自动发生的,需要辩护人在量刑意见里明确请求,并援引罚金裁量的法律依据: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犯罪情节里当然包括"依法认定的违法所得"。
罚金酌减的裁判规则有据可循:违法所得的最终认定数额是罚金的合理参照,以未被采纳的指控数额为基数确定罚金,缺乏法律依据。类案中,二审对罚金基数随违法所得下调的改判并不罕见。
单位与个人的罚金差异也要留意: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双轨并行;罚金的协商空间在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环节就要锁定——罚金数额写进具结书之前,必须核对基数。
"数额辩护不做传导,等于只赢一半。"潘嵩说,"违法所得降下来,罚金、退赔、追缴,三笔钱都要跟着重算。判决书的每一页都要检查——赢在第三页,输在第五页,加起来还是输。"
罚金传导还有一道容易被忽略的程序节点:判决前的财产申报。某起案件,辩护人在庭前提交财产状况说明时,同步提交了"罚金基准意见书"——将违法所得认定口径的争议、类案的罚金比例、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三项并列陈述。判决书的罚金部分最终按修正后的违法所得计算,且在说理中援引了那份意见书。罚金之争表面上争的是数字,实质争的是"判决书内部的逻辑一致性"——同一个判决,违法所得降了、罚金不降,法官自己也会觉得别扭。辩护人要做的,是把这份"别扭"变成白纸黑字的请求。潘嵩说:"法官不会主动替你改罚金,但他愿意被一致性说服。一致性,是刑事辩护里最便宜也最耐用的武器。"
罚金意见书最好在庭审辩论阶段当庭提出,并请求记入笔录。庭审记录是二审的入口,没记进去的主张,等于没说过——程序上的勤快,能救实体上的疏忽。
罚金不是判决书的零头,是几十万的真金白银。违法所得降了,罚金跟着降——这一步,辩护人要自己走过去,判决不会自动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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