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周某开设赌场一案
易某,周某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川0921刑初146号
审理法官: 杜洋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01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明知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自首 以自首论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减少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检查笔录 辨认笔录 质证 证据确实、充分 取保候审 量刑建议 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 未成年 前科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易某,周某开设赌场案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川0921刑初146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易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22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2026年8月31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21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2026年8月31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刑诉〔2026〕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周某犯开设赌场罪,202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6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岳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易某在网络平台上赌博时接触“逍遥游”赌博网站,受其某平台好友邀约成为该赌博网站代理,负责招揽赌客赌博,并为赌客提供赌资充值、提现兑付等服务。易某同意后遂在各某平台群中发布信息吸引赌客,并通过某平台发送“逍遥游”赌博网站邀请链接给赌客,经易某同意即可进入该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易某在从事代理期间发展被告人周某为下一级代理,周某以相同模式招揽赌客、提供服务,并在易某处购买代币为其招揽的赌客充值。受邀赌客赌博结束后,网站系统自动从赢家处扣除7%所赢取积分作为“房费”,以一定比例向易某、周某分成。至2021年11月“逍遥游”赌博网站因天津市公安局办理“逍遥游”网络赌博案件而关闭,天津市公安局向全国公安发起集群战役。2021年12月8日,县公安局接上级网安支队线索,对本案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周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2022年1月13日被告人易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两被告人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核查,被告人易某获利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周某获利人民币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电子数据、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周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周某与他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均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易某、周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易某、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2026年8月14日,被告人易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至蓬溪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8月14日,被告人周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至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辩称 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移送起诉告知书,起诉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使用某平台、支付宝交易明细记录,前科查询证明,电子证据现场提取笔录、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指认照片材料,情况说明,电子证据材料,补充材料,退缴违法所得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周某明知“逍遥游”系赌博网站,仍为该网站担任代理并招揽赌客、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易某、周某与他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性质、情节、各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款第一项、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易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周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杜洋
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薛利
附法律依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条1款3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条1款4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条2款1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条2款5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更多
同案由重要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之一:王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之二:回某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之四:黄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依法惩处为跨境赌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犯罪,维护网络空间安全
叶某开设赌场案
河南沁阳法院判决李某开设赌场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之一:罗某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之四:王某桓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辛秉轩等开设赌场案
更多
本法院同类案例
蔡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何志谋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蒋榕、唐利平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唐利平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何沛芝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谢琳、刘星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梁梅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航、梅锡果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更多
©北大法宝:(www.pkulaw.com)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欢迎查看所有产品和服务。
法宝快讯: 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 法宝 V6 有何新特色?
扫描二维码阅读原文
原文链接:https://www.pkulaw.com/pfnl/c7ed112b8012f81682f6d52edf354e600c5f6bd28c556a9abdfb.html
【法宝引证码】CLI.C.580356233
/
下载日期:2026-11-06
本文书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仅供学习研究参考。
联系我们
-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商务大厦1010
- 咨询电话18180626315
- 电子邮箱kefu@mylawday.net
-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
开设赌场罪案件,先问罪名、再谈量刑,签字之前请先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