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姜某开设赌场罪
李某甲、姜某开设赌场罪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豫0702刑初349号
审理法官: 张东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1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从犯 从重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累犯 缓刑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书证 辨认笔录 质证 证据确实、充分 拘留 量刑建议 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
刑罚: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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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姜某开设赌场罪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豫0702刑初349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姜某,男性。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爱虎、张校博(实习),河南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26〕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王爱虎、张校博、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1月31日至2026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介绍赌客某甲通过“99贵宾会”赌博网站以玩百家乐的方式参与赌博。某甲将赌资转给李某甲,李某甲转给被告人姜某,被告人姜某作为“99贵宾会”赌博网站代理,为李某甲所介绍的赌客进行上下分结算,另外姜某还自行发展赌客,通过“99贵宾会”赌博网站以玩百家乐的方式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利,经查涉案赌资417074元,姜某非法获利10000元,李某甲非法获利51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李某乙
霞退出违法所得518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姜某、李某甲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某平台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某甲、某乙、某丙的证言;姜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姜某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姜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姜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被告人姜某辩护人的意见为:姜某应认定为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愿意缴纳罚金。希望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31日至2026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介绍赌客某甲通过“99贵宾会”赌博网站以玩百家乐的方式参与赌博。某甲将赌资转给李某甲,李某甲转给被告人姜某,被告人姜某作为“99贵宾会”赌博网站代理,为李某甲所介绍的赌客进行上下分结算,另外姜某还自行发展赌客,通过“99贵宾会”赌博网站以玩百家乐的方式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利,经查涉案赌资417074元,姜某非法获利10000元,李某甲非法获利51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李某乙
霞退出违法所得518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姜某、李某甲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某平台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某甲、某乙、某丙的证言;姜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姜某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姜某、李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姜某、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姜某、李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姜某、李某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6年4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6年4月21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姜某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5180元,由扣押机关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在案扣押的手机由扣押机关返还各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张东峰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俊杰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5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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