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甲开设赌场一案
黄某甲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粤1224刑初307号
审理法官: 赖晓华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1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祝凤英,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应当减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自首 以自首论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减少 物证 证人证言 勘验笔录 检查笔录 辨认笔录 质证 证据确实、充分 传唤 取保候审 执行逮捕 拘留 量刑建议 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 初犯 前科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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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开设赌场案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粤1224刑初307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黄某甲。因本案于2026年6月5日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26年1月19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祝凤英,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26﹞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祝凤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3月份至2025年6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经“啊威”招揽,按“啊威”指示与施某(另案处理)共同在怀集县“酷力酷电玩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
黄某甲、施某借“酷力酷电玩城”充值20000币(积分)送1000币(积分)(1币=1积分=1元)的优惠活动购买大量积分,利用电玩城的电子游戏设备具有上分退分功能,以积分可以兑换现金方式吸引赌客某甲、某乙、某丙、黄某乙、某丁、孔某等人通过某平台转账给黄某甲购买积分,玩“鳄鱼公园”、“狮出有名”、“疯狂魔鬼城”、“托塔战神”等游戏机消耗或者赢取积分,赌客离开时找黄某甲“退分”,黄某甲将赌客赢得的积分或剩余的积分兑换成现金通过某平台转账给赌客。经统计,上述赌客支付合计237935元给黄某甲“上分”,黄某甲转账合计93292元给他们“退分”。黄某甲、施某等人赚取电玩城每充值20000元送的1000元作为利润,经统计,黄某甲、施某在电玩城充值共462000元,获利约23000元,部分用于二人消费,剩余获利在游戏积分卡中未变现。
2025年6月6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到“酷力酷电玩城”进行查处,当场抓获黄某甲以及某乙等赌客,现场扣押一批游戏机等物品。
经认定,涉案的一台游戏机,机箱侧面印有“鳄鱼公园加强版”字样,共八个游戏机位,具有赌博功能;一组(2台/组)游戏机,操作面板上方印有“托塔战神”字样,共六个游戏机位,具有赌博功能;一组(2台/组)游戏机,屏幕上方印有“疯狂魔鬼城”字样,共四个游戏机位,具有赌博功能;一组(4台/组)游戏机,屏幕旁边印有“狮出有名”字样,共四个游戏机位,具有赌博功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某平台支付交易明细、某平台聊天记录、黄某甲、某丁、施某某平台号信息、游戏机图片、前台充值记录、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游戏机明细情况、涉案游戏射鱼机积分卡、VIP会员卡照片、电玩城收支明细、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申请书、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黄某甲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信息,证人某戊、某己、某庚、某辛、某壬、某癸的证言、证人某甲、某乙、某丙、某A、某丁、某B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同案人施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检察院认为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开设赌场主要犯罪行为都是黄某甲与施某在现场,主要中心环节是帮赌客充值及兑换现金,这个是开设赌场罪的核心行为,综合黄某甲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本案不适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黄某甲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同意使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主观过错及罪责相应较小,发挥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宽处罚;4.被告人属于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应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小孩尚某,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在案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5年6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2025年6月6日1时许被传唤至公安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综合控辩双方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关于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认为其构成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同案人施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在本案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犯罪行为中发挥着给赌客充值积分、兑换现金的核心作用,在本案中不适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该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黄某甲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员 赖晓华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温彩玲
书 记 员 莫 慧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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