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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吉某开设赌场罪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0

崔某、吉某开设赌场罪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豫0702刑初205号

审理法官: 张东峰 邢致远 侯献民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0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王爱虎,河南易禾天律师事务所;高航,河南易禾天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主犯 从犯 从重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缓刑 考验期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书证 辨认笔录 质证 证据确实、充分 拘留 量刑建议 陪审 前科

刑罚:被告人吉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崔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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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吉某开设赌场罪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豫0702刑初205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吉某。因赌博,于2016年6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航,河南易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爱虎、张校博(实习),河南易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2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崔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丽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某及其辩护人高航、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王爱虎、张校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1月份左右至2026年1月27日,被告人吉某和其儿子崔某、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新乡市红旗区裕康家园2号楼一单元1204室开设赌场。赌博方式为点炮胡和自摸,赌注大小100元、200元,每3个小时抽水1200元,每天抽水两次,共计抽头渔利约40万元。被告人吉某负责租房、拉拢赌客参与赌博,并安排被告人崔某负责兑换现金、打扫卫生等工作。吉某每天给崔某400元至600元不等让其为赌场购买烟酒、水果、蔬菜等物品,除外每天再给崔某100至200元工资。

  2026年1月27日,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民警对星海假日

  王府一期3号楼25A(24楼)中户赌博场所依法进行查处,现

  场查获被告人吉某和崔某,及某甲、某乙等在场及参赌人

  员7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照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星海假日王府物业费清单、某平台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某乙、某丙、某甲等人的证言;吉某、崔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某、崔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第一、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吉某、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吉某、崔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吉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建议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被告人吉某辩护人的意见为:吉某主观恶性较小,构成坦白,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低,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被告人崔某辩护人的意见为:崔某应认定为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构成坦白,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自愿主动退赃并缴纳罚金,希望对其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份左右至2026年1月27日,被告人吉某和其儿子崔某、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新乡市红旗区裕康家园2号楼一单元1204室开设赌场。赌博方式为点炮胡和自摸,赌注大小100元、200元,每3个小时抽水1200元,每天抽水两次,共计抽头渔利约40万元。被告人吉某负责租房、拉拢赌客参与赌博,并安排被告人崔某负责兑换现金、打扫卫生等工作。吉某每天给崔某400元至600元不等让其为赌场购买烟酒、水果、蔬菜等物品,除外每天再给崔某100元至200元工资。

  2026年1月27日,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民警对星海假日

  王府一期3号楼25A(24楼)中户赌博场所依法进行查处,现

  场查获被告人吉某和崔某,及某甲、某乙等在场及参赌人

  员7人。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崔某退出违法所得13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的照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星海假日王府物业费清单、某平台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某乙、某丙、某甲等人证言;吉某、崔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崔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违法犯罪承担责任。崔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吉某、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吉某、崔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崔某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吉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吉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6年1月28日起至2030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崔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崔某退出违法所得1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剩余违法所得270000元向被告人吉某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张东峰

人民陪审员 邢致远

人民陪审员 侯献民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俊杰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条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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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0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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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日期: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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