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开设赌场一案
周某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浙0381刑初1114号
审理法官: 蔡丽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0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吴乙伟,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从犯 自首 缓刑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证据 拘留 量刑建议 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
刑罚: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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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开设赌场案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浙0381刑初1114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周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4月23日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乙伟,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6]1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小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吴乙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至2025年9月,被告人周某在陶山镇一带通过某平台接受下家某甲、某乙、某丙等多个下家的六合彩投注216万余元,并将赌资转投到上家处。其间,被告人周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6万元。
2026年4月23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被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7.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证人某甲、某乙、某丁、某戊、某己、某庚、某辛、某丙、某壬、某癸、某A、某B、某C、某D、某E、某F、某G、某H、某I、某J、某K、某L、某M、某N、某O的证言,刑事扣押笔录,某平台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羁押表现评鉴表,票据,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能积极退赃,羁押期间表现良好,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吴乙伟提出以上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4月23日起至2027年6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76000元及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蔡丽娜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利星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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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日期: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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