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某开设赌场一案
随某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浙0304刑初776号
审理法官: 麻艳倩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02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从犯 从重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检查笔录 辨认笔录 拘留 量刑建议 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 前科
刑罚:被告人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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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某开设赌场案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浙0304刑初776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随某(绰号“小×”)。因赌博,于2012年8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26年7月8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刑诉〔2026〕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随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多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9月至11月,程某、马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吹台山、潘某等地多次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某甲、某乙、翁某、某丙、某丁、某戊、某己、某庚、某辛、某壬(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以扑克牌“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随某负责望风等。经查,该赌场共开设5场次以上,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随某获利500元以上。
2026年8月20日,被告人随某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员程某、马某、陈某、谢某、付某、李某甲、罗某、李某乙、袁某的供述,证人某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己、某庚、某辛、某壬、某癸、某A、某B等人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视频及截图,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手机数据,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身份、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随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随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7月8日至2027年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随某的违法所得5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麻艳倩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孙依莉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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