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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李某开设赌场一案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08

黄某甲,李某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沪0105刑初370号

审理法官: 朱浩然 胡培莉 梅善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08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朱雷,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张玉,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主犯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自首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减少 法律援助 勘验笔录 质证 拘留 量刑建议 陪审 简易程序 初犯 偶犯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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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李某开设赌场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沪0105刑初370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李某。2026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雷,系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甲。2026年3月11日因赌博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3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玉,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6〕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本院中止简易程序的审理,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朱雷、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张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进行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6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李某、黄某甲在“Wepoker”德州扑克赌博平台开设“铁板鱿鱼”俱乐部,组织赌客参与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

  2026年3月11日、3月21日,被告人李某、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李某、黄某甲的供述,证人孟某、陈某、廖某等的证言,相关聊天记录、相关转账记录、“铁板鱿鱼”俱乐部账户信息及赌局信息,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电子数据提取录像,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黄某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系坦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自愿认罪认罚,已预交部分罚金,建议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二被告人约定分成比例,结合被告人黄某甲家庭困难的情况,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6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李某、黄某甲在“Wepoker”德州扑克赌博平台开设“铁板鱿鱼”俱乐部,组织赌客参与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

  2026年3月11日、3月21日,被告人李某、黄某甲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李某、黄某甲的供述,且有证人孟某、陈某、廖某等的证言,相关聊天记录、相关转账记录、“铁板鱿鱼”俱乐部账户信息及赌局信息,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电子数据提取录像,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黄某甲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黄某甲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等,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3月11日起至2027年3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3月21日起至2027年3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三、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落款

审 判 长 朱浩然

审 判 员 胡培莉

人民陪审员 梅善诚

二〇二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陆 静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条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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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072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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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日期: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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