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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开设赌场罪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30

胡某开设赌场罪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湘1124刑初151号

审理法官: 何亚男 阳林颖 黄志娟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30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权责关键词: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自首 以自首论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指定辩护 法律援助 书证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质证 证据确实、充分 取保候审 量刑建议 陪审 社区矫正

刑罚: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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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开设赌场罪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湘1124刑初151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胡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10月14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6年7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XX军,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道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以永道检刑诉[202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指定辩护人XX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至2025年4月,彭某(已另案处理)搭建“趣乐互娱”(又称“友闲互娱”、“永乐互娱”)软件APP,彭某赋予某甲(已另案处理)“盟主”身份后,某甲开始发展下级代理参与该网络平台。该网络平台是一个具有充值和提现功能的网络赌博平台,该平台设有跑得快、道州麻将、红中麻将等赌博项目,玩家通过代理会员邀请下载“趣乐互娱”软件APP、由代理会员充值上分下分参与赌博。该赌博平台玩家的下级会员参与赌博,无论输赢,上级代理获得一定比例的抽水。

  2022年至2025年4月,被告人胡某在“趣乐互娱”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发展赌客会员某乙、某丙、某丁等人在该平台赌博,帮助其上、下分充值提现,参与该赌博平台的抽水分成。经鹏盛会计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胡某最大层级2级,获取平台佣金共计41949.272元。胡某供述其担任代理期间获利约2万元,后主动积极退赃2万元。

  2025年10月14日,被告人胡某自动到道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辩称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远程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调整量刑建议后,建议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胡某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至2025年4月,彭某(另案处理)搭建“趣乐互娱”(又称“友闲互娱”、“永乐互娱”)软件APP,彭某赋予某甲(另案处理)“盟主”身份后,某甲开始发展下级代理。该网络平台是一个具有充值和提现功能的网络赌博平台,该平台设有跑得快、道州麻将、红中麻将等赌博项目,玩家通过代理邀请下载“趣乐互娱”软件APP,通过代理充值、提现参与赌博。该赌博平台的玩家参与赌博,无论输赢,上级代理都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抽水。

  2022年至2025年4月,被告人胡某在“趣乐互娱”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发展赌客会员某乙、某丙、某丁等人在该平台赌博,帮助其上、下分(充值、提现),参与该赌博平台的抽水分成。经鹏盛会计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胡某最大层级2级,获取平台佣金共计41949.272元。胡某供述其担任代理期间获利约2万元,后主动积极退赃2万元。

  2025年10月14日,被告人胡某自动到道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质证、确认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胡某与某乙、某丁、某丙的某平台转账记录流水、道县公安局网安大队2026年5月18日出具的数据分析说明、胡某某平台支付账单与赌客数据表比中对手交易分析、胡某某平台支付账单与赌客数据表未比中对手交易分析、司法调证协查回复函,提取笔录、道公(网)勘[2025]001号远程勘验笔录,2025年9月29日出具的湘云电司鉴[2025]电鉴字第11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25年12月5日出具的湘云电司鉴[2025]电鉴字第11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某乙、某丙、某丁、某甲的证言,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根据本案查实的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从宽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及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胡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道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落款

审 判 长 何亚男

人民陪审员 阳林颖

人民陪审员 黄志娟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雪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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