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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开设赌场一案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08

郭某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浙1022刑初217号

审理法官: 俞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08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速裁程序

权责关键词: 明知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可以免除 自首 缓刑 悔罪表现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证据确实、充分 取保候审 量刑建议 独任审判

刑罚: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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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开设赌场案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浙1022刑初217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郭某。2026年8月12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2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6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黎群松出庭支持公诉,指控:

  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12月,被告人郭某明知其丈夫黎某(已判决)帮助上线收注澳门六合彩赌博资金,仍将自己使用的微信“×××××”借给黎某用于收取澳门六合彩赌资,并帮助黎某结算赌资。经查,郭某的“×××××”微信在该期间共收注何某、李某、叶某、俞某等十二人的六合彩赌资至少5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自动到三门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郭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及程序适用均没有异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员 俞 瑜

二〇二六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蒋臻一

代书记员 章梦怡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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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081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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