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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开设赌场一案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重庆市合川区(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23

姜某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渝0117刑初471号

审理法官: 黄明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23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速裁程序

权责关键词: 可以从轻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证据确实、充分 拘留 不起诉 量刑建议 独任审判

刑罚: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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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开设赌场案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渝0117刑初471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姜某。因犯赌博罪,于2003年1月6日被原重庆市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04年1月8日被原重庆市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26〕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6月至12月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姜某租赁重庆市合川区某大酒店房间作为场所,邀约赌客到该房间后,使用其在某赌博网站的账号,接受赌客投注,为赌客参与“百家乐”“龙虎”等赌博活动提供上分、下注等帮助。2026年4月,姜某再次租赁上述房间作为场所,继续邀约赌客参与某赌博网站的赌博活动,并邀约蒋某作为工作人员为赌客上分、下注、结算及抽取水钱。2026年5月,姜某租赁重庆市合川区作为场所,继续邀约赌客唐某、肖某、杨某等人,采用上述方式进行赌博。2026年5月21日,公安民警将该赌场查获,并在现场将姜某抓获归案,查扣赌资现金5862元、台式电脑主机1台、鼠标1个、键盘1个、记账本2本、手机2部等。经查,姜某接受赌客投注赌资共计180000余元,非法获利10000余元。

  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网站账号为该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姜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5月21日起至2027年2月20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被告人姜某的违法所得10000余元依法予以追缴。

  三、对扣押在案的台式电脑主机1台、鼠标1个、键盘1个、记账本2本、手机2部、现金5862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员 黄 明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常景

书 记 员 江方丽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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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081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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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日期: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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