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6日 星期五开设赌场罪专业法律资讯平台 |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
法律咨询热线18180626315周一至周五 9:00—17:30
首页 > 典型案例 > 正文

程某、马某、徐某、张某开设赌场罪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20

程某、马某、徐某、张某开设赌场罪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沪0106刑初1000号

审理法官: 周子扬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20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杨新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陶雷,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沈晓青,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主犯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自首 缓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减少 法律援助 辨认笔录 拘留 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程某、马某、徐某、张某开设赌场罪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沪0106刑初1000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2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新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因本案于202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晓青,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2021年5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因本案于202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陶雷,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绰号:小××。因本案于202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庆海,上海顶臻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6〕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马某、徐某、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马某、徐某、程某及辩护人杨新峰、沈晓青、陶雷、周庆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6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由被告人徐某出资租赁本市静安区开设赌场:张某通过某平台和他人介绍等方式发送当日线下开局信息,招揽赌客至上址参赌,入场即要求赌客拿取人民币3,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初始筹码并现时抵扣收取每人当次200元费用等;被告人张某与马某在现场组织开设赌局,安排被告人程某、犯罪嫌疑人黄某等人担任荷某,收取由赌客支付的小费打赏;被告人马某与张某负责提供赌局“保险”;退场时由张某统一结算赌资。经查张某名下某平台(某平台号:s×××_316)结转赌资交易记录,案发期间共收取83.7万余元,支出77.5万余元。

  2026年4月27日深夜,被告人张某、马某、徐某、程某在涉案场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期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马某退出违法所得13,000元,被告人程某退出违法所得1,3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马某、徐某、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黄某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某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己、某庚等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支付租金费用截图,相关某平台聊天记录,某平台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涉案园区物业记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代管款收据以及被告人张某、马某、徐某、程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马某、徐某、程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马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徐某、程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马某、徐某、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4月27日起至2027年1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三、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四、被告人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五、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连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周子扬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陈美琦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条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更多

同案由重要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之一:王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之二:回某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之四:黄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依法惩处为跨境赌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犯罪,维护网络空间安全

叶某开设赌场案

河南沁阳法院判决李某开设赌场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之一:罗某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之四:王某桓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辛秉轩等开设赌场案

更多

本法院同类案例

古某开设赌场一案

倪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兰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朱某、曹某开设赌场罪

陈某开设赌场一案

杜某开设赌场罪

周某开设赌场一案

肖某开设赌场一案

更多

©北大法宝:(www.pkulaw.com)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欢迎查看所有产品和服务。

法宝快讯: 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 法宝 V6 有何新特色?

扫描二维码阅读原文

原文链接:https://www.pkulaw.com/pfnl/c7ed112b8012f81639e911843b46cf99aabc7bf3170d6d2dbdfb.html

【法宝引证码】CLI.C.580824595

/

下载日期:2026-11-06

本文书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仅供学习研究参考。

联系我们

  •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商务大厦1010
  • 咨询电话18180626315
  • 电子邮箱kefu@mylawday.net
  •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

开设赌场罪案件,先问罪名、再谈量刑,签字之前请先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