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倪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沪0106刑初989号
审理法官: 杨柏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7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速裁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李军,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可以免除 自首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减少 居住地 域名 传唤 拘留 量刑建议 独任审判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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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沪0106刑初989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倪某。因本案于2026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
辩护人李军,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6〕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6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及其辩护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某为牟利,通过上家季某(另案处理)获取某网账号(域名XXX)招揽他人进行线上赌球并接受投注,后以现金与季某结算赌资并从中抽头营利。自2025年1月至2026年7月,倪某发展赌客瞿某进行线上赌球投注,赌资结算共计人民币81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自2026年6月至7月,倪某发展赌客姜某、魏某进行线上赌球投注,赌资共计1,525元。倪某获利6,000余元。
2026年7月21日,被告人倪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被告人倪某以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退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为赌博网站招揽赌客,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7月21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赌博的通讯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落款
审判员 杨 柏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佳露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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