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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开设赌场罪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20

许某开设赌场罪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鄂0804刑初158号

审理法官: 官成军 陈红霞 闵海锋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20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郑林,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从重 可以从轻 自首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质证 取保候审 量刑建议 陪审 社区矫正 初犯 偶犯

刑罚: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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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开设赌场罪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鄂0804刑初158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许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1月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9月1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林,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掇检刑诉[2026]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晶晶、检察官助理李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郑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至2025年8月,被告人许某通过“约战荆门麻将”APP创建名为“000”,圈号为966011的亲友圈,并邀约赌客进入亲友圈以打“荆门双开”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为方便赌客结算赌资,许某先后在“默往”“某平台”APP建群,将参赌人员拉入群内,并对群成员进行管理。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按照“一分等同人民币一元”的比例,依照输赢分数在群内自行结算赌资;许某则对每局赢钱超过200元的最大赢家收取3元、5元、10元不等的房费,共计收取3.5136万元。

  由此认为,被告人许某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在审理阶段,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许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愿意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注意区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性质差异,避免过重加重刑罚;被告人许某有自首情节,全额退赃,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愿意认罪认罚,希望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某局对被告人许某的评估意见为:适宜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杨某、某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己的证言,某平台账号、某平台群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账户、默往APP、默往麻将群、约战荆门APP截图、某平台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表、某平台转账截图,某公司出具的取证资料概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白庙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掇公(掇刀石)行罚决字[2019]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某公司提供的数额刻录光盘、许某的某平台账户和支付宝账户的账单的刻录光盘及被告人许某的供述、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曾因涉赌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许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被告人许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许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5136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官成军

人民陪审员 陈红霞

人民陪审员 闵海锋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雅晨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3条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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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138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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