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开设赌场一案
许某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琼0204刑初184号
审理法官: 林麟 林莉萍 黄星星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7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王声根,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自首 以自首论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减少 物证 书证 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 质证 传唤 取保候审 拘留 量刑建议 陪审 简易程序 初犯 强制缴纳 犯罪记录
刑罚: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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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开设赌场案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琼0204刑初184号
(2026)琼0204刑初184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许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5年3月7日被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现因本案于2025年6月7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声根,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检察院以三天检刑诉〔202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徐朋、书记员海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王声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5年3月6日,被告人许某利用从上线(另案处理)处获得售卖非法彩票的网址账号密码,使用手机在其居住的三亚市天涯区家中等处通过某平台向身边的邻居亲戚朋友销售,并从销售额中获取提成。该私彩均以中国体育彩票“排列五”和“七星彩”前四位中奖号码为开奖号码,另行制定中奖规则和赔率吸引赌客参赌。经查明,许某销售私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5331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抽头渔利不低于人民币7500元。
2025年3月6日晚,许某在家中被公安干警抓获,到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25年3月7日,许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25年6月7日,被告人许某经公安干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6年7月30日,被告人许某退缴违法所得7500元至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检察院账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手机一部;书证: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新风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提取笔录、某平台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三亚公安局天涯分局出具的三公天(新风)证保决字(2025)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某甲、某乙、某丙、某丁的证言;被告人许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手机电子证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许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恳请对被告人许某在公诉人量刑建议的基础上从宽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提供代理,借助国家正规彩票信息,另行制定中奖规则和赔率吸引人员参赌,接受投注不低于35331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许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决定对被告人许某减轻处罚。鉴于对被告人许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许某宣告缓刑。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关于许某具有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许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林 麟
人民陪审员 林莉萍
人民陪审员 黄星星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艳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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