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姚某开设赌场一案
赖某,姚某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川1303刑初225号
审理法官: 周小兵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30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从犯 从重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自首 以自首论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减少 居住地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辨认笔录 证据确实、充分 传唤 取保候审 拘留 审查起诉 量刑建议 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 前科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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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姚某开设赌场案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川1303刑初225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赖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2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检察院决定,于2026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6年9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因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5日被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2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检察院决定,于2026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6年9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刑诉〔202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姚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4月中旬被告人赖某为谋取利益,邀约参赌人员建立某平台群方便组织赌局及结算赌资,同时在娱乐平台“老铁联盟”APP里购买钻石后创建俱乐部,供他人在手机APP“老铁联盟”通过“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收取每局人民币(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20元的房费。该赌博方式为:以扑克牌方式进行的比大小决定输赢,在赌博过程中各赌客随意选择赌博倍数,倍数一般为3倍、5倍、10倍、20倍、50倍和100倍等不同倍数,开牌后,根据牌面再乘以相应倍数。输赢积分约定为娱乐平台的1积分定为0.2元,各自按照平台上的正负积分乘以0.2元进行结算。每局有30把,每局的赌博时间10分钟左右,每局各赌客的输赢一般在200元左右。
被告人姚某原是被告人赖某邀约的参赌人员,2025年5月赖某邀约姚某为其当“代付”,姚某每局提成10元。姚某从2025年5月底开始帮赖某当“代付”,直至2025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查明赖某、姚某两人利用手机APP“老铁联盟”组织赌博活动,期间共开设赌局464局,抽头渔利9280元。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姚某利用手机APP组织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姚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赖某系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姚某系抓获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交代涉嫌的事实,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赖某、姚某自愿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以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情况、前科查询、某平台交易流水、“老铁联盟”APP软件截图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支持上述指控,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赖某、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中旬,被告人赖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在娱乐平台“老铁联盟”APP里付费创建俱乐部,并以组建某平台群等方式邀约赌客某甲、某乙、某丙、柏某等人在创建的俱乐部里通过“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每局20元的标准从中收取房费。“斗牛牛”的赌博方式为:赌客以扑克牌的点数大小决定输赢,在赌博过程中各赌客随意选择赌博倍数,倍数一般为3倍至100倍不等,以牌面输赢结果乘以相应倍数进行结算,还约定1积分为0.2元。
被告人姚某原是被告人赖某邀约的参赌人员,2025年5月姚某受邀成为被告人赖某的“代付”(即在每局结束后,输家将所输赌资支付给姚某,姚某在扣除房费后,再转付给相应赢家或者由姚某将赢家所赢赌资垫付后再向输家收取相应赌资),姚某从每局中提成10元。赖某、姚某两人共同利用手机APP“老铁联盟”组织赌博活动期间,共开设赌局464局,累计抽头渔利9280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赖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姚某在其居所内被公安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赖某、姚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赖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8000元、姚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因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5日被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姚某因吸食毒品,2020年11月3日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被告辩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到案/抓获经过,被告人赖某、姚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人某甲、某乙、某丙、柏某的证言,赖某的手机截图及某平台支付明细,姚某的手机截图及某平台支付明细,某甲、某丙、柏某的某平台聊天记录截图及某平台支付明细,退赃票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姚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APP搭建网络赌博平台,使用即时通讯软件建群邀约多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金额累计5000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赖某、姚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姚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赖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赖某、姚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赖某、姚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判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判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三、对被告人赖某、姚某分别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周小兵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婷
附法律依据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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