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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开设赌场一案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09

陈某1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粤0514刑初218号

审理法官: 郑宏新 刘育东 林秋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09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姚明杰,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明知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自首 以自首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指定辩护 勘验笔录 辨认笔录 质证 拘留 陪审 初犯 偶犯 前科

刑罚:被告人陈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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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开设赌场案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粤0514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陈某1(绰号“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姚明杰,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南检刑诉[2026]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廖林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及指定辩护人姚明杰到庭参加诉讼。同年7月23日,本院发函要求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同年8月6日,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7月开始至2025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1向上线“少忠”(身份未明)处获取到“时时彩”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利用该代理账号开设多个会员账号提供给同案人陈某2(另案处理)参赌,以及由同案人陈某2进一步提供给参赌人员陈某3、陈某4(已行政处罚)、某平台好友“陳”“标”“-”“华某”“金谷潮坊-罗村店”“武{采购号}”“陈某5胶带:盛某胶袋”(均未到案)等人投注赌博。另外,被告人陈某1还向上线“少忠”获取“六合彩”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提供给同案人陈某2等人投注赌博。期间,被告人陈某1通过其妻子柯某、胞兄陈某6名下的某平台、支付宝账号与上下线人员结算赌资,从中抽头渔利。

  经查,2024年7月至2025年2月,被告人陈某1累计接受同案人陈某2赌资数额为327,866元。

  2025年12月22日,被告人陈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陈某3、陈某4、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陈某2和被告人陈某1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司马浦派出所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说明、证实材料、情况说明,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某平台账号、聊天记录截图,某平台账号、支付宝账号注册信息,某平台、支付宝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两英派出所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前科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与同案人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1系从犯,自愿认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1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至2025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1向上线“少忠”(身份未明)处获取到“时时彩”赌博网站代理账户,利用该代理账户开设多个会员账户提供给同案人陈某2(另案处理)参赌,以及由同案人陈某2进一步提供给参赌人员陈某3、陈某4(已行政处罚)、某平台好友“陳”“标”“-”“华某”“金谷潮坊-罗村店”“武{采购号}”“陈某5胶带:盛某胶袋”(均未到案)等人投注赌博。另外,被告人陈某1还向上线“少忠”获取“六合彩”赌博网站会员账户提供给同案人陈某2等人投注赌博。期间,被告人陈某1通过其妻子柯某、胞兄陈某6名下的某平台、支付宝账户与上下线人员结算赌资,从中抽头渔利。

  经查,2024年7月至2025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1累计接受同案人陈某2赌资数额为327,866元。

  2025年12月22日,被告人陈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陈某3、陈某4、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陈某2和被告人陈某1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司马浦派出所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说明、证实材料、情况说明,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某平台账号、聊天记录截图,某平台账号、支付宝账号注册信息,某平台、支付宝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两英派出所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仍为其提供帮助,且接受的赌资数额超过30万元,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良好的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采纳。被告人陈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系从犯,对其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2月22日起至2028年2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郑宏新

人民陪审员 刘育东

人民陪审员 林秋潮

二〇二六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钟 韵

书 记 员 陈卓凡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3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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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1548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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