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某,李某,范某等开设赌场一案
荆某,李某,范某等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沪0113刑初1050号
审理法官: 张国滨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23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徐璐颖,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祝文龙,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吴秋萍,上海宝淞诚律师事务所;李松蔚,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主犯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自首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指定辩护 检查笔录 辨认笔录 取保候审 拘留 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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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某,李某,范某等开设赌场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沪0113刑初1050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李某。曾因妨碍执行公务行为于2008年2月被某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赌博行为于2011年7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2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6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璐颖,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于2009年7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2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松蔚,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于2024年5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3日。因本案于202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祝文龙,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荆某。因本案于2026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6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6年8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吴秋萍,上海宝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6〕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范某、方某、荆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范某、方某、荆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范某为牟利,于2026年4月底起,开设“牌九”赌场,招揽赌客参赌并抽头牟利。其间,李某、范某与被告人方某经商议,自2026年5月8日起,在本区江杨北路98号中江阳海鲜市场方某与被告人荆某经营的无证棋牌室内开设上述赌场,并约定每场赌局结束后从庄分获利中抽取人民币1,000元作为场地费,剩余获利由李某、范某按比例分成。赌场经营过程中,李某招揽、接待赌客等;方某提供赌具等;范某、荆某为赌客兑换现金赌资等。
2026年5月11日22时40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在上址查获上述赌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范某、方某、荆某以及赌客吴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同时缴获赌资、赌具等。被告人李某、范某、方某、荆某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范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方某、荆某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范某、方某、荆某及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某甲、某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照片、某银行《业务凭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供的某平台账号截图、某平台聊天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供的账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供的手机内照片、视频,某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调取的户籍信息,被告人李某、范某、方某、荆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范某、方某、荆某等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范某、方某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李某、范某组织参赌人员,被告人方某提供赌博场地,故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互相配合、互有分工,依法均应承担主犯的罪责;被告人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范某、方某、荆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各被告人均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六、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荆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落款
审判员 张国滨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梦佳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条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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