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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俞峰开设赌场一案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07

丁俞峰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川0525刑初212号

审理法官: 刘艳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07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自首 以自首论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减少 书证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质证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确实、充分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量刑建议 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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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俞峰开设赌场案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川0525刑初212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丁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5月8日被四川省古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6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6年9月4日被监视居住。

审理经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古检刑诉〔202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6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四川省某中学学生赵某某(已判决),通过使用手机在一款名为“大满贯”的网络赌博平台上参与赌博,并担任代理进行推广,谋取非法利益的线索后,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经查,该赌博平台有通过修改的注册用户,可在平台内充值货币兑换成游戏金币(金币与人民币的比例为1:1),充值完成后就可参与平台内的各类赌博项目,平台会对赢钱的用户进行抽头牟利,玩家也可将游戏币提现至绑定银行卡。同时,该赌博平台为使其获得更大范围的推广,吸引更多赌客参赌,以牟取更大的非法利益,设定了“全民推广(代理)”模式,任何注册会员均可做代理,每个会员可在平台内生成唯一二维码,转发、提供二维码给他人扫码、安装、注册即可成为代理,并根据下线参赌流水按比例返佣金(平台利润分成),下线参赌流水越多,平台返佣金的比例就越高,各级代理以金字塔式层层获得返点佣金。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丁某在“大满贯”网络赌博平台注册账户参与赌博,且在该赌博平台中充当代理、发展下线赚取佣金。丁某注册的账号中有直属代理6人,直营人数11人,团队总人数3934人,非法获取佣金411967.75元。

  2026年5月6日,丁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并于当日至同年5月8日被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四川省某中学学生赵某某(已判决),通过使用手机在一款名为“大满贯”的网络赌博平台上参与赌博,并担任代理进行推广,谋取非法利益的线索后,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经查,该赌博平台有通过修改的注册用户,可在平台内充值货币兑换成游戏金币(金币与人民币的比例为1:1),充值完成后就可参与平台内的各类赌博项目,平台会对赢钱的用户进行抽头牟利,玩家也可将游戏币提现至绑定银行卡。同时,该赌博平台为使其获得更大范围的推广,吸引更多赌客参赌,以牟取更大的非法利益,设定了“全民推广(代理)”模式,任何注册会员均可做代理,每个会员可在平台内生成唯一二维码,转发、提供二维码给他人扫码、安装、注册即可成为代理,并根据下线参赌流水按比例返佣金(平台利润分成),下线参赌流水越多,平台返佣金的比例就越高,各级代理以金字塔式层层获得返点佣金。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丁某在“大满贯”网络赌博平台注册账户参与赌博,且在该赌博平台中充当代理、发展下线赚取佣金。丁某注册的账号中有直属代理6人,直营人数11人,团队总人数3934人,非法获取佣金411967.75元。

  2026年5月6日,丁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村被民警抓获归案,并于当日至同年5月8日被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00元。

被告辩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的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验(远程)笔录、审计报告及附表、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均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丁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丁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丁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丁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丁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11967.75元(已退缴200000元,还应退缴211967.7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古蔺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刘艳

二〇二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顺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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