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开设赌场一案
汪某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皖1021刑初135号
审理法官: 方芳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23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张佩珍,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自首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法律援助 物证 书证 检查笔录 证据确实、充分 传唤 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 量刑建议 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 初犯 前科
刑罚:被告人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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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开设赌场案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皖1021刑初135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歙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汪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9月12日被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6年9月9日被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佩珍,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歙县人民检察院以歙检刑诉〔202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院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及其辩护人张佩珍(歙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被告人汪某在歙县住宅内设置4张麻将桌经营麻将馆,主要打“缺一门”麻将,每半天收取每人10元台费。2025年2月底起,汪某允许他人在其麻将馆内推“牌九”赌博,后发展为“小九”赌博,按庄家赢1000元抽50元比例抽头渔利。2025年3月29日20时许,参赌人员洪某、刘某、方某、姚某等人在汪某经营麻将馆内赌博时被歙县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赌资18230元。2025年2月底至3月期间,汪某累计非法获利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于2025年6月3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扑克牌40张、牌九骨牌32张、账本(香烟纸壳)7张;被告人汪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歙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固定清单及提取照片;证人某甲、某乙、某丙等的证言;被告人汪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汪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汪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鉴于被告人汪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汪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与查明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千元,余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牌九骨牌三十二张、扑克牌四十张,账本(香烟纸壳)七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落款
审 判 员 方芳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钱楠
书 记 员 张婧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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