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开设赌场罪
丁某开设赌场罪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粤5102刑初330号
审理法官: 陈素玉 方丽红 许金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7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明知 从犯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拘留 量刑建议 陪审 简易程序 前科
刑罚: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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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开设赌场罪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粤5102刑初330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丁某。2012年6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6年2月26日被羁押,2026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6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刑诉〔2026〕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祥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于2025年10月份至2026年2月份期间,明知同案人“浩兄”(身份不明,在逃)利用赌博网站组织赌博活动,经“浩兄”为其在赌博网站上开通代理账号,后为参赌人员丁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开通会员账号并接受上述参赌人员在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等地进行赌博投注,并帮助“浩兄”与上述参赌人员结算、收取赌资。至被查获时,参赌人员丁某甲、刘某甲和刘某乙等人的赌资累计人民币7640918元。
被告人丁某于2026年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调取证据材料、扣押相关材料、提取相关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判决书、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2月26日起至2027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蓝色苹果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陈素玉
人民陪审员 方丽红
人民陪审员 许金煌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嘉莹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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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日期: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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