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辉开设赌场一案
李国辉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川0525刑初228号
审理法官: 刘艳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8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速裁程序
权责关键词: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自首 以自首论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证据确实、充分 传唤 取保候审 拘留 量刑建议
刑罚: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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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辉开设赌场案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川0525刑初228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李某。因赌博,于2025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4月22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6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古检刑诉〔2026〕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6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5月6日15时许,杨某报案称其在古蔺县家中被一款赌博软件诈骗。经侦查人员核查,杨某所下载的“掌上馋游(又名:876棋牌)”手机赌博网站具有赌博功能,玩家以实名认证身份、绑定银行卡进入游戏进行充值赌博,并可以随时将赌博所得等额兑换成人民币提现,赌博平台则根据玩家每局赢取金额按比例抽成获利。同时,该赌博平台为获得更大范围的推广、吸引更多赌客参赌,以牟取更大的非法利益,设定了代理模式,注册人员可成为该平台的代理人员,代理人员发展自己的直属下线,各级代理则按照下线参赌人员的直接、间接关系以及参赌金额大小,提成返点佣金,下线人数越多、参赌金额越大,代理人员的代理佣金就越高,佣金日结。
2020年5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李某下载注册“掌上馋游”APP,后在该赌博游戏软件中参与赌博,并在该赌博平台中充当代理、发展下线赚取佣金。李某注册的ID号中有直营人数44人,团队总人数78人,非法获取佣金为人民币131850元。
2026年4月17日,李某经侦查人员传唤到案,并于同日至同年4月22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同年9月14日,李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由古蔺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有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进行推广,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李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一千八百五十元(已全部退缴)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古蔺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刘艳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顺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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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1637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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